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證不全面及時,所長、副所長、辦案民警均獲刑

程志、歐立雄翫忽職守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東省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決 書

(2018)粵1826刑初80號

公訴機關連南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連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x,男,xx巡警大隊民警,住廣東省連州市。因涉嫌犯翫忽職守罪,於2017年6月22日被連南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8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丘海添,連南縣公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歐xx,男,xx交通警察大隊民警,住廣東省連州市。因涉嫌犯翫忽職守罪,於2017年6月22日被連南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8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唐騰暉,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xx,男,xx派出所副所長,住廣東省連州市。因涉嫌犯翫忽職守罪,於2017年7月3日被連南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8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鄧振林,廣東北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唐貴團,廣東北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連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訴刑訴﹝2018﹞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志、歐立雄、陳代成犯翫忽職守罪,於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按照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本院於2018年8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連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任凌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志及其指定辯護人丘海添律師、被告人歐立雄及其辯護人唐騰暉律師、被告人陳代成及其辯護人唐貴團律師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連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19時46分,被害人唐某1(連州市西岸鎮馬帶村人)向連州市公安局西岸派出所報案,稱其因與劉某1發生經濟糾紛,於2014年6月14日14時許被劉某1及其男朋友尹某1夥同三名男子(姜某、黃某、和綽號“楊某”的人)強制帶到東莞市限制人身自由、對其進行毆打,並被逼迫交出銀行卡和說出密碼,逃出後發現銀行卡被取走146955元人民幣。

接報案後,時任西岸派出所所長被告人歐立雄指派分管刑事案件工作的副所長被告人陳代成、辦案民警被告人程志調查此案,並於2014年8月20日由西岸派出所以非法拘禁案立案。立案後,在所長歐立雄的指揮協調下,陳代成、程志開展了詢問了被害人唐某1、詢問證人、調取了劉某1等人所開的紅色寶馬車路段卡口照片、委託連州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對唐某1的傷情進行受理鑑定、調取了酒店監控視頻錄像、向被害人唐某1提取了銀行卡明細對賬單等偵查工作。除此外,未對該案所涉及的案發現場及時進行勘察並帶人指認、未調取上述現場相關證人的證言、沒有及時對唐某1被取款消費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及調取相關的監控視頻錄像、沒有依法對作案車輛進行扣押、沒有對作案工具進行核實、沒有核實相關劉某1同案人的情況。

期間,連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官某兩次列出提綱給西岸派出所,但後續被告人歐立雄、陳代成、程志均未對提綱中沒有查證的事項再進行偵查。同年10月9日,劉某1被抓獲,11月4日,由程志將案件材料移送到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但程志在移送材料時沒有將調取到的酒店監控視頻光盤和唐某1的傷情鑑定移交給檢察院。11月13日,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劉某1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同時製作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說明書和不批准逮捕案件補充偵查提綱。不批准逮捕後,劉某1在由其律師李某交了250000元人民幣給西岸派出所扣押後被取保候審釋放。此後,歐立雄、陳代成、程志也未再根據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劉某1所交的250000元,有98000元由陳代成、程志代為上交了取保候審保證金,有100000元由歐立雄在未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擅自決定退回給唐某1,餘下52000元則違規放於西岸派出所槍庫。

劉某1被釋放後,西岸派出所在派員調查後以劉某1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規定為由,經報連州市公安局批准後,將收取的98000元保證金分兩次沒收,每次沒收49000元。此後,唐某1被非法拘禁一案的偵查工作處於停頓狀態。

2016年4月,因劉某1信訪稱西岸派出所所長歐立雄私自建立個人小金庫,違規從事盈利活動,違規收取鉅額案件押金及貪汙,廣東省公安廳組織工作組進行調查,連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才於2016年7月重新對唐某1被非法拘禁一案進行補充偵查,但該案的許多涉案證據,特別是被害人的銀行卡被取款、消費的監控視頻錄像因時過已久被覆蓋,無法調取。2017年3月6日和19日,劉某1同案犯姜某、黃某分別被抓獲歸案,同年5月23日尹某1被抓獲歸案,同年8月24日劉某1向連州市公安局投案。目前,尹某1、姜某、黃某已被連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1被提起公訴。

被告人歐立雄在擔任西岸派出所所長期間,負責單位全面工作,負有組織、指導、監督、參與查辦唐某1非法拘禁案的職責;被告人陳代成擔任分管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的副所長期間,負有組織、帶隊查辦唐某1被非法拘禁的職責;被告人程志是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的承辦人,是具體辦案民警,負有調查取證、查清案件事實的職責。在立案偵查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過程中,其三人均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案件不了了之,造成非法拘禁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劉某1、尹某1等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應當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分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三人所辦案件被信訪舉報至廣東省公安廳,引發公安系統開展執法質量大檢查,嚴重破壞了刑事訴訟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社會影響惡劣。

