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購買信託越來越“嚴格”?

近兩年來,許多信託投資者明顯感覺到,信託業監管變得越來越嚴了。其中就包括了“合格投資者認定”“完善個人資料”“風險適應性測評”“涉稅信息調查”與“雙錄”等環節越來越複雜。

一些投資者常常表示不理解,為什麼信託經理一定要堅持簽約過程中執行這些程序,我們有時聽到投資者提出疑問,覺得“多此一舉”“太麻煩”“沒必要”。

其實,這些流程並非理財經理“故意刁難”,執行這些程序不僅僅是信託公司的要求,更是監管部門的硬性規定,而這些規定,實際上是出於保護投資者自身利益的考慮。

規範流程才能更好的保護投資者權益,今天,小瑞君就來重點說明一下:購買信託產品必須遵循的重要流程。

目前,投資者投資信託產品,成為委託人,也有一定的要求,即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條件。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的規定,信託產品合格投資者指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或機構,需要有2年以上的投資經驗,並有一定的資產要求。

對於個人來說,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 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還不包括房產等不動產。

設置“合格投資者”的門檻,主要還是為了確認認購信託的委託人有一定的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可以理性選擇與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

02、風險適應性測評

2018年9月,中國信託業協會組織制定發佈的《信託公司受託責任盡職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首次推出規範信託公司切實履行受託人職責的具體辦法,也是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的重要舉措。

其中《指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信託公司向自然人委託人首次推介信託產品或與其簽署信託文件之前,應當告知投資者如實提供身份證明文件,要求其填寫包括調查問卷、風險揭示書等形式的書面文件或在身份認證後通過法律認可的電子形式等方式,評估其風險承擔能力,並要求其在信託文件中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承諾信託財產來源的合法性。

信託公司向自然人委託人推介信託產品時,信託公司作出的委託人風險評估結論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否則應重新進行評估。

……

總而言之,風險適應性測評是您的投資偏好標識,也成為信託公司瞭解投資者的重要渠道,認真完成和定期更新風險適應性測評是您作為投資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對您進行風險測評調查也是信託公司應盡的責任。

拓展內容

合格投資者認定和風險適應性測評都體現了信託投資的“適當性匹配”原則。

“適當性匹配”原則非常重要,對於信託公司來說,要堅持瞭解自己的客戶和產品,將合適的產品提供給合適的投資者,這也是對投資者的保護;對於投資者來說,更需要在瞭解產品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基礎上,擦亮眼睛,理性選擇自己的信託產品,切莫只貪圖 “高收益”產品,要知道,金融產品風險和收益是匹配的,“高收益”往往對應著 “高風險”。

“不選貴的,只選對的”,只選最適合自己的信託產品,才是每一位投資者需要做的。

03、完善個人資料

2018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8】130號);

《通知》在加強客戶身份識別管理、加強洗錢或恐怖融資高風險領域的管理、加強跨境匯款業務的風險防控和管理、加強交易記錄保存並及時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等幾方面對義務機構做出了要求,旨在進一步落實風險為本方法,提高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效性,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信託公司反洗錢義務有哪些?

(1)建立健全反洗錢領導機構和內控制度

(2)完善客戶身份識別

(3)進行大額可疑交易報告

(4)加強反洗錢培訓和宣導

(5)完整、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6)接受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配合人民銀行的反洗錢工作

這也要求信託公司加強客戶身份識別管理,通過可靠和來源獨立的證明文件、數據信息和資料核實客戶身份,瞭解客戶建立、維持業務關係的目的及性質,並在適當情況下獲取相關信息。

因此,信託公司才需要投資者以書面形式或在身份認證後,通過法律認可的電子形式等方式確認其提供的相關信息及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以確保當前進行的交易的合法性。

04、涉稅信息調查

2017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2017年第1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該《管理辦法》也被業內稱之為“中國版CRS標準”。目前已有101個國家參與了CRS,第一批以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等為歐盟國家為代表,承諾於2017年9月開展第一次賬戶信息交換,第二批包括中國、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等。根據時間表,中國將在2018年9月開始執行“CRS”,其他國家將與中國互換賬戶信息。

為了貫徹落實《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了中國CRS合規監管的又一重要文件,即《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報送規範》(稅總辦發[2017]164號,以下簡稱“《報送規範》”),文件具體明確了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報送要求以及報送信息的邏輯結構和數據格式。

有了這一明確的規範,信託公司需要對投資者金融賬戶開展盡職調查。依據投資者購買產品時所留信息進行檢索,識別非居民標識信息,並需要投資者配合提供有關聲明及證明材料,填寫並簽署相應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

如投資者未能配合信託公司完成有關盡職調查,信託公司將依據《管理辦法》和相關監管法規規定,根據其已有賬戶信息中的非居民標識信息,對賬戶信息進行報送。

05、雙錄

“雙錄”通常指投資過程中的錄音錄像。

2017年8月,監管部門發佈《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進一步規範銷售市場秩序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銷售行為。

《暫行辦法》對銀行服務的話術標準、自助購買過程中的銷售人員的操作要求進行了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服務話術中至少應包括產品類型、發行機構、風險等級、收益類型、產品匹配度等內容,真實、全面反映產品的性質和特徵,不得誤導消費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產品。

此次《暫行規定》中明確要求,“信託公司參照執行”。

雙錄的出發點,是為規範金融市場秩序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銷售行為,有效治理誤導銷售、私售“飛單”等問題,切實加強行為監管並維護金融產品消費者合法權益。

“雙錄”的意義在於,金融機構員工的行為會被納入監控之中,能在很大程度上約束並規範金融機構的理財銷售行為,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以上所有在購買信託產品時需要遵循流程,都是信託公司嚴格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進行的。監管部門之所以要求金融機構(包括信託公司)規範購買簽約流程,則是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每一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對於投資者而言,投資理財畢竟涉及的是自己的“真金白銀”,監管越嚴,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自己的錢越安全,購買過程中的這點“麻煩”也就顯得沒那麼重要了。

本文源自百瑞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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