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莫再让久拖不决的案件把群众拖垮

【丁慎毅】

1988年10月,江西赣州市龙南县汶龙镇上庄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曾观慈8岁的儿子被人谋杀身亡。同年11月,同村村民曾爱朋及其母亲蔡春凤被当作嫌疑人进行收容审查。因证据不足,龙南县公安局分别于1989年7月、1991年8月将蔡春凤、曾爱朋保外就医。该案至今未破,曾观慈称,儿子死后,一家人备受煎熬,“每次到公安机关问案件进展,总说再等等。”而蔡春凤因不堪忍受流言蜚语而跳桥自杀,曾爱朋则背负“杀人嫌疑人”的身份31年。(11月6日红星新闻)

一个案子拖了30年,直到把两家人拖垮。就因为因证据不足,至今仍未被移交审查起诉,这已经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2019年11月4日,记者就曾爱朋一案咨询龙南县公安局,竟然被告知需征得县委宣传部或上级公安局的同意才能接受采访。这到底是什么作风?或者还是县公安局有难言的苦衷?

更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事并非独家。20年前云南昭通巧家县一村民被打致死,立案与否没至今没有说法。今年10月才被列入重点积案,这一拖就是20年;在江西,一起被控贪污公款539.16元的案件一审宣判后,1979年10月因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直至今日始终未能结案,案发时被告人刘志发是一位20多岁的小伙子,如今已年满七旬。案件发回重审40年,他仍然在等待结果。10月21日,刘志发专门到莲花县公安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想以此证明自己“有罪还是无罪”,但未能如愿。

20年、30年、40年,政法部门的涉案工作尽管涉及到特殊性,但特殊性不是案件久拖不决的理由,即使基于保密的原因,也完全可以把哪些是需要向社会保密的,哪些是需要向受害人保密的分清楚,根据办案情况,及时向受害人反馈:案子办到什么程度,做了哪些工作,应及早向受害人说清楚。这一过程中,甚至会启发受害者想起新的线索向警方提供,更有利办案。

近年来,各地都曝出一些久拖不决的陈年旧案,都暴露出之前思维观念的滞后和作风上的短板,各地政法部门急需来一场办案“回头看”,该纠偏的纠偏,该认错的认错,通过“放管服”改革,完善案件承办人、联系人与案件当事人的联系制度,把正在做的工作和暂时不能做的工作及时向当事人说清楚,别再让老百姓长年跑断腿,别再让老百姓等到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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