公訴機關為指控被告人程志、歐立雄、陳代成的犯罪事實,提供瞭如下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程志、歐立雄、陳代成的戶籍證明、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的案卷材料、廣東省公安廳工作組調查材料以及處理意見,程志、歐立雄、陳代成的公務員身份證明文件材料等書證,證人譚某1、吳某1、王某1、成某、官某、陳某1、尹某2、唐某1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程志、歐立雄、陳代成的供述和辯解。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程志、歐立雄、陳代成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所辦案件不了了之,造成案件犯罪嫌疑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應當受到刑事追究而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破壞了刑事訴訟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社會影響惡劣,其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程志、歐立雄、陳代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程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其是工作失誤,不構成犯罪。

指定辯護人丘海添律師提出1.被告人程志不存在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問題;2.犯罪嫌疑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與被告人程志辦理案件行為沒有因果關係;3.程志在辦理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件的行為沒有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被告人歐立雄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

辯護人唐騰暉律師認為被告人歐立雄違紀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提出1.被告人歐立雄所在單位連州市公安局指派工作錯誤,將本案涉及被告人所辦案件,指派給不具備基本辦案條件的被告人所在部門西岸派出所;2.程志是本案的主要直接責任人,被告人歐立雄在本案負領導責任而非直接責任;3.本案並沒有被公眾媒體報道擴散,公安機關內部的執法質量考評是公安機關內部一年一度進行的,不是嫌疑人投訴導致的,本案沒有在社會造成惡劣影響。

被告人陳代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

辯護人鄧振林、唐貴團律師提出1.連州市公安局對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錯誤指定西岸派出所為偵查部門;2.連州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作為辦理刑事案件的主管部門不履行業務指導和協調的職責、連州市公安局主管領導以及法制室審核案件把關不嚴疏於督導;3.連州市人民檢察院要求補充的證據,需刑偵大隊使用專業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派出所不具有偵辦能力;4.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期間未繼續犯罪,沒有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結果,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沒有證據證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5.被告人陳代成以及西岸派出所領導沒有及時偵查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是因等待連州市公安局的業務指導和有其他迫切的工作任務;6.公安系統開展執法質量大檢查不是本案引發的;7.被告人陳代成對具體的偵查活動沒有決定權;8.被告人陳代成一貫表現優秀,多次受到公安機關的表彰;9.被告人陳代成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表示悔過;10.被告人陳代成情節顯著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19時46分,被害人唐某1(連州市西岸鎮馬帶村人)向連州市公安局西岸派出所報案,稱其因與劉某1發生經濟糾紛,於2014年6月14日14時許被劉某1及其男朋友尹某1夥同三名男子(姜某、黃某、和綽號“楊某”的人)強制帶到東莞市限制人身自由、對其進行毆打,並被逼迫交出銀行卡和說出密碼,逃出後發現銀行卡被取走146955元人民幣。

接報案後,時任西岸派出所所長被告人歐立雄指派分管刑事案件工作的副所長被告人陳代成、辦案民警被告人程志調查此案,並於2014年8月20日由西岸派出所以非法拘禁案立案。立案後,在所長歐立雄的指揮協調下,陳代成、程志開展了詢問了被害人唐某1、詢問證人、調取了劉某1等人所開的紅色寶馬車路段卡口照片、委託連州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對唐某1的傷情進行受理鑑定、調取了酒店監控視頻錄像、向被害人唐某1提取了銀行卡明細對賬單等偵查工作。除此外,未對該案所涉及的案發現場及時進行勘察並帶人指認、未調取上述現場相關證人的證言、沒有及時對唐某1被取款消費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及調取相關的監控視頻錄像、沒有依法對作案車輛進行扣押、沒有對作案工具進行核實、沒有核實相關劉某1同案人的情況。

期間,連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官某兩次列出提綱給西岸派出所,但後續被告人歐立雄、陳代成、程志均未對提綱中沒有查證的事項再進行偵查。同年10月9日,劉某1被抓獲,11月4日,由程志將案件材料移送到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但程志在移送材料時沒有將調取到的酒店監控視頻光盤和唐某1的傷情鑑定移交給檢察院。11月13日,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劉某1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同時製作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說明書和不批准逮捕案件補充偵查提綱。不批准逮捕後,劉某1在由其律師李某交了250000元人民幣給西岸派出所扣押後被取保候審釋放。此後,歐立雄、陳代成、程志也未再根據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劉某1所交的250000元,有98000元由陳代成、程志代為上交了取保候審保證金,有100000元由歐立雄在未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擅自決定退回給唐某1,餘下52000元則違規放於西岸派出所槍庫。

