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还信用卡之名许诺给“好处费”诈骗获刑4年

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周丹阳


男子借还信用卡之名许诺给“好处费”诈骗获刑4年


2019年6月,魏某经人介绍认识赖某,声称自己手头紧,想找赖某借款用于偿还信用卡。赖某在思索后,借给魏某100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魏某承诺还完信用卡有额度后,就用pos机把钱套现还给赖某,并给他500元好处费。

没想到,魏某并没有将借款用于还信用卡,而是充值到赌博网站试图以钱生钱,不到半小时就输个精光。此时,赖某催他还款,魏某试图说服其预先支付400元“好处费”拖延还款期限,赖某不同意,要求其当日归还。魏某担心失去人身自由,竟主动报警求“保护”,惊讶之余的赖某担心上当受骗,也报警求助。

警方介入后,发现魏某以此种手法诈骗并非第一次。2018年8月20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魏某还处于缓刑期间。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对赖某实施的行骗经过。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其还有诈骗何某1.1万元、黄某8万元的犯罪事实,在掌握了被告人魏某的其他诈骗事实,并向其出示相关证据后,被告人才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无锡市新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当庭自愿认罪,并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以诈骗罪(连同前罪所判刑罚)判决魏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所骗钱款。

法官评析: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刑庭员额法官 周倩倩

借钱用于还信用卡的说法颇具迷惑性,借了钱一时还不上的情况也并不少见,那么该如何区分诈骗和普通借款呢?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已身负大笔债务、信用卡早已透支且无稳定收入。这说明魏某既无还款能力,也无还款的内心真意。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出具借条并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可能只是行为人试图逃脱刑罚的幌子,也不影响对于主观上还款意图的判定。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大家,信用卡返利是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小便宜吃大亏,警惕所有“好处费”;诈骗花样日日新,脚踏实地守本心;如果发现上当受骗,最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u001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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