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會常見問題解答

非公募基金會常見問題解答


一、非公募基金會設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對非公募基金會的名稱有哪些要求?

(一)非公募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號、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不得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

(二)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三)非公募基金會的字號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但一般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的姓名。

(四)《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規定的其他要求。

三、非公募基金會的組織機構如何組成?

(一)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會人數5至25名(單數);

(二)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三)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基金會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四)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五)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四、對非公募基金會負責人人選有哪些要求?

(一)非公募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三)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五、對非公募基金會財產使用有何要求?

(一)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三)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四)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佈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六、什麼是非公募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

(一)分支機構是指基金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公益活動範圍的劃分,設立的專門從事該基金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二)代表機構是指基金會在住所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基金會開展活動、承辦該基金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三)辦事機構是基金會內部設立的承辦基金會日常事務的機構,是基金會執行機構的日常工作部門,如辦公室、秘書處、財務部、宣傳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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