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永中和開年收第2張警示函 審計大洋電機年報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7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潘傳雲、劉曉聰執業的中山大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洋電機”,002249.SZ)2018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商譽審計專題檢查。經查,廣東證監局發現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潘傳雲、劉曉聰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針對商譽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潘傳雲、劉曉聰在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將商譽的計價和分攤認定的控制風險評估為低,且預期大洋電機關於商譽的內部控制運行是有效的,但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潘傳雲、劉曉聰未對大洋電機關於商譽的內部控制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31 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的規定。

二、未發現被審計對象的商譽減值測試程序不到位。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潘傳雲、劉曉聰沒有關注到大洋電機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執行商譽減值測試程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01 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三、評價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時,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潘傳雲、劉曉聰在對大洋電機聘請的資產評估師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北方亞事”)的工作進行評價時,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致未發現北方亞事存在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未合理評價大洋電機2018年財務報表中附註與商譽相關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適當。根據大洋電機2017年與2018年年度報告,大洋電機2018年商譽發生重大資產減值損失,且2018年與商譽有關的資產組的組成與前期相比發生了較大變化,大洋電機未在2018年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資產組變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當期資產組組成情況等信息。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潘傳雲、劉曉聰未對大洋電機2018年財務報表附註中與商譽相關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合理評價。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31 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綜上,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潘傳雲、劉曉聰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潘傳雲、劉曉聰作為大洋電機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潘傳雲、劉曉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潘傳雲、劉曉聰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確保審計質量。

大洋電機系由中山市大洋電機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股本總額為4700萬元。公司於2006年6月23日在廣東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註冊號為4420002005488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截至2019年9月30日,大洋電機董事長魯楚平持有大洋電機29.1%的股份,為第一大股東。

這並不是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2020年收到的的第一份監管書。2020年1月13日,江蘇監管局網站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6號)顯示,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在執業萊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萊克電氣”,603355.SH)2018年度內控審計執業項目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信永中和在瞭解潛在錯報的來源並識別相應的控制、執行穿行測試方面,存在未對與重大錯報風險(萊克電氣金融衍生品交易)直接相關的關鍵控制點執行測試程序,未結合公司管理制度識別並測試相應控制的問題;在控制測試方面存在樣本規模充足性、測試結論與管理層建議書不一致、缺少支持性文檔等問題。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信永中和及簽字會計師葉勝平、提汝明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廣東證監局同日還發布了涉及大洋電機財務狀況的審計、評估項目的另外2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6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大洋電機委託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開展的評估基準日為2018年12月31日的資產評估項目進行了商譽減值相關評估專題檢查。經查,廣東證監局發現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彭嶽興、詹志福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對部分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進行獨立性調查。部分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沒有在《項目組成員獨立性聲明》上簽字,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彭嶽興、詹志福未採取其他措施識別未簽字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是否存在可能影響獨立性的情形。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道德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對評估資料的核查驗證程序不到位。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彭嶽興、詹志福在運用收益法對大洋電機子公司上海電驅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電驅動”)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可回收價值的資產評估項目(以下簡稱上海電驅動項目)執行評估工作時,使用了上海電驅動提供的剔除2017年新增的氫能源等業務後的經營業績預測表和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等科目的預測資料。對於上海電驅動收入預測趨勢與歷史走勢不一致的情況,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彭嶽興、詹志福未能充分地核查分析;對於上海電驅動提供的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等科目的預測資料,你們未能充分地核查驗證。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第十五條的規定。

三、資產評估報告陳述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彭嶽興、詹志福在對上海電驅動項目執行評估工作時以收購上海電驅動形成的商譽相關的資產組作為評估對象,但在出具的《大洋電機擬對合並上海電驅動形成的商譽進行減值測試項目涉及的資產組可回收價值資產評估報告書》(北京亞事評報字[2019]第01-232號)中將資產評估對象界定為上海電驅動的主營業務資產所形成的資產組,涉及的資產範圍為委託人指定的上海電驅動2018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反映的全部主營業務經營性有形資產和可確認的無形資產組成的資產組,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第四條的規定。

