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承繼的共同強姦罪中“輪姦”情節認定

[以案釋法]承繼的共同強姦罪中“輪姦”情節認定

[以案釋法]承繼的共同強姦罪中“輪姦”情節認定

【案情】

  祝某同被害人張某吃完夜宵,開車送其回家途中臨時起意,將車子開到僻靜處停下,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事後,祝某發短信給周某,邀請周某也過來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周某在明知祝某已和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下,無視被害人的抗拒,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祝某再次上車後,見被害人躺在座位上,又強行與其發生了一次性關係。

  【分歧】

  周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輪姦,對此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祝某、周某的行為均構成輪姦,理由是主觀上週某在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為之前就已經明知祝某已將被害人強姦,客觀上二人連續地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

  第二種意見認為,祝某的行為構成輪姦,周某的行為則不構成輪姦。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從法學方法論上來說,有必要對“輪姦”這一用語進行文理解釋。現行刑法關於輪姦的完整表述是“二人以上輪流強姦”,其中具有限制意義機能的用語有“二人以上”“輪流”。“二人以上”是指輪姦行為人必須是複數,限定了一人連續多次強姦不能構成輪姦;“輪流”是指依照次序一個接替一個地實施某個行為,由此則限定了二人以上無序地先後對被害人實施強姦也不構成輪姦。二人以上要有序地對同一被害人進行某一行為,一種情況是數個行為人通過事先通謀在先後次序上達成共識;另一種情況是後行為人先促使前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後自身又再實施同一性質行為;再一種情況則是先行為人自身已完成某一行為後又安排後行為人再實施同一性質行為。本案中,輪姦的有序性表現為第三種情況即為祝某對於強姦次序的安排,祝某在對被害人實施強姦行為後又唆使周某對被害人實施強姦,其行為應認定為輪姦;周某則因不存在對於次序上的安排,故對其行為不應認定為輪姦。第一種觀點的錯誤之處在於未準確區分輪流強姦與先後強姦的區別,未能充分理解“輪流”所具有的有序性內涵。

  2.從共同犯罪理論來看,本案二被告人屬於承繼的共同犯罪。承繼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現象,其特徵是前行為人已經開始著手實施犯罪,後行為人與前行為人形成犯罪合意並與前行為人共同繼續實施該犯罪行為。責任主義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包括主觀責任原則和個人責任原則兩個方面。其中個人責任原則是指只能將行為人因個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法律後果歸責於行為人,即罪責自負原則。在承繼的共同犯罪中,後行為並未對前行為的行為予以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加功,後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成為前結果的原因,因此不能將前結果歸責於後行為人。本案中,周某事前並沒有與祝某合謀輪姦被害人,也沒有為祝某完成強姦行為提供幫助,即沒有對祝某的第一次強姦被害人行為予以加功,被害人第一次被祝某強姦的結果與周某沒有因果性,因此,周某對於祝某第一次強姦被害人的結果不承擔責任。祝某在強姦被害人之後,又唆使周某強姦被害人,對周某強姦被害人的行為予以加功,應對周某強姦被害人的結果承擔責任。此外,二被告人之間沒有在周某強姦被害人之後由祝某再行強姦被害人的共謀,祝某第二次強姦被害人的結果也不能歸責於周某。因此,祝某的行為構成輪姦,周某的行為不構成輪姦。

  3.從罪刑相適應原則出發,有必要對二被告人在認定是否構成“輪姦”方面予以區別對待。刑法第二條明確了刑法的目的就是保護法益,刑事司法必須貫徹這一目的,在定罪量刑上均應根據各行為人的客觀罪行對法益侵害的嚴重程度作出判定。強姦罪的法益是婦女性行為的自主決定權,輪姦相對於普通強姦來說對該法益的侵害程度更為嚴重,因此刑法對兩種情形規定了不同的量刑檔次。本案中,是否應認定二被告人構成輪姦應分別考察其行為對被害人受保護的法益的侵害程度。祝某連續性地對被害人實施強姦三次(其中一次是通過唆使周某完成),因此,其客觀罪行對法益的侵害程度可認定為是嚴重的,認定其構成輪姦能滿足罪刑相適應原則;而周某則僅在被他人唆使後強姦被害人,其客觀罪行對法益的侵害程度與普通強姦對法益的侵害程度相差無幾,如仍認定其構成輪姦,則與罪行相適應原則相悖。因此,對周某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輪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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