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營商|人吃蝦、蝦吃料能不能別蝦扯?

法治營商|人吃蝦、蝦吃料能不能別蝦扯?

【要點】

咱們高郵地處水鄉,縱使前些日子二師兄價格上漲,咱們餐桌上依然不乏美味。因為不論是高郵湖還是大運河都有著大量的水產品,養殖業也極為發達,這讓咱們有魚當然也有蝦。

別看蝦兒雖小,既是食客垂涎欲滴的極鮮食材,也是蝦農們賺錢養家的生存之本,現代養殖業產業化經營,有生產蝦給咱們吃的,當然就有生產蝦吃的,這一來一往,各行其道按規矩來大家都有的吃,可是有些卻交會一起,產生了糾紛,最多就屬蝦飼料廠商的買賣合同糾紛。處理不好,蝦沒得吃,人沒蝦吃。

【案情】

陳某,一位養蝦農戶,打理著自己的蝦塘。一直以來,老陳都從某飼料廠購進蝦飼料。

某飼料廠向陳某銷售了50袋蝦飼料,按照雙方的交易習慣,貨款沒有立即拿到,賬上只有一份發貨憑證,陳某簽字認可。正常情況下,陳某賣蝦後即應與飼料廠結賬,可幾番交涉後,陳某直接聲稱拒付貨款。

為什麼會拒付?原因在於孫某的出現。孫某在這家飼料廠上班,負責把飼料送到蝦農手裡,飼料送到後,會按照流程在發貨單上寫上“經辦人”的字樣。

法治营商|人吃虾、虾吃料能不能别虾扯?

碰巧的是,孫某欠蝦農陳某購蝦款。於是蝦農陳某認為,發貨憑證上註明了這50袋飼料是孫某送來的,而這個孫某又欠自己購蝦款,足以抵銷這筆飼料貨款。陳某提出想要貨款,應先讓孫某先將蝦款付清。多次交涉無果,飼料廠訴至法院。

【裁判】

法庭上,原告提供了發貨方回執,貨款價格、收貨地點、經辦人簽名、陳某簽名、備註事項均清楚明確。

陳某認為,憑證上的簽名確實是自己籤的,但卻強調飼料是孫某賣給自己的,也是孫某送過來的,憑證上有“經辦人本廠孫”的字樣。這個孫,就是欠自己蝦款的孫某。這個賬,自然就是抵銷了。

孫某認為,原告提交了一份孫某的情況說明,自己與陳某沒談過抵銷的事,也沒收過他的貨款,飼料買賣與蝦子買賣是兩回事。

三垛法庭副庭長葉曉紅是該案的主審法官,她認為:

一、本案被告蝦農陳某簽字的發貨方回執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回執抬頭注有“某飼料廠”的企業名稱,且原告實際持有回執,其中亦已列明“孫”僅為經辦人的身份。

二、被告陳某認為飼料系孫某銷售給自己的主張,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缺乏事實依據。

據此,法庭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96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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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有著王者般地位,甚至有種說法,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本案被告陳某提出孫某用蝦款抵銷了本案飼料款,但原告和案外人孫某均不認可。在這種情況下,被告需要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抗辯成立。

在未經原告方同意的情況下,被告主張用他人欠款抵銷本案貨款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當然不支持這樣的抗辯。

本案中原告之所以勝訴,最主要的依據就是其提交的要素齊全、記述詳細的發貨憑證。

隨著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鄉村農業經濟必然向規模化、產業化、現代化發展。我們建議,無論是企業還是農戶,在今後營商活動中,一定要更加重視合同文本,各方權利義務關係都寫明白,大家都按照協議來,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風險。

另外,我們的葉庭長也注意到了:飼料類買賣合同糾紛多發生在三垛法庭轄區,這和當地的產業結構有很大關係,所以她創設性地在送達過程中向雙方當事人宣講裁判規則,讓雙方當事人在同類案件發生時對結果能夠有所預判,既然大家都能“未卜先知”,也

大大減少了此類案件的發生。

所以,法治營商,用法治的規矩讓人吃蝦與蝦吃料不混在一起蝦扯。

素材報送|三垛法庭

主審法官|葉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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