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貴陽市第14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對《貴陽市醫療急救條例(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為體現醫療急救工作服務為民健康的原則,今後,急救患者在5種情況下,其家屬或將不能指定送診醫院。
據介紹,草案二審在一審的基礎上明確了“醫療急救應當貫徹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的理念,堅持生命至上、救急、就近的原則。”
為此,草案二審稿對急救患者家屬要求送指定醫院的要求做出了補充。當患者遇到以下情形時,其家屬或將不能指定送診醫院:
一、當患者傷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險的;
二、當患者或者其家屬指定的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的救治條件或者能力的;
三、患者或其家屬指定的醫療機構與急救現場路程距離較遠,可能影響急救效果的;
四、因應對突發事件由政府統一指定醫療機構的;
此外,二審稿內容還新增規定,大型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制定醫療急救應急預案。以立法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化榜樣和帶頭作用,二審稿還新增對在醫療急救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的內容。
另外,為了更好的發揮急救設備——自動體外除顫儀的急救功能,草案還要求配置了該儀器的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要在開放或者營業時間安排掌握使用技能的人員在崗。
都市新聞
記者 楊酈晶
校對 章虹
編審 廖波 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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