劉某1被釋放後,西岸派出所在派員調查後以劉某1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規定為由,經報連州市公安局批准後,將收取98000元保證金分兩次沒收,每次沒收49000元。此後,唐某1被非法拘禁一案是偵查工作處於停頓狀態。

2016年4月,因劉某1信訪稱西岸派出所所長歐立雄私自建立個人小金庫,違規從事盈利活動,違規收取鉅額案件押金及貪汙,廣東省公安廳組織工作組進行調查,連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才於2016年7月重新對唐某1被非法拘禁一案進行補充偵查,但該案的許多涉案證據,特別是被害人的銀行卡被取款、消費的監控視頻錄像因時過已久被覆蓋,無法調取。2017年3月6日和19日,劉某1同案犯姜某、黃某分別被抓獲歸案,同年5月23日尹某1被抓獲歸案,同年8月24日劉某1向連州市公安局投案。目前,尹某1、姜某、黃某已被連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1被提起公訴。

被告人歐立雄在擔任西岸派出所所長期間,負責單位全面工作,負有組織、指導、監督、參與查辦唐某1非法拘禁案的職責;被告人陳代成擔任分管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的副所長期間,負有組織、帶隊查辦唐某1被非法拘禁的職責;被告人程志是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的承辦人,是具體辦案民警,負有調查取證、查清案件事實的職責。在立案偵查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過程中,其三人均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案件不了了之,造成非法拘禁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劉某1、尹某1、等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應當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分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三人所辦案件被信訪舉報至廣東省公安廳,引發連州市公安局開展執法質量大檢查,且該案作為典型案例在全省公安系統內通報,嚴重破壞了刑事訴訟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社會影響惡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書證

1.清遠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線索案件通知書及回執、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交辦通知、廣東省公安廳法制總隊關於對劉某1信訪案件初步核查的報告,證明案件的來源。

2.戶籍證明,被告人程志、歐立雄、陳代成的身份、年齡等基本情況,三名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3.被告人程志、歐立雄、陳代成的任職文件: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呈批表、人民警察警銜變動審批表、公務員登記表、幹部任免審批表、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招收民警政審表、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見習期滿轉正定級審批表、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審批表、公務員年度考核表、入黨志願書、關於陳國輝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關於歐立雄等同志崗位調整的通知、關於潘志輝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關於陳代成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連公調字(2015)第4號存根及回執等,證明被告人歐立雄在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任連州市公安局西岸派出所所長,被告人陳代成在2012年11月至2017年4月7日任連州市公安局西岸派出所副所長,被告人程志在2006年7月至2015年3月任連州市公安局西岸派出所科員。

4.西岸派出所制定的分工安排、有關制度、公安派出所崗位責任、關於印發《連州市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證明西岸派出所的分工情況,派出所所長、副所長、民警的崗位職責。

5.歸案經過,證明被告人程志、歐立雄、陳代成的到案經過,三人均無自首情節。

6.西岸派出所辦理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公文呈批表、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劉某1信訪案件的處理意見、連州市公安局關於劉某1信訪案件的整改方案、關於對劉某1信訪案件初步核查的報告、廣東省公安廳辦公室重要信訪事項交辦函、群眾來訪登記表、劉某1的投訴書,證明劉某1於2016年3月29日、4月8日到廣東省公安廳信訪,舉報西岸派出所所長歐立雄向其家人索要250000元所謂擔保金及設圈套違規沒收其98000元取保候審保證金。省、市公安部門領導批示對該案作出批示。連州市公安局因此作出整改並在全局開展全方位的執法質量大檢查,廣東省公安廳已將此案作為典型案例向全省公安機關通報。

7.廣東省連州市人民檢察院連檢訴刑訴〔2017〕236號、連檢訴刑訴〔2018〕27號起訴書,廣東省連州市人民法院(2018)粵1882刑初47號刑事判決書。證明劉某1已於2018年3月23日被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尹某1、姜某、黃某已於2018年6月7日被連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刑罰。

8.被害人唐某1的報案筆錄、警情信息表、呈請立案報告書、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呈請拘留報告、在逃人員的登記/撤銷表、上網追逃人員登記表、呈請調取證據報告書、拘留證、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呈請逮捕報告書、呈請破案報告書、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呈請釋放報告書(拘留)、呈請傳訊報告書等,證明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的報案、立案情況,連州市公安局西岸派出所對犯罪嫌疑人立案、拘留、網上追逃、逮捕、調取證據、傳訊的相關情況。

