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律師不會給當事人勝訴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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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律師。

對這個問題簡單談點看法。

為什麼律師不能給當事人勝訴承諾?

原因有很多。

第一,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不得給當事人訴訟結果的承諾。律師職業道德規範對此也有明確要求。

第二,律師作為訴訟中的一個因子,對訴訟結果有重要影響,卻不是唯一因子。案子本身,證據情況,對方抗辯情況,法官的因素等都會對訴訟結果有影響。有很多案子,缺少關鍵證據,律師本事再大也無能為力。例如,某甲訴某乙借貸糾紛,有借條,但是沒有付款憑據,無法證明款項確實借給被告了,找再高明的律師也無能為力。

第三,經常有當事人對律師缺乏信任,在交流案情的時候有所保留,影響了律師的發揮。如一名當事人親屬找到律師,在介紹案情的時候說,他兒子在街上乘人不備搶走一件小商品,沒有使用暴力。律師說,搶奪罪有量刑起點限制,搶奪價值不超過一千元的物品通常不承擔刑事責任。而實際上,犯罪嫌疑人是攜帶管制刀具搶奪,應當以搶劫罪定罪量刑,最低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本案就是當事人隱瞞了重要細節誤導律師做出錯誤的判斷。

第四,關於訴訟的輸贏,本身歧義太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某甲訴某乙賠償一百萬元。法院判賠一萬元。律師說,恭喜,咱們贏了。原告納悶,贏了?律師說,法院判對方賠咱們錢了,當然是咱們贏了。

以本案為例,什麼是贏?

甲說,法院判對方賠一百萬就是贏。

乙說,法院判賠,無論多少就是贏。

丙說,法院判賠五十萬以上就是贏。

丁說,拿到手裡一百萬才算贏。

戊說,無論賠多少,這個案子折騰好幾年,又勞神又生氣,判多少也不算贏。

己說,客觀上對原告有利就是贏。本案按道理應當甲賠償乙,他惡人先告狀還想乙賠償他,法院駁回訴訟請求,不用賠對方就算贏了。

看,各種說法都有道理,到底哪種是贏?

實際上,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字面的輸贏並不是最重要的。能夠得到對本方有利的結果,包括經濟上和精神上,減少不必要的麻煩才是最重要的。或者說,能竭盡全力,爭取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才是最重要的。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在律師應遵守的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中,特別強調一點,律師不得為當事人勝訴打包票。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約束呢?原因如下:

一. 任何案件,僅憑當事人一方陳述,難以獲得案件事實的全貌。而獲得案件事實全貌時,只能通過庭審中的法庭調查,顯然,這已經是代理過程中的事了。故,任何律師僅憑當事人單方陳述和獲取的單方證據,就對勝訴打包票,是不客觀的。

二.不同案件,複雜程度不同,也是不應該打包票的。如一些疑難複雜案件,不同的法律人以不同的角度審視,可能會有不同的認定結果。法院做出的判決有時候都會被上一級法院改判,律師更不應該僅憑自己的見解就為當事人打包票,這在某種程度上,是不負責任的體現,也是影響律師聲譽的事情。

三. 拋開案件本身及不同認識的層面,很多案件難免會因各種無法言說的原因出乎意料。律師打包票,更容易引發矛盾,影響律師形象。

四.避免不正當競爭和腐蝕司法體制。有些律師打包票,不是因為案件事實有理,而是通過行賄等手段獲取,有的是通過打包票以獲取案件代理,結果是腐敗了司法制度,損壞了律師形象,影響了司法群體。

律師代理案件,當事人需要的應該是勤勉盡職,而不是打包票。

越是拍胸脯打包票,當事人就越應該敬而遠之,提高警惕了,避免上當受騙。


法律人法律事


律師職業道德要求,並且案件變數多,律師也無法承諾。如果律師承諾案件結果,不但違規,也是不負責任的表現。


丹柱律所顏宇丹律師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誰又能100%的知道天下所有呢?其實只要憑良心盡了力就是最好的!。


xiaoyuzhou18


審判結果由審判人員作出,律師瞭解和掌握案情後,可以做出可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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