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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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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證券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實行專項管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賠償後,應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物權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五十四條 生產、銷售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消費者可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銷售者責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有權追償。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旅遊法》

第七十一條 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託運人在履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在出發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貨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者在目的地點或者途中要求將貨物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或者要求將貨物運回出發地機場;但是,託運人不得因行使此種權利而使承運人或者其他託運人遭受損失,並應當償付由此產生的費用。 託運人的指示不能執行的,承運人應當立即通知託運人。 承運人按照託運人的指示處理貨物,沒有要求託運人出示其所收執的航空貨運單,給該航空貨運單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不妨礙承運人向託運人追償。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本章不妨礙依照本章規定應當對損害承擔責任的人向他人追償的權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拍賣法》

第六十一條 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 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種子法》

第四十六條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屬於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於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

《公證法》

第四十三條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法》

第五十四條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四十條 管道洩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汙染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治理。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洩漏造成環境汙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 環境汙染損害的賠償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的有關規定。

《水汙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條 因水汙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汙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水汙染損害的,排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水汙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汙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汙方的賠償責任。水汙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農業生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農業機械使用者有權要求農業機械銷售者先予賠償。農業機械銷售者賠償後,屬於農業機械生產者的責任的,農業機械銷售者有權向農業機械生產者追償。 因農業機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海損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損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損的訴訟,以及對共同海損分攤向責任人提起追償訴訟的,海事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海商法》

第六十五條 本法第六十條至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相互追償。

第八十三條 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前或者承運人在目的港交付貨物前,可以要求檢驗機構對貨物狀況進行檢驗;要求檢驗的一方應當支付檢驗費用,但是有權向造成貨物損失的責任方追償。

第八十八條 承運人根據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留置的貨物,自船舶抵達卸貨港的次日起滿六十日無人提取的,承運人可以申請法院裁定拍賣;貨物易腐爛變質或者貨物的保管費用可能超過其價值的,可以申請提前拍賣。 拍賣所得價款,用於清償保管、拍賣貨物的費用和運費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有關費用;不足的金額,承運人有權向託運人追償;剩餘的金額,退還託運人;無法退還、自拍賣之日起滿一年又無人領取的,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二條 旅客無票乘船、越級乘船或者超程乘船,應當按照規定補足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長有權在適當地點令其離船,承運人有權向其追償。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相互追償。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海上拖航過程中,由於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過失,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的,對另一方有追償權。

第一百六十九條 船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損失,依照前款規定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

第一百八十二條 對構成環境汙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者船上貨物進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獲得的救助報酬,少於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得到的特別補償的,救助方有權依照本條規定,從船舶所有人處獲得相當於救助費用的特別補償。 本條規定不影響船舶所有人對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償權。

第一百九十條 對於獲救滿九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財產,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項也不提供滿意的擔保,救助方可以申請法院裁定強制拍賣;對於無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費用可能超過其價值的獲救的船舶和其他財產,可以申請提前拍賣。 拍賣所得價款,在扣除保管和拍賣過程中的一切費用後,依照本法規定支付救助款項;剩餘的金額,退還被救助方;無法退還、自拍賣之日起滿一年又無人認領的,上繳國庫;不足的金額,救助方有權向被救助方追償。

第二百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就同一保險事故向幾個保險人重複訂立合同,而使該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可以向任何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受損價值。各保險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險金額同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任何一個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有權向未按照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賠償金額的保險人追償。

第二百五十二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況,並盡力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或者由於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追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

