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該地區集中宣判兩起20人涉黑惡案件,最高獲刑25年

11月3日上午,碧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祁凱等11人“套路貸”涉黑一案和黃老友等9人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案集中公開宣判。

祁凱等11人涉黑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祁凱出資,安排被告人李刁安到銅仁市碧江區註冊成立銅仁市引航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引航公司”),自2016年11月以來,該公司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祁凱、李刁安、祁守能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祁全紅、姚軍賢、羅橋、李星星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沈寒、朱明舉、劉鵬、劉勇及徐某某(已死亡)為參加者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車輛抵押、質押貸款,收取保證金、管理費、停車費、行規費等方式向被害人發放貸款聚斂財物,採用“虛增債務”“肆意認定違約”“簽訂虛假借款協議”“簽訂虛假抵押協議”“空白委託書”等“套路貸”方式,有組織地進行犯罪活動,在犯罪過程中,肆意認定違約索要遠超出借款額的違約金,非法處置被害人財產,收取行規費、違約金、逾期費等非法獲利攫取鉅額經濟利益。通過虛構事實、暴力、威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詐騙、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給多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創傷,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嚴重影響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產、經營、生活。部分被害人無法繼續經營,甚至外出躲避滋擾,嚴重破壞了銅仁市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貴州該地區集中宣判兩起20人涉黑惡案件,最高獲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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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該地區集中宣判兩起20人涉黑惡案件,最高獲刑25年

宣判現場

最後,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祁凱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分別判處李刁安、祁守能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姚軍賢、羅橋、李星星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二年不等的刑罰,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並處罰金;對被告人齊全紅等5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七年不等的刑罰,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並處罰金。

黃老友等9人涉惡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2014年被告人黃老友擔任照必巖車隊隊長以來,糾集被告人田峰、田富寶、石建明、田昌國、黃國強、石朝林、黃承、石三軍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黃老友為首要分子,被告人田峰、田富寶、石建明、田昌國、黃國強、石朝林、黃承、石三軍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惡勢力犯罪團伙以運輸車輛或人員阻止項目工地的施工、或阻止他人運輸的方式,威脅項目工地負責人或其他從事運輸業務的人員,強迫接受其提供的運輸業務,在碧江區川硐鎮汙泥社區照必巖組多次實施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9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黃老友、田富寶、田昌國、黃國強強拿硬要他人1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黃老友、田富寶、田昌國、黃國強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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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

最後,法院認定黃老友、田富寶、田昌國、黃國強4名被告人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並判處罰金四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的刑罰,並責令4名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人人民幣1000元;對其餘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刑罰,並分別判處罰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23元,予以沒收,其他違法所得99587元,依法予以追繳。

此次集中宣判,充分彰顯了碧江區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決心和敢於向黑惡勢力亮劍的積極態度,切實增強了人民群眾同黑惡勢力做鬥爭的信心和勇氣,有效的擴大了專項鬥爭的影響力和震懾力。

宣判當日,碧江法院邀請了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掃黑辦、區紀委監委、區宣傳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金融辦、川硐街道辦事處、塢坭社區10個單位參加旁聽;新聞記者、當地群眾、部分被告人家屬共計150餘人到庭參加旁聽,同時,此次集中宣判在中國庭審直播網同步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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