四、資產評估報告未包含必要信息。一是未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在收益法中使用的特定風險收益率的測算、邏輯推理、形成過程和相關評估數據的獲取來源;二是未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價值類型與會計準則或者相關會計核算、披露要求的對應關係,只披露了價值類型的定義。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綜上,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彭嶽興、詹志福的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彭嶽興、詹志福作為上述評估項目的簽字評估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彭嶽興、詹志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彭嶽興、詹志福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質量控制制度,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1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大洋電機委託國眾聯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開展的評估基準日為2017年12月31日的資產評估項目進行了商譽減值相關評估專題檢查。經查,廣東證監局發現國眾聯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徐鋒、劉廣收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恰當識別和關注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國眾聯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徐鋒、劉廣收在對大洋電機子公司上海電驅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電驅動)與商譽相關資產組可收回價值的資產評估項目(以下簡稱上海電驅動項目)執行評估工作時,將上海電驅動的全部資產及負債所形成的權益視為一個資產組,對上海電驅動的公司價值進行評估,未能關注會計準則中商譽減值測試對應的評估對象,未關注相關資產、負債在企業營運中的作用,以恰當地識別和認定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上述行為不符合《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十三條的規定。

二、混淆企業價值評估與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的相關概念。國眾聯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徐鋒、劉廣收在運用市場法對上海電驅動項目進行評估時,評估得出的資產組可收回價值是用被評估單位上海電驅動歸屬於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價值減去處置費用,並非與商譽相關資產組的可收回價值。你們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未恰當理解相關會計準則的概念、原則及其與資產評估準則相關概念、原則之間的聯繫與區別。上述行為不符合《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六條的規定。

三、資產評估報告未包含必要信息。一是未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在收益法中使用的特定風險收益率的測算、邏輯推理、形成過程和相關評估數據的獲取來源;二是未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價值類型與會計準則或者相關會計核算、披露要求的對應關係,只披露了價值類型的定義。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綜上,國眾聯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徐鋒、劉廣收的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徐鋒、劉廣收作為上述評估項目的簽字評估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國眾聯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徐鋒、劉廣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國眾聯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徐鋒、劉廣收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質量控制制度,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評估準則或者其他評估規範,恰當選擇評估方法,評估中提出的假設條件應當符合實際情況,對評估對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資等業務的合法性、未來預測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證據,充分考慮未來各種可能性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規定: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針對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一)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即在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擬信賴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二)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31 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價財務報表的總體列報(包括相關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資產評估執業道德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 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識別可能影響獨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斷 其對獨立性的影響。可能影響獨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 產評估專業人員或者其親屬與委託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之間存在經濟利益關聯、人員關聯或者業務關聯。

(一)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經濟利益關聯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 業人員或者其親屬擁有委託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股權、 債權、有價證券、債務,或者存在擔保等可能影響獨立性的 經濟利益關係。

(三)人員關聯是指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或者其親屬在委 託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 者其他可能對評估結論施加重大影響的特定職務。

(四)業務關聯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從事的不同業務之間 可能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衝突關係。

《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第四條規定:資產評估報告陳述的內容應當清晰、準確,不得有 誤導性的表述。

《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三十五條規定: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包含必要信息,使資產 評估報告使用人能夠正確理解評估結論,其中應當重點披露 以下內容:

(一)評估對象的具體描述;

(二)價值類型的定義及其與會計準則或者相關會計核 算、披露要求的對應關係;

(三)評估方法的選擇過程和依據;

(四)評估方法的具體運用,結合相關計算過程、評估 參數等加以說明;

(五)關鍵性假設及前提;

(六)關鍵性評估參數的測算、邏輯推理、形成過程和 相關評估數據的獲取來源;

(七)對企業提供的財務等評估中使用的資料所做的重大或者實質性調整。

《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六條規定: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應當理解相關會計準則的概念、原則及其與資產評估準則相關概念、原則之間的聯繫與區別,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勝任所執行的評估業務。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關注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 業務的複雜性,根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及經驗,審慎考慮是否有能力受理相關評估業務。執行某項特定業務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時,應當採取彌補措施,包括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等。

