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退了貨 網店拒不退款 法院來撐腰了

近日,慶元縣法院處理了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李某某向被告周某某經營的網店購買了一件商品。之後,李某某收到商品,因商品不符合要求,按客服微信提供的地址完成了退貨。但是,店鋪拒不退款。李某某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原告李某某購買商品的店鋪,實際經營者為周某某,於是聯繫上週某某,並郵寄送達了相關材料。被告周某某在接到相關材料後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決並向其送達了判決書。

  網絡並不是法外之地,消費者在網絡上購買商品,權益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周某某經營的店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原告李某某購買的物品符合七天無理由退款的規定,在原告完成退貨後,被告理應完成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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