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合同中“禁止跳單”條款是否有效?

夢隱晨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

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號)

裁判要點: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於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箇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並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你覺得會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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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於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箇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並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調皮搗蛋的波波


條款是真實有效,買方惡意跳單,跳過中介直接私自與賣方直接簽訂,是屬違反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的約定,是有權利控告賠償相對應的違約費用!

如果賣方將房屋同時掛牌多家中介公司,買方是可以選擇價格低,服務較好的中介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成交,但是不允許跳單,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淡定老鐵,別貪小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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