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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