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仕因“二選一”訴天貓索賠 自言“匹馬立高臺 單槍挑烏雲”

新浪法問 王茜

繼“618”控訴天貓“店大欺客”屏蔽自家產品後,格蘭仕在“雙十一”前夕就“二選一”問題將天貓訴至法庭。這可能是今年1月《電子商務法》[1]開始試行後,電商圈第一起商家訴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

格蘭仕公告稱,該司於2019年10月28日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天貓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相關事宜提起訴訟,並於2019年11月4日得到受理。格蘭仕還在文末道,“匹馬立高臺,單槍挑烏雲”。

對於本次起訴,格蘭仕相關負責人對新浪法問回應稱,“從年初開始,天貓方面就要求我們的經營團隊‘二選一’,在我們拒絕下架其他網絡零售平臺後,天貓開始對格蘭仕和經銷商的正常經營進行不法干擾。我們本次起訴天貓,要求其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格蘭仕沒有透露索賠金額的具體信息。截止發稿前,天貓方面未就此事做出公開回應。

格蘭仕因“二選一”訴天貓索賠 自言“匹馬立高臺 單槍挑烏雲”

圖1:格蘭仕方面提供的搜索異常情況梳理

所謂電商“二選一”,是指電商要求入駐商家只能在該平臺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同時在其他平臺經營。2015年京東就因為“二選一”問題將天貓告上法庭,近日該案才剛剛結束法院管轄權異議之爭,尚在審理中。

回顧雙方恩怨,今年6月格蘭仕連發數則聲明和視頻,稱遭遇“不公平待遇”,“自2019年5月25日格蘭仕拜訪拼多多以來,格蘭仕在天貓平臺的搜索端陸續出現異常,導致正常銷售遭遇嚴重影響。”格蘭仕要求與天貓高層公開對話。

格蘭仕此舉讓電商圈的“桌下”規則浮出水面。拼多多聯合創始人達達讚揚格蘭仕“是電子商務法頒佈實施以來,第一家公開站出來對電商行業‘二選一’現象說不的企業。這是一家三觀奇正,有勇氣、有自信、有眼光、有信念值得尊敬的企業”,而天貓方面在表示搜索結果“一切正常”後就保持了緘默。

不過,今年10月,在京東訴天貓案的管轄權異議問題塵埃落定後,阿里集團市場公關委員會主席王帥曾經在其個人微博上表示,“二選一本來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也是良幣驅逐劣幣。”並表示“不願意再被動的配合某些企業的無底線無休止的炒作了。”


格蘭仕因“二選一”訴天貓索賠 自言“匹馬立高臺 單槍挑烏雲”

圖2:阿里集團市場公關委員會主席王帥個人微博截圖

格蘭仕和京東的起訴中都提到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什麼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19年6月26日發佈《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具體包括過高定價、低於成本價銷售、拒絕交易、限定交易對象、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條件、以及差別待遇等等。

《暫行規定》明確了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後果,即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格蘭仕起訴天貓,是否有勝算呢?針對格蘭仕與天貓的紛爭,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早前對新浪法問表示,如果格蘭仕起訴,那麼相關訴訟可能涉及到反壟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企業權益等多個領域,並且要具體參考雙方協議或合同條款,較為複雜。而且,很多地方都需要廠家調查取證,在舉證上可能會存在一定的難度。

對於舉證難的問題,也有律師對新浪法問表示,格蘭仕有可能會向法院申請調取天貓數據作為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電商圈出現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和“二選一”的問題,監管層近來加快了相關法規的制定和出臺。例如上文提到今年6月發佈的《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就對於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進行了具體細化。前述今年1月開始試行的《電子商務法》也明令禁止電商平臺“二選一”。

此外,今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要依法查處互聯網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嚴禁平臺單邊簽訂排他性服務提供合同,保障平臺經濟相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據杭州交通918微博近日消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杭州召開了“規範網絡經營活動行政指導座談會”,召集京東、快手、美團、拼多多、阿里巴巴、1藥網、唯品會等20多家平臺企業參會。會上專門提到,平臺競爭加劇,“二選一”問題突出,引發各方關注。

座談會上指出,互聯網領域 “二選一”“獨家交易”行為是《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禁止的行為,同時也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既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又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備註:

[1]《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八十二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歡迎關注《法問》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號,閱讀更多精彩文章。專業律師團為您解讀財經大事件。讀者爆料、法律諮詢、律所投稿和意見反饋歡迎發送至[email protected],期待與您交流。

新浪法問網頁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fawen/

新浪法問微博地址:https://weibo.com/xinlangfawen

新浪律道網頁地址:https://lvdao.sina.com.cn/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