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擬出臺賈魯河“保護條例”,違規游泳、垂釣、野炊都要罰款

河南商報記者 張晶晶 首席記者 孫科

賈魯河,鄭州的“母親河”,經過這幾年的治理,無論是“顏值”,還是“內涵”,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為了讓賈魯河“美顏永駐”,《鄭州市賈魯河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應運而生。

11月25日,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該《條例》提請審查批准,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福松作了關於《條例》的說明。

保護管理區域內不得擅自新建其他建設工程項目

關於《條例》,鄭州市做了很多努力。

王福松表示,今年9月份,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鄭州市賈魯河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組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向社會各界徵求了意見。

10月中旬,根據各方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修改,並於10月31日,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條例》,賈魯河區域包括保護管理區域和規劃控制區域。保護管理區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賈魯河干流及兩岸綠線以內的區域,規劃控制區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賈魯河干流兩岸綠線外圍的一定區域。賈魯河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佈。

我省擬出臺賈魯河“保護條例”,違規游泳、垂釣、野炊都要罰款

《條例》明確,賈魯河管理實行河長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市、縣、鄉河長體系,協調、督促解決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的突出問題。

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應當按照公園有關規範與標準,設置公共文化、體育健身、直飲水供應點、座椅、照明、分類垃圾箱、公共衛生間等便民服務設施,還要設置醫療急救設施、無障礙設施、志願者服務站等。

保護管理區域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控制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按照限制類和禁止類建設工程項目目錄實行分類管控。

在禁止區游泳、垂釣罰款200元,在禁止區野炊,最高罰5000元

賈魯河的保護,離不開居民自身素質的提高,更需要有“硬規定”的制約。

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捕撈水生動物的,沒收捕獲物、捕撈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在禁止區域游泳、垂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在禁止區域野炊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擅自堆放物料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清洗車輛、寵物或者其他物品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取土、取水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動設施進入水域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我省擬出臺賈魯河“保護條例”,違規游泳、垂釣、野炊都要罰款

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沿河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整改,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在保護管理區內種植農作物或者畜禽飼養、放養的,由市、沿河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整改,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私家車在河堤頂道路和遊園道路上通行

除了罰款,保護賈魯河,還要加強監督與管理。

《條例》提出,鄭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賈魯河綜合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制度、賈魯河保護管理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具體事項聯合督辦制度,定期對沿河縣(市、區)賈魯河保護管理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實行目標責任制。

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從事餐飲、住宿、休閒、遊樂、文化、體育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賈魯河綜合規劃,具體管理辦法由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我省擬出臺賈魯河“保護條例”,違規游泳、垂釣、野炊都要罰款

在車輛通行方面,按照《條例》,除執行公務的車輛、消防救援車、急救醫療車、防汛防洪搶險車、工程維護及救險車外,禁止其他機動車在賈魯河堤頂道路和遊園道路上通行。

另外,在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開展訓練、競賽、航模等大型活動的,舉辦者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或者備案手續,並制定活動實施方案,在舉行活動七日前向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活動實施方案應當載明舉行活動的基本情況、汙染防治、安全救援、應急處置等事項。

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設置排汙口;擅自取土、取水,最高罰10萬元

說起賈魯河,它的歷史已有千年,藏著許多故事。《條例》要求,市、沿河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賈魯河歷史文化的保護,挖掘、整理賈魯河文化遺產,建立相關檔案,設立展示場所,弘揚賈魯河文化。

此外,明確賈魯河保護管理區域內,除可以設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汙口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設置入河排汙口。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必須達到規劃的排放標準。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汙口的,應當按照設置程序,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根據《條例》,經依法批准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賈魯河區域內的林木、植被、水體、地貌,防止造成汙染和破壞。其防治汙染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貌。如未能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原貌的,由市、沿河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代為清理和恢復,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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