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確定,從2019年11月1日起,城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20元調整為1610元,城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4元調整為16.3元。
城區月最低工資標準漲近200元
1、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鞍山經濟開發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由1420元調整為1610元;
2、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由1300元調整為1480元。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1、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千山區、鞍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鞍山經濟開發區、千山風景名勝區由14元調整為16.3元;
2、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由11.8元調整為15元。
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
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費”
市人社局相關人士介紹,最低工資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關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節育手術假等期間,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也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中。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同時,我省關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中明確,除由於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以外,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可舉報
自我市開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以來,此次已經是第11次調整。上次調整是在2018年1月1日。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對於提高低收入者的勞動報酬、工資收入有很大作用。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包括被聘用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其所在單位均要支付其高於最低工資標準以上的勞動報酬,即使在試用期和見習期也不例外。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我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以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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