9.連州市公安局扣押文件、物品清單、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呈請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呈請沒收保證金報告書、廣東省財政單位代收、暫收款憑據、中國工商銀行現金存款憑證,證明連州市公安局西岸派出所在2014年11月3日扣押李某交來的現金250000元,於2014年11月14日呈請對劉某1取保候審,於2014年11月17日繳納98000元保證金到工商銀行連州支行,於2015年11月12日呈請解除對劉某1取保候審,並分別在2015年8月10日、2015年11月12日呈請沒收劉某1的保證金。

10.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的補充偵查提綱,證明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偵查時的證據情況。

11.連州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州市人民檢察院接收案件通知書、受理案件登記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單、檢察文書審批表、審查逮捕意見書、不批准逮捕決定書、不批准逮捕案件補充偵查提綱,證明連州市公安局於2014年11月7日將劉某1涉嫌非法拘禁案移送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連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11月1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劉某1的決定,並出具不批准逮捕案件補充偵查提綱。

12.連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登記表,證明唐某1被扣押現金52000元。

13.劉某1的拘留證(連公拘字[2014]00212號)兩張,證明兩張號相同、宣佈日期不同的拘留證,其中一張是程志為了撤銷劉某1的網上追逃手續而偽造的。

14.清遠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科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的立案時間是2014年8月20日。

15.廣東省公安法醫學檢驗鑑定登記表、檢驗鑑定臺賬、法醫鑑定文書領取登記表、廣東省連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活體檢驗鑑定書,證明連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於2014年8月21日受連州市公安局西岸派出所委託為唐某1作傷情鑑定並於2014年8月25日出具了鑑定書,連州市公安局西岸派出所於2016年4月28日領取唐某1傷情鑑定文書。

16.郵政儲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4年12月8日,唐某1開戶存入100000元,並在12月10日取款45000元。

17.人民法院民事一審案件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起訴狀、送達回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取款憑單、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證明程志於2014年12月向唐某1借款45000元,於2015年1月24日歸還了29000元,連州市人民法院判決程志歸還剩餘16000元,唐某1申請了強制執行。

18.連州市公安局財政撥款情況彙報、西岸派出所沒收保證金收支統計、關於印發《連州市公安局2011年度各單位包乾經費方案及包乾經費指標的通知》、關於印發《連州市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等,證明連州市公安局財務管理規定、沒收保證金等情況。

19.詢問筆錄、訊問筆錄、辨認筆錄、廣東省治安卡口緝查布控照片、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明細對賬表、借條、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戶籍證明、連州市公安局扣押文件、物品清單、國內掛號信函收據、傳訊通知書、東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河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廣州航空抵港旅客信息、廣州航空離港旅客信息等,證明連州市公安局西岸派出所調取的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的證據材料。

20.關於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的情況說明、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拘留證、逮捕證、行政處罰決定書、鑑定意見通知書、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訊問筆錄、提取筆錄、調取雅苑酒店入住記錄、機動車信息查詢、旅客住宿登記簿、來訪人員登記簿、雅苑員工入職登記表、東莞市雅苑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東莞市金葉珠寶集團有限公司回覆函、商戶入網信息截圖、消費記錄、開戶資料、賬戶流水、消費單、厚一店職員信息登記表、起訴意見書、連州市人民檢察院接收案件通知書、受理案件登記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單等,證明連州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補充偵查調取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證據的情況並將該案移送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1.2002年下半年廣東省招考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報名登記表、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審批表、人民警察警銜變動審批表、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證明尹某1的人民警察身份。

22.連州市公安局監察室談話材料、廣東省公安廳工作組調查材料,證明廣東省公安廳工作組、連州市公安局監察室對程志、歐立雄、陳代成的調查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吳某1的證言:歐立雄跟我說過保險櫃中的黑色塑料袋裡裝的是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中扣押的嫌疑人劉某1的錢款。2015年,劉某1沒有到派出所接受問話,陳代成就叫我出了呈請沒收保證金報告書,分兩次沒收了劉某198000元保證金。劉某1被扣押在保險櫃裡面的52000元,2015年時因為辦案需要經費,歐立雄吩咐我拿給陳代成使用過,拿了兩次一共30000元。大概2016年的4月份聽說調查組要到連州調查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違規辦案的情況,歐立雄和陳代成湊錢把52000元放回保險櫃,還吩咐我編造了一個扣押物品登記簿。2016年4月份,陳代成叫我去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拿唐某1的傷情鑑定。