第二百五十七條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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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動用本基金後,證券交易所應當向有關責任方追償,追償款轉入本基金;同時,應及時修訂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會員監管制度。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佈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2年內再次被公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三)以假唱欺騙觀眾的;(四)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觀眾有權在退場後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要求演出舉辦單位賠償損失;演出舉辦單位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追償。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資金。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第十九條 氣象臺站探測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失去治理和恢復可能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按照職責權限和先建站後遷移的原則,決定遷移氣象臺站;該氣象臺站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氣象臺站遷移用地,並承擔遷移、建設費用。地方人民政府承擔遷移、建設費用後,可以向破壞探測環境的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第三十三條 品種權被授予後,在自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種權之日止的期間,對未經申請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品種權人享有追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決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財政部門。 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照財政收入收繳的規定上繳應當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賠償費用的;(二)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範圍和計算標準實施國家賠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三)不依法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四)截留、滯留、挪用、侵佔國家賠償費用的;(五)未依照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國家賠償費用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六)未依照規定將應當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及時上繳財政的。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旅行社條例》

第三十七條 旅行社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託的旅行社支付不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託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遊團隊。 接受委託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託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託的旅行社賠償後,可以向接受委託的旅行社追償。 接受委託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乳製品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履行不合格乳製品的更換、退貨等義務。 乳製品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後,屬於乳製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的責任的,銷售者可以向乳製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

第二十四條 因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築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建築設計單位有權向簽字的註冊建築師追償。

《專利代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解除聘任關係,並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或者由中國專利局給予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處罰:(一)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以致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二)洩露或者剽竊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的;(三)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四)私自接受委託,承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收取費用的; 前款行為,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代理機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後,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該專利代理人追償。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

第三十五條 租賃經營合同解除時,出租方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承租方經營成果進行審查。凡達到租賃經營合同現定的經營總目標並按照租賃經營合同規定交付租金的,出租方應當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商得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同意,從企業的風險保證金中按照承租方擔保現金數額的一至五倍支付給承租方。承租方在租賃期內達不到租賃經營合同規定的經營總目標或者欠交租金時,應當以企業的風險保證金、預支的生活費(或承租成員的年度收入)抵補,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抵補。保證人以其保證財產抵補後,有權向承租方追償。

司法解釋

超詳細整理:有關“追償權”的法律依據都在這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後,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三、關於債權轉讓生效條件的法律適用和自行約定的效力 會議認為,不良債權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轉讓於合同法施行之後的,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條件應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自行與債務人約定或重新約定訴訟管轄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中訂有禁止轉售、禁止向國有銀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構等追償、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讓人放棄部分權利條款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條款有效。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債權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範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轉讓主債權的約定,對主債權和擔保權利轉讓沒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屬於票據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重大過失”,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偽造者、變造者依法追償。 持票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在“物權法擔保物權國際研討會”上的講話

--物權法擔保物權編實施中的幾個重要問題 2.關於人保和物保並存時的相互追償權問題 人保與物保的關係是擔保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問題。考察主要國家的民法規定,關於如何安排人保和物保的關係,基本存在保證人絕對優待主義、保證人相對優待主義和平等主義等三種模式。《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了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的模式,明確區分債務人提供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物保兩種情形,並分別採取“保證人絕對優待主義”和“平等主義”模式。中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基本沿襲了《擔保司法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模式,並進而形成“私法自治原則+保證人絕對優待主義+平等主義”的模式。儘管兩者模式基本相同,都承認債權人的選擇權,但存在一個重要區別:擔保法司法解釋既承認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也認可擔保人之間的相互追償權;而物權法僅規定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卻未明確規定擔保人的相互追償權。因此,是否允許擔保人之間相互形成追償權,就成為了擔保物權編司法解釋應當明確的一個問題。如果允許相互追償,那麼如何確定各擔保人所應承擔的相應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五條 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規則強行平倉發生的費用,由被平倉的期貨公司承擔;期貨公司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有過錯的客戶追償。 期貨公司依法或依約定強行平倉所發生的費用,由客戶承擔。

第四十七條 交割倉庫不能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標準倉單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要求的貨物,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損失的,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責任,期貨交易所承擔連帶責任。 期貨交易所承擔責任後,有權向交割倉庫追償。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未按照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應的金錢給付義務,期貨交易所亦未代期貨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對方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期貨交易所代期貨公司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不履行義務的一方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 實際控制人操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律規定,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義虛假陳述並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可以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實際控制人追償。 實際控制人違反證券法第四條、第五條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由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後,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第二十八條 出售企業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售出後,債權人就出賣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原企業債務起訴買受人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買受人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出賣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買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出賣人。

