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守護 " 頭頂上的安全 "?高空拋物最高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 鄧雯婷)深圳一名 5 歲小孩被高空墜物砸中後身亡,3 個月大的嬰兒被從 24 樓掉下的蘋果砸中頭部送醫院搶救 …… 高空墜物事故頻發,如何守護 " 頭頂上的安全 "?日前,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意見》對於如何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和高空墜物犯罪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在人員密集場所進行高空拋物的,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對於故意從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如何守護

△ 視覺中國 供圖

《意見》明確

人員密集場所

高空拋物依法從重處罰

《意見》明確,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對於高空拋物犯罪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意見》還對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進行了明確。《意見》指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律師解讀

高空拋物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江蘇中慮律師事務所左迎春律師告訴現代快報記者,此次最高法下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於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其中規定,要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根據規定,如果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以殺害特定對象,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左迎春說,根據最高法意見,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均可能構成犯罪。如高空拋物犯罪方面," 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 " 的考量因素包括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造成後果等因素。高空墜物所涉罪名有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適用情形是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重大責任事故罪,適用情形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焦點問題

找不到拋物者是否 " 全樓擔責 "?

左迎春說,最高法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法院在受理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儘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儘量限縮 "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 範圍,減輕當事人訴累。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裁判案件時,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 "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依法予以免責。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左迎春表示,在這方面,並沒有改變之前的法律規定。從最高法的規定來看,如果找不到具體的侵權責任人,那麼樓上的住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除非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另外,法院應加強與公安、物業、技術專家等的溝通,加大調查力度,儘可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

身邊案例

8 歲男童高空拋物,砸傷 10 歲女孩

今年 6 月 19 日下午,在南京市東寶路 8 號時代天地廣場,一名放學回家的 10 歲女孩被高空墜物砸中頭部。據瞭解,當天下午 3 點左右,這名 10 歲女童在外婆陪同下走到時代天地廣場北側路面,不幸被樓上一 8 歲男童高空拋物砸中。

此事發生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慶幸的是,女孩最終脫離了生命危險。不過,很多人呼籲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高空拋物行為的管理,對高空拋物者應加大打擊力度。

10 歲男孩 10 樓扔雞蛋,砸到 3 歲男童

今年 6 月 25 日下午,在南京市雨花臺一小區,一名 10 歲男孩站在 10 樓陽臺往下扔雞蛋,結果砸到吳女士身邊 3 歲的兒子,所幸男孩受傷較輕。

經過調查,吳女士找到男孩的家長,最後 10 歲男孩的父親向吳女士道歉,賠償了相關費用,並再三表示一定對兒子進行嚴格教育。

一杯茶水從天降,9 個月寶寶被淋一頭

今年 6 月 19 日下午 3 點鐘,南京邁皋橋警務站接到進取村 54 號李女士報警稱,自己抱著 9 個月大的寶寶在樓下乘涼時,突然一杯茶水從天而降,茶水裡還有紅棗,淋了寶寶一頭,所幸水不是太燙,未造成嚴重後果。

民警迅速趕到現場,但沒找到倒茶水的人。民警告誡樓上住戶,樓上扔東西造成樓下人員受傷的,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高空拋物,那麼 2 樓以上的住戶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南京一小區 14 棟樓

裝 35 個防拋物探頭

南京蓮花南苑小區共 14 棟,都在 30 層到 34 層之間 , 常住人口 2 萬餘人 ,85% 為租戶居住 , 人口密度大 , 難以管理。2015 年 , 小區開始通過張貼警示標語、告示等方式來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 , 但收效甚微。2017 年,物業購入了 18 個監控探頭,2019 年又加購 17 個探頭,至此,小區監控實現了全覆蓋 , 拋物現象只是偶爾才會出現。

據悉,某棟 29 樓有個小夥子從樓上扔生活垃圾下來,物業通過監控找到了他,並對他作出了寫保證書的處理。經過教育 , 小夥認真反思自己的過錯並真誠地向居民道歉:" 我做出了愚蠢的行為,對此我表示很慚愧和後悔,本人願意保證以後此類事件絕對不會發生在我身上。"

除了設置監控,安保同時加強了對小區的巡邏,有一次楊先生在巡邏中剛好發現有人從高空投擲生活垃圾,他們通過翻找袋內物品,找到了拋物者點外賣後留下的住所信息,隨後上門對該居民進行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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