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軟件使用權轉讓合同按什麼稅目繳納印花稅

會計-軟件使用權轉讓合同按什麼稅目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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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深圳一家軟件企業,與客戶簽訂的轉讓軟件使用權合同應適用哪個稅目繳納印花稅?

大成方略:

《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後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示:購銷合同的範圍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等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2019年9月29日對熱點問題“購買軟件使用權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如需要,按什麼徵收品目交?”解答中明確,購買軟件使用權,按照技術轉讓合同繳納印花稅。

因此,你公司與客戶簽訂的轉讓軟件使用權合同應按照技術轉讓合同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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