2.證人歐某1的證言:唐某1是通過110電話報警轉到西岸派出所的,當晚是我接的電話,我跟歐立雄彙報了。案件是陳代成和程志主辦的,他們還扣押了劉某1250000元放進保險櫃,一次開鎖繳交保證金,一次開鎖退錢給唐某1,開了幾次鎖,後來就沒有見到有錢了,直到後來吳某1叫我一起開鎖將52000元放進去的。

3.證人房某的證言:劉某1非法拘禁案有沒收過保證金,扣押的52000元已移交給連州市公安局警務保障室處理了。

4.證人譚某1的證言,證明2014年8、9月份,我同陳代成、程志一起去東莞一家酒店調取視頻,只調了一家酒店的視頻,沒有去其他酒店調視頻,也沒有去東莞的銀行調過資料和監控視頻。

5.證人唐某2的證言:唐某1的案件是由陳代成和程志主辦,有一個同案犯是在東莞交警上班的,劉某1交了250000元取保候審了。

6.證人張某的證言:法醫出了鑑定報告,我會打電話通知送檢單位來拿結果。

7.證人王某2的證言:唐某1的鑑定結果是輕傷二級,是在2014年8月25日出的鑑定,鑑定文書是西岸派出所的吳某1在2016年4月28日簽名領取的。鑑定文書正本沒有人來領取的時間較長的話,鑑定人會讓內勤電話通知委託單位過來領取鑑定文書。

8.證人譚某2的證言:唐某1鑑定文書是吳某1領取的,鑑定書那麼長時間才領取,其應該跟領導彙報過,也應該打電話通知他們來領取的。

9.證人成某的證言: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歐立雄向我彙報過這件案件涉及一名東莞交警,我指示他們和法制室、刑警大隊協調辦理。因為涉及自己公安系統內部的民警,而且證據不是很充足,為了慎重起見,所以要法制室和刑警大隊向上級彙報,希望爭取省公安廳支持,另外由於犯罪嫌疑人是跨市的,按照我們的工作習慣是由刑警大隊派人協調辦理,所以我就交代他們協調辦理。西岸派出所沒收了劉某198000元取保候審保證金。

10.證人王某1的證言:唐某1報案後,歐立雄所長跟我講過要我派人協助他們辦理這件案件,當時因為刑警大隊警力不足,我就叫他們派出所自己查辦這個案件先,確實需要協助的,我們可以協助,後來西岸派出所就沒有找過我們協助。沒收劉某1保證金的手續是我批的。後來在2015年12月對劉某1解除了取保候審。大約2016年6、7月份,我們連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成立專案組,對這個案件繼續偵查,已抓獲姜某、黃某、尹某1三個人,劉某1已經被檢察院批捕,但因為她人工受孕了,所以不予批捕。

11.證人官某的證言: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立案的時候我審核過案件的材料,還叫陳代成或程志補充證據材料的。後來呈請拘留的時候,我還列出了一份清單給陳代成或程志。到了提請批捕劉某1的時候,我發現只是補充了一點材料,很多證據都沒有補充到,也沒有抓獲同案犯,我審批同意呈請批捕劉某1後還叫他們繼續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在審核呈請批捕手續過程中,我發現犯罪嫌疑人尹某1,是東莞的一名交警,但是西岸派出所沒有對尹某1進行抓捕,也沒有對尹某1進行調查,我一直都沒有看到尹某1的調查資料。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後,西岸派出所對劉某1採取取保候審,收取了劉某198000元取保候審保證金。我有打電話督促西岸派出所的人員進行補充偵查,後來西岸派出所沒收了劉某198000元取保候審保證金,並解除了對劉某1取保候審措施。

12.證人陳某1的證言: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是我們公安局領導決定由西岸派出所立案的。當時報案的時候唐某1講清楚了劉某1男朋友的身份,是東莞的警察。西岸派出所的辦案民警拿過材料到法制室審核,我當時說過這四五個人一定要抓。劉某1的男朋友是東莞的警察的事,我向成某副局長彙報過,成局講要按程序抓人。官某跟我彙報過有四個同案犯沒有抓捕歸案,要繼續調查,還有涉及販毒的案件,要他們查清楚,已經將上述所講情況跟西岸派出所的辦案民警說了。我們法制室平時審核案件都有提供書面偵查提綱給辦案部門。連州市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劉某1後,西岸派出所民警拿過材料給法制室的官某審核,當時定下來是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收了劉某1100000元以下的保證金。官某跟我講過後來分兩次沒收了劉某1的保證金。