《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十三條規定: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關注會計準則中特定會計事項所對應的評估對象,從委託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處取得的評估對象的具體組成等詳細資料,關注相關資產、負債在企業營運中的作用;並提請企業管理層按其經營意圖以及會計準則的規定、相關核算要求對有關資產、負債進行妥當的分類。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7號

關於對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潘傳雲、劉曉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潘傳雲、劉曉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中山大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洋電機)2018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商譽審計專題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針對商譽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你們在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將商譽的計價和分攤認定的控制風險評估為低,且預期大洋電機關於商譽的內部控制運行是有效的,但你們未對大洋電機關於商譽的內部控制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31 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的規定。

二、未發現被審計對象的商譽減值測試程序不到位。你們沒有關注到大洋電機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執行商譽減值測試程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01 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三、評價管理層的專家的工作時,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你們在對大洋電機聘請的資產評估師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北方亞事)的工作進行評價時,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致未發現北方亞事存在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未合理評價大洋電機2018年財務報表中附註與商譽相關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適當。根據大洋電機2017年與2018年年度報告,大洋電機2018年商譽發生重大資產減值損失,且2018年與商譽有關的資產組的組成與前期相比發生了較大變化,大洋電機未在2018年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資產組變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當期資產組組成情況等信息。你們未對大洋電機2018年財務報表附註中與商譽相關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合理評價。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31 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潘傳雲、劉曉聰作為大洋電機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確保審計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1月13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6號

關於對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彭嶽興、詹志福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彭嶽興、詹志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山大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洋電機)委託你所開展的評估基準日為2018年12月31日的資產評估項目進行了商譽減值相關評估專題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對部分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進行獨立性調查。部分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沒有在《項目組成員獨立性聲明》上簽字,你們未採取其他措施識別未簽字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是否存在可能影響獨立性的情形。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道德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對評估資料的核查驗證程序不到位。你們在運用收益法對大洋電機子公司上海電驅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電驅動)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可回收價值的資產評估項目(以下簡稱上海電驅動項目)執行評估工作時,使用了上海電驅動提供的剔除2017年新增的氫能源等業務後的經營業績預測表和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等科目的預測資料。對於上海電驅動收入預測趨勢與歷史走勢不一致的情況,你們未能充分地核查分析;對於上海電驅動提供的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等科目的預測資料,你們未能充分地核查驗證。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第十五條的規定。

三、資產評估報告陳述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你們在對上海電驅動項目執行評估工作時以收購上海電驅動形成的商譽相關的資產組作為評估對象,但在出具的《大洋電機擬對合並上海電驅動形成的商譽進行減值測試項目涉及的資產組可回收價值資產評估報告書》(北京亞事評報字[2019]第01-232號)中將資產評估對象界定為上海電驅動的主營業務資產所形成的資產組,涉及的資產範圍為委託人指定的上海電驅動2018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反映的全部主營業務經營性有形資產和可確認的無形資產組成的資產組,與實際情況不符。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第四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彭嶽興、詹志福作為上述評估項目的簽字評估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質量控制制度,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

〔2020〕11號

關於對國眾聯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徐鋒、劉廣收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眾聯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徐鋒、劉廣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山大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洋電機)委託你所開展的評估基準日為2017年12月31日的資產評估項目進行了商譽減值相關評估專題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恰當識別和關注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你們在對大洋電機子公司上海電驅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電驅動)與商譽相關資產組可收回價值的資產評估項目(以下簡稱上海電驅動項目)執行評估工作時,將上海電驅動的全部資產及負債所形成的權益視為一個資產組,對上海電驅動的公司價值進行評估,未能關注會計準則中商譽減值測試對應的評估對象,未關注相關資產、負債在企業營運中的作用,以恰當地識別和認定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上述行為不符合《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十三條的規定。

二、混淆企業價值評估與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的相關概念。你們在運用市場法對上海電驅動項目進行評估時,評估得出的資產組可收回價值是用被評估單位上海電驅動歸屬於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價值減去處置費用,並非與商譽相關資產組的可收回價值。你們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未恰當理解相關會計準則的概念、原則及其與資產評估準則相關概念、原則之間的聯繫與區別。上述行為不符合《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第六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徐鋒、劉廣收作為上述評估項目的簽字評估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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