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流窜盗窃 终被判刑

2019年10月28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两男子流窜盗窃 终被判刑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2019年6月16日,贵州省麻江县两名男子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驾驶车辆窜至玉屏县,合谋盗取皂角坪街道皂角坪村金尊物流工地上的金属扣件900余颗后驾车逃离现场,两人将盗得的扣件运至贵州省都匀市,吴某某将盗窃的扣件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废旧的人,吴某某得1300元、赵某某得l000元。经鉴定,被盗900个扣件价值人民币4590元。

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9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因吴某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但是具有流窜作案从重处罚情节。玉屏县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和方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赵明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全部采纳玉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许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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