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提供證據、商標續展,看這裡都懂了

2018年4月12日,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複議申請人)就其持有的某註冊商標(以下稱涉案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複議被申請人)提交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複議被申請人經審查,作出《商標續展申請不予核准通知書》,

理由為“該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經被撤銷”。複議申請人不服該決定,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

經查,涉案商標於2005年5月16日申請註冊,專用權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2013年6月14日,某集團有限公司就涉案商標向複議被申請人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2013年8月29日,複議被申請人向本案複議申請人發出提供使用證據通知。在法定期限內,複議申請人未提交使用證據材料。2014年4月11日,複議被申請人作出撤201304***號“關於某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並郵寄送達複議申請人。複議申請人在複審期限內未申請複審,該撤銷決定生效。此後,複議被申請人在2014年12月27日第1437期《商標公告》上刊登了涉案商標的撤銷公告。

本案經複議審理後決定維持複議被申請人作出的《商標續展申請不予核准通知書》,複議申請人未就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決定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複議被申請人作出的《商標續展申請不予核准通知書》是否合法、適當。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依照該規定,

申請辦理續展的商標應當為已註冊商標,未核准註冊或者雖已註冊但又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註冊的商標已非註冊商標,不再予以續展註冊。

就本案而言,涉案商標在註冊有效期內被他人提出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涉案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撤銷其註冊商標。本案涉案商標註冊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供商標使用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據此作出撤銷商標註冊的決定於法有據。同時,涉案商標註冊人亦未就該撤銷決定按照法定的救濟渠道申請複審,使得該決定生效。《商標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被申請人根據已經生效的撤銷決定,於2014年12月27日刊發了註冊商標撤銷公告。依據上述規定,涉案商標專用權已自2014年12月27日終止。申請人於2018年4月12日提出續展申請,涉案商標已非註冊商標,被申請人作出續展申請不予核准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妥。

典型意義

依照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應當辦理續展手續。辦理續展的前提是該商標的註冊仍然有效。在有些續展複議案件中,當事人在複議理由中主張自己並未收到複議被申請人郵寄送達的提供使用證據通知,因此錯過了提供使用證據的機會。但《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郵寄送達是一種法定的文件送達方式。商標註冊部門依照法定送達程序履行送達義務且相關文件並未被郵局退回,此時該文件應視為已經送達。對註冊商標權利人來說,其在商標註冊簿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應當保證暢通,確保能夠投遞。當其通訊地址發生改變時,應當及時到商標註冊部門進行變更。

此外,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自撤銷公告之日起終止。因此,撤銷公告日才是註冊商標專用權終止的時間。在有的涉及續展的複議案件中,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已經生效,但並未刊發撤銷公告。此時如果僅依據已生效的撤銷決定而徑行認為該註冊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從而不予核准該註冊商標的續展申請,與法律規定相違。商標註冊部門應當在補齊相關程序的基礎上再對續展申請作出審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