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明春,忻州人千萬別幹這事,已有多人因此被拘留,有的甚至獲刑

秋季風乾物燥,

是火災的高發期。

近期,祭祀活動增多。

但面對隨處可見的防火宣傳標語,

仍有人置若罔聞,

在山間擅自用火,引發火災,

毀了青山,更害了自己!

今冬明春,忻州人千萬別幹這事,已有多人因此被拘留,有的甚至獲刑


原平一村民上墳引發大火

燒燬玉米秸稈和松樹苗

10月28日上午,原平市中陽鄉西李家莊一村民因上墳引發大火,焚燒了大面積玉米秸稈,並燒燬了一農民五畝多松樹苗,目前涉事人已被公安機關拘留,問題正在調查處理中。天乾物燥,注意防火。

今冬明春,忻州人千萬別幹這事,已有多人因此被拘留,有的甚至獲刑

定襄一男子不聽勸上墳燒紙

被行拘10日處罰500元

2019年4月5日上午8時30分左右,河邊派出所根據指令,迅速出警將陳家營村南耕地內違規使用明火嫌疑人吳燈亮帶回調查。經查,吳燈亮,男,漢族,身份證號140303194905251619,在上墳過程中拒不聽從防火員的勸阻,執意上墳點火燒紙。該吳拒不執行市政府和縣政府的禁火令,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由定襄縣公安局對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並處500元罰款的處罰。

今冬明春,忻州人千萬別幹這事,已有多人因此被拘留,有的甚至獲刑

寧武一村民上墳燒紙

不慎將一草坡點燃被依法拘留

4月5日,寧武依法查處一起非法野外用火案,一村民因上墳燒紙被依法拘留或留置。據瞭解,寧武縣窯子坪村村民梁某某在當日上午10時,上墳燒紙不慎將一草坡點燃,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將火撲滅,梁某某被依法拘留。

原平男子掃墓致失火

賠償3000元

2017年1月27日12時許,被告郭某攜帶上墳使用的紙錢、鞭炮(二踢腳)祭奠先人,在墳地焚燒紙錢和燃放鞭炮(二踢腳)時將原告石某種植於附近的十三畝新疆楊和速生柳點著燒燬。2017年3月15日,原平市公安局作出原公行罰決字[2017000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被告郭某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6月1日,原平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原價認證字(2017)第(23)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毀損樹苗價值7298元。原、被告雙方就損失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石某遂於2018年3月1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郭某賠償上墳毀樹苗損失30639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原平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被告郭某於2018年5月31日前向原告石某支付樹苗損失款3000元,剩餘損失原告石某放棄追索。

不僅如此,每年春秋兩季

正是秸稈處理的關鍵時期

個別農民朋友因為不懂法焚燒秸稈

引發火災,導致被警方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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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14時許,忻州五臺縣豆村鎮田家村觀音梁山發生火災。

經查,起火原因系村民武某某吸菸明火引發。公安機關已依法對武某某刑事拘留。

3月16日10時,晉中和順縣松煙鎮喬莊村後山發生火災。

經查,起火原因系村民孫某在喬莊村後山前北坡除草時,違規使用明火點燃荒草引發。公安機關已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孫某刑事拘留。

3月16日,運城市鹽湖區鳳凰谷景區發生森林火災。

經查,起火原因系在鳳凰谷景區水上滑道項目施工的包工頭許某僱傭沒有電焊資質的魯某、李某操作不當引發。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許某、魯某、李某行政拘留。

3月17日14時左右,晉中左權縣羊角鄉長條坪村後北溝發生火災。

經查,起火原因系村民鄧某某在石料廠開採石頭作業時產生火星引發。公安機關機關已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鄧某某刑事拘留。

3月22日15時許,晉中和順縣青城鎮大川口村發生火災。

經查,起火原因系村民王某某焚燒玉米秸稈引發。公安機關已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3月22日下午,晉中左權縣粟城鄉後莊村發生火災。

經查,起火原因系村民侯某某為其祖母上墳燃燒冥幣引發。公安機關已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刑事拘留。

3月25日14時許,晉城高平市野川鎮喬家溝村東邊山上發生山林火災。

經查,起火原因系村民賈某在其耕地內燃燒秸稈引發。公安機關以涉嫌失火罪依法對賈某刑事拘留。

3月25日11時許,臨汾洪洞縣山頭鄉毛家莊村附近的山林發生火災。

經查,起火原因系村民李某某在地裡幹活時吸菸引發。公安機關已依法對李某某行政拘留。

3月29日,朔州應縣鎮子梁鄉東輝耀村附近松樹林發生火災。

經過調查,起火原因系村民王某野外用火引發。公安機關已依法對王某行政拘留。

3月30日,運城鹽湖區解州鎮斜溝南後山發生森林火災。

經查,起火原因系周某、翟某在野外電焊時違規帶火作業引發。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周某、翟某行政拘留。

3月30日,太原市杏花嶺區淖馬村兔兒凹一帶山嶺發生火災。

經查,起火原因系寧某在山林閒逛時吸菸明火引發。公安機關已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寧某刑事拘留。

4月2日13時,大同渾源縣千佛嶺鄉發生火災。

經查,起火原因系繁峙縣村民牛某某上墳使用明火引發。公安機關已依法對牛某某行政拘留。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 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於被判處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大家要注意!

防火期內嚴禁野外違法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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