13.證人劉某1的證言:我因為非法拘禁被連州市西岸派出所拘留了,律師幫我交了250000元給派出所,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是98000元。姓程的民警從2014年11月14日開始問我借錢,大概有十多次。姓程的警察說我報錯地址,要我承認我報錯地址,要沒收我的保證金,還跟我說要我配合把98000元的保證金扣完。姓程的警察跟我講時,姓陳的副所長是知道的,也是一起的。

14.證人尹某1的證言:西岸派出所在2014年10月11日以涉嫌非法拘禁的名義將我老婆劉某1刑事拘留,我們通過李某律師交了250000元押金到西岸派出所,我老婆還是沒有出來,後來又給了李律師100000元交取保候審保證金。在我老婆放出來的幾個月期間,西岸派出所的程警官多次用私人電話、辦公電話傳喚我老婆到西岸派出所報到,陳副所長、程警官多次明示其實他們的目的就是要罰我老婆的取保候審保證金,程警官還打電話問我老婆借錢。最終西岸派出所以我老婆提供假地址、傳喚不到的理由分兩次沒收我老婆交的100000元保證金。

15.證人唐某1的證言:我是因為被劉某1、尹某1等五人非法拘禁,在2014年6月17日晚到西岸派出所報案,當晚幫我錄了口供和拍照。報案後民警沒有帶我去東莞指認現場。2014年9月份,我和陳代成去調了雅苑酒店的視頻,有叫我去派出所看視頻,但沒有做辨認筆錄。後來西岸派出所將劉某1、尹某1的照片給我辨認並做了辨認筆錄。我聽說劉某1在2014年11、12月份被取保候審了,西岸派出所幫我追回了100000元,並退還給我。程志問我借了45000元,只還了29000元,我到連州法院起訴程志,並申請強制執行,後程志將剩餘16000元還給了我。

16.證人尹某2的證言:我給了李律師300000多元,李律師說派出說要交200000多元,還有交90000多元作為劉某1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劉某1取保候審之後,連州市公安機關找我詢問劉某1的去處,但是連州市公安局沒有找尹某1,尹某1在厚街交警大隊上班,隨時都找得到。

17.證人李某的證言:2014年11月3日幫劉某1交了250000元現金給西岸派出所,其中100000元是取保候審保證金,150000元是要退給唐某1的。交完錢一個星期後,辦案民警就通知我去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劉某1就被取保候審釋放出來了。

18.證人陳某2的證言:我和李某交了250000元釋放金到西岸派出所。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程志的供述:被害人唐某12014年6月17日報案的第二天,歐立雄所長召集我、陳代成等民警開會討論處理,還安排我找唐某1做詢問筆錄。案發後所長歐立雄、副所長陳代成沒有組織去調取案發現場監控錄像、去找現場目擊證人和某1證人調查唐某1的銀行卡被取現情況,我們沒有調取銀行卡賬戶流水以及被取錢、消費監控錄像。紅色寶馬車調查核實清楚,是劉某1的車,刀和手銬就沒有調查核實清楚,紅色寶馬車、刀、手銬都沒有扣押。除了陳代成去東莞調取雅苑酒店案發時的監控視頻錄像,其他的涉案重要證據都沒有去調取。唐某1報案几天后就確定劉某1的身份,也確定她是嫌疑人,2014年8月1日知道尹某1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8月20日就知道他是東莞的一名交警。當時我們只網上追逃了劉某1一人,一是歐立雄只交代我對劉某1呈請刑事拘留,沒有交代我對尹某1呈請刑事拘留,另外我也認為呈請拘留尹某1的證據不足。抓獲劉某1後,我和陳代成向歐立雄所長強烈要求抓捕尹某1,歐立雄講要跟連州市公安局的領導彙報才定,領導沒有定下來,所以就沒有呈請拘留尹某1。法制室的官某列了兩份偵查提綱給我們,我們沒有去按照提綱去調查。檢察院沒有批捕是因為去東莞調查、調取的證據沒有蒐集齊,尹某1、“小胖”、“青哥”、“楊某”沒有抓捕到,沒有移交雅苑酒店的監控錄像和唐某1輕傷二級傷情鑑定。檢察院列了補充偵查提綱,我們沒有按照要求補充偵查。扣押劉某1250000元是歐立雄決定的,他交代我和陳代成辦理,有98000元是取保候審保證金,100000元退給唐某1了,52000元放在保險櫃裡。

