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書》引爭議 女子4年前想買房結果官司打到現在

房屋買賣過程中,出現一方想中止交易,造成糾紛的情況很是常見。但一場房屋買賣糾紛官司打了近4 年,經歷了一審、二審、再審,還要提交抗訴申請的情況就很少見了,可謂是把民事訴訟全部流程走了一遍。這場官司為什麼拖這麼久?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這一切都要從一份《承諾書》說起。

《承諾書》引爭議 女子4年前想買房結果官司打到現在

△朱女士方的抗訴書

說好賣房,收到部分房款賣方要加價

家住南京市的朱女士今年40 多歲。2016 年初,她想改善家人的居住環境,看上了袁某夫婦位於建鄴區的一套房子。"一開始,我跟袁某夫妻倆聊得很好,當時談好了房價300 萬,我先付一部分,剩下的房款等我把另一套房子賣掉後再付。袁某他們答應了,我先給了10 萬,另外又準備了120 多萬,商量好在房子辦完過戶的時候給。"據朱女士回憶,袁某那套房子是沒有辦理房產證的,但袁某表示他有熟人,可以在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辦理過戶。

幾天後,袁某領著朱女士來到房產部門,工作人員告訴他們,根據規定,沒有房產證不可能辦理過戶。朱女士告訴記者:"我當時很詫異,但袁某說自己的孩子在國外急需用錢。他們都是好人,不會做壞事,讓我先把那120 多萬給他們,房產證很快就能辦好,不會耽誤太久,袁某還發了毒誓。"當日,朱女士想了想,最後把錢給了袁某。

之後,朱女士經常詢問袁某房產證辦理的進展。朱女士稱,她再三追問,沒想到袁某竟說房價上漲了,必須加價50 萬,不然不賣了。朱女士很氣憤,她告訴袁某,不賣可以,但要立即退錢並賠償她房價上漲的損失。此後幾天,朱女士一直催問退款的事,本來說好要立即退錢的袁某,又說錢已經用掉,暫時退不了。2016 年3 月26 日,袁某寫了一份《承諾書》,約定當年4 月底前退還所有房款,否則從5 月1 日開始,每天支付500 元違約金給朱女士。該《承諾書》上有袁某及其妻子的簽字。

《承諾書》引爭議 女子4年前想買房結果官司打到現在

△袁某承諾書複印件

一審、二審、再審,《承諾書》是爭議焦點

值得一提的事,朱女士並非親自收到這份《承諾書》,袁某夫妻倆遞交那天,她正好有事,她的父母把《承諾書》拿了回來。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截至2016 年4 月30 日前,袁某退還過兩筆房款,一筆是2 萬,另一筆是70 萬,朱女士都收到了,但還有60 多萬房款未支付。朱女士稱:"後來袁某他們把房子賣給了別人。當時南京的房價一路飆漲,而我沒買到房子,錢又在他們手裡,損失太大了。他們一而再、再而三地欺騙,更讓我無法忍受,所以我把他們夫妻倆告上法庭,要求退還我剩下的60 多萬購房款,另外還有88 萬房價上漲的損失。"

雙方都沒有想到,這場官司一打就是好幾年。2016 年,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袁某夫妻倆退還朱女士剩餘購房款60 多萬元,駁回朱女士要求賠償的請求。記者從一審判決書瞭解到,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袁某和其妻子出具的《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判決書中寫明:"從該《承諾書》的內容看,該《承諾書》具有買賣雙方就解除合同關係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如果該《承諾書》為原告(朱女士)所接受,則該承諾書對原、被告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從查明的事實看,雖然該《承諾書》並非原告直接收取,但從原告在庭審中的自述看,原告自認其父母全程參與了涉案屋的買賣事宜以及自認雙方在《承諾書》出具的當天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即使原告沒有書面或口頭給與其父母的授權,其接受父母交付的《承諾書》以及收取兩被告返還的部分購房款後沒有提出異議,兩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的父母是有權代表原告接受《承諾書》的。"

朱女士以《承諾書》並非其本人接受,該《承諾書》對其沒有法律約束力為由,向袁某主張房價上漲的損失,法院認為於法無據,不予支持。這讓朱女士無法接受,她承認父母是參與了買房過程,《承諾書》也是父母拿回來的,但她認為自己沒有認同過《承諾書》裡的內容,覺得當時收取部分退房款是理所應當的事,《承諾書》袁某單方面出具,不能算作她認可。此案又經過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再審,結果都沒有改變,判決都是維持原判。朱女士並未死心,她想向檢察院提交抗訴申請。

朱女士代理律師:判決不對,我們要抗訴

朱女士的代理律師稱:"從說要辦過戶開始,袁某就開始說謊,損害朱女士利益。對於法院認為本案的《承諾書》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我方並未認可。朱女士當時接受退房款並不能代表她認可單方《承諾書》的內容,她也沒有接受《承諾書》上關於違約金的處理,再審判決認為朱女士收了退款後才起訴的行為,等於認可了袁某夫妻倆的《承諾書》內容,缺乏邏輯,也沒有法律依據,屬錯誤認定。"

朱女士的代理律師表示有相同的例子,他向記者出示了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再審案件,案號為【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120 號】,此案還收入了《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一書中。"此案也和《承諾書》有關,A 公司向B 公司出具《承諾書》,變更了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最高院認為,A 公司的《承諾書》應視為其對合同付款時間進行變更的要約。根據《合同法》第22 條的規定,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B 公司對A 公司發出的要約沒有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A 公司亦未提供根據雙方交易習慣可以默認的方式表示承諾的證據。在B 公司否認對A 公司的要約作出承諾的情況下,應認定雙方未就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達成變更協議,A 公司的付款義務仍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代理律師認為上述案例可以支撐他們的觀點。

袁某當初為何突然表示不願賣房?為何他的退款會超出《承諾書》約定期限,直到一審判決後才把最後一筆付清?10 月31 日,對於這些問題,現代快報記者打通了袁某的電話,但他拒絕接受採訪。

現代快報記者將繼續關注此事。(文中人物均系化姓)

(當事人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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