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之間股權談判的基本原則:關係與規則(老闆必看)



合夥人之間股權談判的基本原則:關係與規則(老闆必看)



1、信任是市場交往的基礎,沒有信任就沒有交易。

人們的信任總有其“因緣”,文學上概況為“九緣”,有:

(1)兄弟之緣;

(2)父母之緣;

(3)師生之緣;

(4)同學之緣;

(5)仇敵之緣;

(6)情侶之緣;

(7)一面之緣;

(8)朋友之緣;

(9)生死之緣。

而從創業的角度來說,能共同創業的“因緣”可以總結為:血緣、因緣、學緣、業緣、鄉緣、友緣等。

形成創業團隊的“因緣”,可以分為四類:

A類是縱向血緣,這裡僅指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

B類是姻緣,僅指夫妻關係,由於婚姻法律的緣故,使得夫妻之間在財產關係上成為一個法定的利益共同體,這種關係是除父母子女關係之外的最堅實的關係;

C類是橫向血緣,是指非父母子女關係以外的間接血緣關係,如叔伯、甥舅、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等關係,由於其衍生於血緣和因緣,是家族企業形成的基礎;

D類是友緣,其是指業緣、鄉緣、學緣等,這是一種後天之緣,成員之間在一個相識因由的基礎上產生一般信任之後形成的關係,但這類關係由於成員之間利益的個別化,其導向是分裂,即使團結也是有目的性的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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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創業團隊成員之間的信任度為準,從一般經驗觀察來看,A類和B類關係中的成員之間是絕對信任(信任度=100%);C類關係中的成員之間是充分信任(信任度>80%);D類關係中成員之間是相對信任(信任度>50%),其相互信任度是隨交往時間和交往深度而變化,有可能變成充分信任或絕對信任,或者變成一般不信任或絕對不信任。

還有一種信任關係,即陌生人之間的信任,我們稱之為E類關係,就是沒有以上因緣而相識或相遇的人之間的信任關係,其可分為E1類(一般不信任)、E2(一般信任)、E3(特別不信任)與E4(特別信任)。

2、信任、行為規則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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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類的關係是形成團隊的基本因由,它是一個熟人的社會網絡,而E類則是陌生人之間的普遍關係。

人們社會化規則主要有三類,即道德、宗教與法律。

從關係行為與社會規則對應的關係來看,A類、B類和C類關係的主導規則特性是強私人道德弱法律,D類關係的主導規則特性是強公共道德弱法律,而E類關係的主導規則特性是弱道德強法律。

以上關係與規則的模型是處理一種“模式”思維,從一般社會經驗的角度對人們之間關係的總結,它並不能涵蓋個性化的人際關係。

關於E類關係與其他關係的變動,在另外的文章中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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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商談原則:關係與規則】

不同的關係和規則模型下的利益分配和談判原則是有非常大的差別的。

家庭創業(夫妻公司與父子公司):分配代替談判

在AB類關係中,成員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夫妻之間)的利益關係是被分配了的,成員之間不需要通過談判來分配,血緣和法律已經將成員之間的利益進行了清晰的界分,因而,這一類關係在公司股權上是最穩定的,一般不會出現控制權的更迭(一個例外就是夫妻關係的解除導致的股權控制權變化),所以,中外公司控制權主體中,家庭控制是最主要的一種方式,中小企業體現的更為明顯,在中國的創業板和新三板這類的公司相比較於其他控制主體來說,屬於最多的一類。

這類的公司的成長、成功基本上依賴於一個真實的“家父”主體,一個類似於柏拉圖說的“哲學王”,其有適當的風險意識、有適當的能力、在適當的時機、做了適當的事情,就成為了家庭企業的創始人和掌門人。

這類家庭企業的股權缺點是過於保守,股權結構的開放程度比較低,很多企業就是因為股權結構的過於保守,失去了引進優質外部資本和人力資本的衝動和能力,從而喪失企業做大做強的機會,有的甚至因為競爭的原因,最終被市場淘汰。