2.被告人陳代成的供述: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是團伙案件,是比較重大、複雜案件,需要我組織、帶隊辦理的。我向歐立雄彙報過案情,他也看過案卷材料,他講過刑警大隊會派人指導我們辦理,我也想等刑警大隊派人指導就沒有去現場勘查,我們也沒有去調查核實目擊證人或現場見證人。案發現場監控視頻我們當時沒有及時調取,在2014年9月份,歐立雄交代我去東莞調取了雅苑酒店的視頻監控錄像回來。唐某1被取款、消費150000元,我們就叫唐某1提供了那張被取現、消費的銀行卡對賬單,其他就沒有調取了。紅色寶馬車核實是劉某1的車但沒有扣押,刀沒有核實清楚,也沒有扣押。歐立雄決定扣押劉某1250000元,98000元是保證金,100000元發還給了唐某1,剩下52000元放在保險櫃裡。後來因為劉某1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我們分兩次沒收了她的保證金。

3.被告人歐立雄的供述:唐某1被非法拘禁一案是重大團夥案件,需要我組織、指導、監督、參與辦理的。在2014年6月份十幾號的一個晚上,唐某1來我們派出所報案,第二天我安排陳代成和程志調查詢問做材料,我瞭解清楚案情後向副局長陳某4、成某彙報了案情,還去刑警大隊找了王某1,要求刑警大隊帶隊辦案。後來成某跟我說是由首次接報的部門立案,法制室的陳某1說要去東莞調取視頻才能立案,我就安排陳代成他們去東莞調取視頻後就立了案。我沒有及時安排民警去三個酒店進行現場勘查、調取酒店案發監控錄像,沒有找三個酒店現場工作人員或目擊證人調查詢問,唐某1少了146900元的銀行卡的賬戶流水、被取錢、消費的視頻監控錄像也沒有安排民警及時去調取,紅色寶馬車沒有扣押,作案的手銬、匕首等沒有調查核實到。因為當時想等刑警大隊或局成立專案組來牽頭辦理,所以沒有那麼細去調取證據。唐某1報案的時候已經說了劉某1的名字,2014年8月唐某1也說了尹某1的身份,陳代成、程志也核實了,尹某1是東莞的一個交警,也向我彙報了。核實了身份後我就交代陳代成、程志拿材料給法制室審核,看夠不夠條件辦理刑事拘留、網上追逃,在2014年9月份就對劉某1辦理了網上追逃。因為我們前期調查這個案件的時候,證據沒有調查、調取齊,加上尹某1是交警,就沒有提請刑事拘留、網上追逃尹某1。我們想等抓到劉某1後看她口供再對尹某1進行調查。後來,抓到劉某1拿到她口供後,我們沒有對尹某1進行調查。官某在審核這件案件證據材料過程中,列了兩份書面偵查提綱給我們,這兩份書面提綱,我、陳代成、程志都知道,但是我們沒有去調取證據。連州市檢察院因為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劉某1,還列了補充偵查提綱給我們,但我們沒有去調取。證據不足是因為一方面我們沒有全面去調取、蒐集證據,第二方面是在東莞調到的酒店視頻和唐某1的傷情鑑定書沒有移交檢察院審查批捕。檢察院不批捕後,我們對劉某1取保候審,劉某1的律師幫她交了250000元,98000元是保證金,退了100000元給唐某1,52000元放在槍庫保險櫃。後來劉某1違反了取保候審規定,我們分兩次一次各49000元沒收了她的保證金。

上述證據均由公訴機關提供,並經法庭質證、認證,且證據來源合法,證據之間能相互吻合,印證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並採納。

被告人程志向本院提交了:印發《連州市公安局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關於成立連州市公安局“六大專項”打擊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通知、關於做好“六大專項”打擊整治行動督導工作的通知、關於對“六大專項”打擊整治行動實行獎勵的通知、關於對“六大專項”涉黃賭毒數據進行梳理的緊急通知、連州市公安局完成“六大專項”打擊整治行動情況通報、關於印發連州市公安局“3+2”專項打擊整治行動總體方案的通知、關於開展“六大專項”統一清查行動的通知、清遠市公安機關開展“六大專項”打擊整治行動督導工作方案、關於成立清遠市公安機關“六大專項”打擊整治行動數據核查督導領導小組的通知、關於加大力度深入推動清遠公安機關“六大專項”打擊整治行動的通知、關於傳發《全省公安機關“六大專項”打擊整治行動“月通報季點評”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警情信息、連州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書、傳訊通知書、呈請傳訊報告書、關於給予何孔來等通知嘉獎的命令、關於2002年度執法質量年終考核案件抽案的通知、關於2012年度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質量日常考核評議情況的通報、2013年度連州市公安局執法質量考評工作實施方案、2014年度清遠市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評情況通報、關於鎮郊派出所“3+2”專項打擊整治行動案件執法質量問題的情況通報、2016年度清遠市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評工作實施方案、關於印發《颶風2016專項打擊整治行動案件執法質量考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關於2016年度廣東省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評情況的通報、呈請沒收保證金報告書等。

