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人,举报这六类行为,最高奖10万元

11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威海市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并正式实施。市民在遇到六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时可向市医疗保障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可获得最高10万元奖励。

遇到这六类行为可举报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3.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4.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5.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6.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7.挂名住院、虚假住院、诱导住院和无指征住院,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8.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9.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其他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三)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其他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其他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五)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将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第三人或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违规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行为。

(六)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0631-5860108。

奖励标准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比例确定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因举报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停止拨付、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可给予500元奖励。另外,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分类确定奖励标准,按照奖励标准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需要注意的是,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医疗保障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内容确定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该负责人表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经查证属实,适用本办法的,予以奖励。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近亲属的,不适用本办法。

此外,《暂行办法》还提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医疗保障部门支付举报奖金时,将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这名负责人表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串通,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奖励条件

同时符合这些条件可获奖励: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三)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这些情形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且未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无法确认其身份的;

(二)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钓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的;

(三)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的;

(六)违法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医疗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其违法行为的;

(七)从国家机关、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处获取违法行为信息举报的;

(八)所举报的事项,举报本人为违规、违法责任人的;

(九)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Hi威海客户端记者 王雪云 通讯员 马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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