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仗義”,撞人後要獨自擔責不牽連公司!法院:不行

快遞員吳某把74歲的老人撞傷,出事後,吳某要求獨自擔責,不牽連公司。海淀法院今天(11月18日)判決認為,吳某是在為申通公司送快遞,申通應該擔責,判令吳某及申通公司共同賠償17萬餘元。

去年6月14日早8時30分,在定慧橋西引橋下,74歲的楊先生騎行時被逆行而來的一輛電動三輪車撞倒,左腿疼痛無法站立,後被送往醫院急診科救治,診斷為左側股骨頸骨折,左側膝關節頓挫傷,同年6月19日,進行了左側髖關節全置換術。

楊先生了解到,電動三輪車駕駛員吳某,是申通公司員工,事發時正在送快遞,因此要求他和申通公司共同承擔責任。

吳某對於事故說法前後不一,先是認可自己駕駛電動三輪車撞倒了楊先生,後又稱把電動三輪車停在路邊,是楊先生自己騎自行車撞上了電動三輪車摔倒。

吳某說,找朋友把楊先生送到醫院後,楊先生說可以走醫保,所以自己也沒有墊付醫藥費。

對於自己的身份,吳某承認當時的確在為申通送快遞,但只是在一個承包人手下打工,還不是申通公司的正式員工,所以沒有相應的工服和車輛,直到2018年7月之後,自己才成為申通公司的員工,與申通公司是承包關係。

吳某認為,此事是個人的事情,願意獨立承擔責任。

申通公司對楊先生表示同情,但認為該公司不是適格被告,因為2018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楊先生和吳某之間的交通事故,公司不具有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吳某個人行為,並非工作或職務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吳某說法不一,而且未作出合理解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對其作出不利的認定,且吳某首次陳述事故與楊先生所述基本一致,所以,法院認定是吳某逆行駕車撞傷楊先生。

另外,根據證據顯示,事發時,吳某確實在為申通公司送快遞,雖然吳某及申通公司均否認當時雙方存在承包關係,但申通公司提交的承包協議不能充分證明吳某事發時並非該公司員工,在無充分相反證據情況下,法院認為,吳某是在為了申通公司的利益、執行該公司的工作任務途中發生侵權行為,吳某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申通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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