辯護人唐騰暉律師向本院提交了廣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規範化建設彙編大全。

辯護人唐貴團律師向本院提交了:1.法律及規範性文件摘抄;2.廣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網站生公安廳全面啟動“六大專項”打擊整治行動;3.獎勵證書複印件。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並採納。

關於被告人程志及其指定辯護人丘海添律師、被告人歐立雄及其辯護人唐騰暉律師、被告人陳代成及其辯護人鄧振林、唐貴團律師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析如下:

關於連州市公安局將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錯誤指派給不具備辦案條件的西岸派出所辦理,連州市人民檢察院要求補充的證據,需刑偵大隊使用專業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派出所不具有偵辦能力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是發生在連州市公安局西岸派出所管轄範圍內,唐某1在2014年6月17日已向西岸派出所報案,在歐立雄向連州市公安局領導彙報案件情況後,連州市公安局領導已經指定該案由西岸派出所負責辦理,且西岸派出所已於2014年8月20日立案,西岸派出所負有偵辦該案的職責。至於西岸派出所在辦理該案件中需要刑警大隊或者其他部門協助辦理,應當及時向市公安局領導或有關部門請示或協調辦理,而非將該案置之不理,延誤辦案時機,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西岸派出所對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偵查期間,連州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作為辦理刑事案件的主管部門不履行業務指導和協調的職責、連州市公安局主管領導以及法制室審核案件把關不嚴、疏於督導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雖然刑警大隊有業務指導、法制室有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並對案件進行法律審核的職責。但是唐某1非法拘禁案的主要辦案職責是在西岸派出所,西岸派出所應當積極主動辦理案件,在遇到需要協助時積極向刑警大隊或法制室要求協調辦理,而非消極等待指導,導致延誤辦案時機;連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官某曾兩次列出偵查提綱給西岸派出所,但被告人歐立雄、陳代成、程志均未對提綱中沒有查證的事項進行偵查。該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採納。

關於西岸派出所沒有及時偵破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有其他迫切任務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偵破案件是公安機關的職責,辦案人員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工作任務繁重不是拖延辦案的理由,該辯護意見理由不充分,不予採納。

關於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期間沒有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結果,公安系統開展執法質量大檢查不是本案引發,沒有證據證明造成社會惡劣影響。本院認為,雖然非法拘禁案的嫌疑人在逃期間沒有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但被告人程志、歐立雄、陳代成嚴重不作為的行為,導致該案的犯罪嫌疑人長期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犯罪行為長期未被追究,犯罪嫌疑人上訪舉報至廣東省公安廳,連州市公安局因此在全局開展全方位的執法質量大檢查,省公安廳將此案典型案例向全省公安機關通報,嚴重破壞了刑事訴訟秩序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程志不存在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犯罪嫌疑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與被告人程志辦理案件行為沒有因果關係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程志作為唐某1被非法拘禁案承辦人對該案負有直接責任,其在向檢察院提請批捕時,未將酒店監控視頻、唐某1傷情報告及時提交檢察院審查批捕,導致因為證據不足,劉某1未被批准逮捕並被取保候審的後果,與劉某1被解除強制措施,案件不了了之存在著極大的關係,且其對連州市公安局法制室、連州市人民檢察院列出的補充偵查提綱置之不理,導致部分證據滅失,對其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歐立雄本案中負領導責任而非直接責任,違紀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翫忽職守罪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雖然被告人歐立雄並非唐某1非法拘禁的承辦人,但其作為西岸派出所所長,對該案負有組織、指揮、監督、參與調查的職責,但未履行職責,導致該案的偵查處於停頓狀態,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翫忽職守罪。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陳代成對具體的偵查活動沒有決定權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陳代成作為西岸派出所分管刑事偵查工作的副所長,其負有組織、帶隊查辦唐某1非法拘禁案的職責,但其並未帶領和督促承辦人辦理案件,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陳代成多次受到公安機關表彰的辯護意見,該事實與本案的定罪量刑無關,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陳代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有悔罪表現的辯護意見,情節顯著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屬實,本院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志、歐立雄、陳代成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所辦案件不了了之,造成案件犯罪嫌疑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應當受到刑事追究而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破壞了刑事訴訟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社會影響惡劣,其三人的行為已構成翫忽職守罪。鑑於被告人程志、歐立雄、陳代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歐立雄、陳代成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被告人程志、歐立雄、陳代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志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歐立雄犯翫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被告人陳代成犯翫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石柱

審 判 員  徐連芬

人民陪審員  朱谷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吳錦芬

書記員羅嫻玥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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