乡村振兴|承包户不辞而别土地该怎么办?

乡村振兴|承包户不辞而别土地该怎么办?

【要点】

翻开近几日咱们密集推送的乡村振兴专题,算上这一期是十期了,如果咱们对前面九期的纠纷类型进行粗线条分类,除一篇涉及饲料产品质量的,其余绝大多数发生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或是改变土地用途、或是妄图赖着不走、或是确认土地权益,从某种角度上讲,均与土地的积极利用有关。

毕竟,土地在这个蔚蓝色的星球上永远都是稀缺资源,我们都想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提倡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可是今天咱们谈的这一则案例有些特殊。这不是因积极利用土地引发的纠纷,而是一起消极利用土地引发的诉讼。怎么个消极法?一句话:地租了,人跑了。

【案情】

阿菊,来自我省北部,看似一名传统的农村妇女,实际上她还有另外一个身份——种粮大户!这个称谓在拥有广袤农田的农村地区可是一个非常受欢迎的称呼。

首先,不是什么人都能叫种粮大户的,只有成功绑定天时、地利、人和的才可以叫这称谓。说天时,是因为种粮大户一般都能顺应时节;说地利,是因为种粮大户一般都能看地选种;说人和,是因为中粮大户一般都能畅销市场。

所以阿菊虽不是本地人,村里仍然对其信任有加。因为种粮大户有助于提高村里的粮食产销经营模式。2017年阿菊和村里签了《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约定将村里500多亩的土地流转给阿菊种粮食,流转期限5年。

阿菊毕竟是种粮大户啊,胃口也越来越大,2018年阿菊又和村里签订一份《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约定又将100多亩土地流转给阿菊种粮食,流转期限4年。

这么一来,两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阿菊一共承包了600多亩的土地。同时两份合同中也白纸黑字写明了了租金支付的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租金不得拖欠,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乡村振兴|承包户不辞而别土地该怎么办?

大手笔,大投入,接下来按理说该是大产出了。可是让人想不到事发生了,2018年年底,阿菊消失了。电话不通,人也找不到了。留给村里的是欠着的租金和无人种植的600多亩土地。

阿菊为何消失呢?原来,阿菊手头资金一直不宽裕,那么大手笔投入,阿菊早已入不敷出,拖欠了当地雇佣人员的工钱,且在当地还有欠款,所以阿菊选择消失。

村里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阿菊给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

【裁判】

乡村振兴|承包户不辞而别土地该怎么办?

高新区法庭的副庭长高阳是本案的审判长。

面对阿菊的消失,咱们法院工作人员从村里到阿菊老家都跑了个遍,均未找到阿菊,只好通过公告送达开庭应诉材料,并进行缺席审理。

高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阿菊同村里签订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阿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600多亩土地返还村里,并需给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解析】

本案例看似简单,实则隐约透露着消极利用农村土地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农村土地承包协议的签订者是村集体与承包人,二者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本案中,由于承包人已经不辞而别,实际导致土地即将面临无人耕种的窘境,而本案中村集体之所以能够短时间顺利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是因为村集体在签订土地经营权承包协议时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即违约发生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乡村振兴|承包户不辞而别土地该怎么办?

讲到现在,要是再遇上承包户不辞而别土地的情况,也应该知道怎么办了吧!

第一、多点了解。村集体在面对种粮大户时切记脑袋一热,只看光鲜,不看内里。要对承包人进行必要了解,包括种田技术、资金情况、过往经历等。

第二、多个心眼。村集体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时最好对违约责任以及承包人违约时单方解除权进行明确约定,减少消极利用土地导致土地荒废。

第三、多些探索。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土地流转保证金制度,通过对承包人每年收取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以防其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无法履约的情况发生。

我们都知道土地资源珍贵,所以也请您切勿荒废。

案例报送|高新区法庭

案例编撰|袁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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