第三十二條 企業進行吸收合併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吸收合併後,債權人就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兼併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併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併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併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覆(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37號)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雲高法[2002]160號《關於已經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保證期間內未被主張保證責任的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是否成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一人或者數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清償應當承擔的份額,不受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向未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主張過保證責任的影響。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四十三條 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於主債權範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六十七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貨運代理企業接受未在我國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的委託簽發提單,當事人主張由貨運代理企業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對提單項下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貨運代理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

四、妥善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法懲惡揚善,確保公平公正。要統一裁判思路,從方便訴訟和有利審理的角度出發,對侵權糾紛和相關的交強險合同糾紛案件要合併審理;在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等違法情形的責任承擔上,應當在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同時,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責任承擔上,應當由機動車一方先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其餘部分按照侵權責任認定和劃分。要依法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等好人好事,堅決制止利用媒體惡意炒作、謊稱見義勇為逃避民事責任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油汙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兩艘或者兩艘以上船舶洩漏油類造成油汙損害,受損害人請求各洩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洩漏油數量及洩漏油類對環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夠合理分開各自造成的損害,由各洩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別承擔責任;不能合理分開各自造成的損害,各洩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洩漏油船舶所有人依法免予承擔責任的除外。 各洩漏油船舶所有人對受損害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相互之間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洩漏油船舶所有人支付超出自己應賠償的數額,有權向其他洩漏油船舶所有人追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四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賠償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等或者唆使、放縱他人毆打、虐待等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二)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三)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追訴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 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海事賠償請求不包括因沉沒、遇難、擱淺或者被棄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毀或者使之無害提起的索賠,或者因船上貨物的清除、拆毀或者使之無害提起的索賠。 由於船舶碰撞致使責任人遭受前款規定的索賠,責任人就因此產生的損失向對方船舶追償時,被請求人主張依據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鐵路機車車輛與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機動車駕駛人員以外的人人身損害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與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與機動車一方之間,按照各自的過錯分擔責任;雙方均無過錯的,按照公平原則分擔責任。對受害人實際承擔賠償責任超出應當承擔份額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鐵路機車車輛與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機動車駕駛人員人身損害的,按照本解釋第四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在非鐵路運輸企業實行監護的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發生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由鐵路運輸企業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道口管理單位有過錯的,鐵路運輸企業對賠償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道口管理單位追償。

第十一條 對於鐵路橋樑、涵洞等設施負有管理、維護等職責的單位,因未盡職責使該鐵路橋樑、涵洞等設施不能正常使用,導致行人、車輛穿越鐵路線路造成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按照本解釋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該單位追償。

第十三條 鐵路旅客運送期間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旅客人身損害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有過錯的,應當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車外第三人投擲石塊等擊打列車造成車內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先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的通知

五、嚴禁違法違規處理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對任意查封、扣押、凍結公私財產,或不依法及時返還扣押、凍結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調換、外借、壓價收購,或其他違法違規處理扣押、凍結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紀依法追究決策者和執行者的紀律、法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12.對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需要醫療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先行送醫救治,同時通知其他有監護資格的親屬照料,或者通知當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開展後續救助工作。 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醫療救治費用。其他親屬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墊付醫療救治費用的,有權向監護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繫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如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答覆(2013年9月22日 [2011]行他字第24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張美華等五人訴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行政賠償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安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財產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財產損失系第三人行為造成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第三人民事賠償不足、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決其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追償。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審理保險人因發生船舶觸碰港口設施或者碼頭等保險事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追償的案件,適用海商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116.港口設施及碼頭等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事故,不屬於海上事故,亦不屬於與海上航行有關的發生於內河或者陸上的事故,海事法院審理港口設施及碼頭等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 發生船舶碰撞碼頭保險事故時,碼頭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向船舶所有人追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規定。

