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一辆电动车闯红灯还逆行,负全责!

★简要案情

2019年09月17日12时08分,黄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沙坡头区中央大道南道由东向西违反交通信号灯逆向行驶时,与闫某某驾驶宁ET3192号小型轿车沿怀远路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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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当事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九)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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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闫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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