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子已經被執行了,但是和被告協商好了如何撤案?

嗨寶60142667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的規定明確說明,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後可以撤回申請。

流程:到執行局,找到案件承辦執行員,寫一個《撤回執行申請》,就說申請執行某某什麼一案,現在要求撤回執行申請,很簡單的就完了。按規定撤回執行申請,執行費減半收取,由申請人支付,如果多,可向執行員申請減免。

法院裁定終結案件執行,也只是對申請人的訴訟權利作出處理,並未涉及申請的民事權利,撤銷申請引起的終結執行是程序性的終結,是因受理條件因申請的撤銷而缺失使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下去。因此,如申請人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再次提出執行申請,從法理上並無禁止的依據,法律條文亦無反對,而且就一般民事訴訟而言,撤訴後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尚應依法受理,對同一法律文書撤銷申請後在申請執行期限內也應能再次申請執行,並且申請執行期限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再次申請的執行期限,從撤銷執行之日算起。


律小新


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雙方達成一致怎麼處理?

有以下幾種方法。

第一種,執行和解。雙方在執行局簽署執行和解協議,申請方申請終止本次執行,執行局裁定終止本次執行。以後如果被執行方耍賴可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第二種方法。雙方達成和解,申請方申請撤回執行。這種操作有一定風險,注意在生效後兩年內,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可以重新申請執行但是一旦兩年期限過了,被執行人耍賴,申請人的強制執行權利滅失。建議用此方法的時候,要求被執行人提供必要的擔保穩妥些。將來如果被執行人一旦耍賴反悔,可以找擔保人主張權利,並可主張一定的違約金。


淮北日月升


已經生效的判決文書是不能撤銷的。既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雙方又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向執行局法官提出終止執行程序,法官會把當事人的和解協議備案而下發終止執行裁定書。一旦被告不履行和解協議條款,原告可以重新向法院執行局申請恢復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