130.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碰撞負有責任,船舶被光船租賃且依法登記的除外。船舶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對船舶碰撞有過失的,與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擔連帶責任,但不影響責任主體之間的追償。 船舶所有人是指依法登記為船舶所有人的人;船舶沒有依法登記的,指實際佔有船舶的人。

149.對於受1992年油汙公約調整的船舶油汙損害賠償糾紛,因船舶油汙造成損害的,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不受1992年油汙公約調整的油汙損害賠償糾紛,因船舶碰撞造成油汙損害的,由碰撞船舶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不影響油汙損害賠償責任人之間的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大連港務局與大連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貨損賠償追償糾紛一案的請示的覆函([2002]民四他字第21號 2003年11月12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遼民四終字第11號《關於大連港務局與大連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貨損賠償追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根據《海商法》和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原賠償請求若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則追償請求人向第三人追償時效的起算點應當自追償請求人收到法院認定其承擔賠償責任的生效判決之日起計算。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五、鐵路運輸企業及有關部門因協助執行扣押貨物而產生的裝卸、保管、檢驗、監護等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但應先由申請人墊付。申請人不是責任人的,可以再向責任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王棟傷害賠償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1997年1月31日 [1996]法賠他字第3號)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你院《關於王棟傷害案經濟賠償處理意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王棟作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違法使用暴力造成他人身體傷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在賠償損失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向王棟追償賠償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五、關於違約糾紛的處理問題。會議認為: (一)在期貨交易過程中,期貨交易所應承擔保證期貨合約履行的責任。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全面履行期貨合約規定的義務時,交易所均應代為履行,未代為履行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交易所在代為履行後,享有向不履行義務一方追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如何適用定金罰則問題的覆函(1995年6月16日 法函〔1995〕76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如何適用定金罰則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該事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的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後,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四、保險貨物損失的賠償 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在運輸中發生損失,對不屬於鐵路運輸企業免責範圍的,適用鐵路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託運人或收貨人先行賠付後,對於鐵路運輸企業應按貨物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險金額向鐵路運輸企業追償,因不足額保險產生的實際損失與保險金的差額部分,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對於鐵路運輸企業應按限額承擔賠償責任的,在足額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向鐵路運輸企業的追償額為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限額,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向鐵路運輸企業的追償額在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限額內按照投保金額與貨物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因不足額保險產生的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限額與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追償額的差額部分,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

八、誤交付的責任 貨物、包裹、行李誤交付(包括被第三者冒領造成的誤交付),鐵路運輸企業查找超過運到期限的,由鐵路運輸企業支付逾期違約金。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時有損失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後,再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

十四、第三者責任造成旅客傷亡的賠償 在鐵路旅客運送期間因第三者責任造成旅客傷亡,旅客或其繼承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先予賠償的,應予支持。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後,有權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後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覆函(1992年7月29日法經〔1992〕121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經濟審判庭吉高法經請字〔1992〕1號《關於在執行生效判決時,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後,應依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連帶責任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者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的責任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此裁定不允許上訴,但可複議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書中,對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份額沒有確定的,連帶責任人對外償還債務後向其它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國家機關作為借款合同保證人應否承擔經濟損失問題的電話答覆(1989年7月17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8號《關於國家機關作為借款合同保證人其保證條款被確認無效後經濟損失由誰承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借款合同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及本院法(研)復〔1988〕39號批覆精神,國家機關不應作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國家機關作借款合同保證人的,保證條款應確認無效。 二、保證條款被確認無效後,如借款人無力歸還銀行貸款,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作為保證人的國家機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在賠償損失後有權向借款人追償。國家機關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五)項規定,可裁定中止執行。 三、國家機關下屬辦事機構作借款合同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將其所屬的國家機關列為訴訟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 此復

超詳細整理:有關“追償權”的法律依據都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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