家族創業(兄弟公司):分配兼顧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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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企業形成的人際原因是血緣或因緣,往往有一個比較強勢或優秀的家族成員帶領其他成員來創立和發展企業。由於血緣和宗族關係的原因,這類企業的股權結構往往是扁平化,甚至是平均化的,因為這樣的群體關係比較接受的行為理念是均富和平等。

如在南通有一家在家紡細分行業的龍頭企業,其公司四個股東中三個是親兄弟,另一個是表弟,其股權結構是均等的(都是25%),兄弟四人在開始時都是各自創業,但後來在一個重要的商業階段,覺得必須抱團,不然會失去商業機會,就以平均出資的方式成立了該公司,到目前其營收規模已達20億。

C類關係成員間的股權利益首先是分配的,這種分配來自於最初資源的分配模式,最初的分配可能是勞動力、個人資源、資金等。這種分配並不像AB兩類關係那樣具有命令性,但卻具有超越法律和公共道德的約束性,因為,它體現的是家族和宗族規則,而不是純粹的利益和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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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關係成員間的股權利益同時也是可談判的。可談判意味著可調整,C類關係成員間股權利益調整的原因主要是家族成員對家族企業的貢獻是變化的,比如家族第二代進入企業帶來的貢獻度的差別;這種變化原則上可以被視為是積極的,因為通過變化了股權利益的調整顯示了一種社會化的貢獻評價標準,那就是利益與貢獻之間的正相關關係,而逐漸遠離血緣或家族宗族標準。

C類關係和家族企業是容易社會化的,表現為股權結構上,容易引入外部股東,市場上優秀的職業經理人也容易被家族接受,尤其是隨著家族成員的不斷擴充(從第一代往第二代,再往第三代等),家族成員數量的增多、年齡和觀念差距越來越大,會導致家族關係的社會化。

朋友創業(朋友公司):談判兼顧臉面

D類關係是現代創業時代最主要的一種公司團隊形式,尤其門檻較高的創業項目來說,家庭的或家族成員難以提供創業的基本貢獻,所以,橫向地尋找所謂的“合夥人”就成為主流做法。

D類關係的企業主要集中TMT行業,傳統的餐飲服務、零售、建築、物業、租賃等行業比較少。

這類創業團體成員之間的為是平等,談判就成為形成其行為規則的來源。目前流行的各種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激勵方案都是針對於這類關係的。

比較欣喜的是,越來越多的D類創業者認識到在創業開始時候的“理性談判”,比以往的“感性面子”要更能持久,當然這都是前輩們一個有一個血淋淋的教訓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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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類關係的平等在以往被引申為“股權平均”,這一點在創業開始是很容易被接受的一種股權關係,因為,創業開始瀰漫的是一種強烈的相互信任和創業激情,利益都是指向未來的,而創業時企業是一無所未有的,也無法分出誰對未來的貢獻比比人多大,所以,“股權平均”成為所有創業朋友都能接受的一種股權關係,反之,如果計較股權比例的話,容易在開始傷害相互的感情和麵子,但這確實是很多企業最後解體和控制權爭奪的根源!

朋友之間一定要談判,要掰開揉碎的談,要理性的談,當然,這種談判一定要有“度”,即不能“傷面子”;這種談判最好不要是相互面對面的談判,不要藉助於第三人,尤其不能借助於律師(如果這個律師是所有人的好朋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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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陌生人的完全談判: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解釋】

1、《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陌生人之間信任的靜態起點是一般不信任(E1)

陌生人一般會成為股權結構中的後來者。

如何迎接一個並不熟悉的陌生人?這對信任、道德、法律等都是一個難題,需要設計出一套方案來保證陌生人的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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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公司法》第72條的“信任”與“制度”解讀

第72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這顯然是對股東之間已有的“人合”的肯定,既然是熟悉的,是相互信任的,那麼相互之間轉讓股權就是允許的,因為這種內部轉讓並不能引起公司股東之“不適”與“不安”,但從法律技巧的角度來說,這種內部轉讓時可以改變控制權的,尤其是在D類關係的企業中。

基於對陌生人的不信任和防範,72條第2款進行了詳細的設置,首先內部必須表決,半數股東必須同意,這裡之所謂不是“半數股權”,就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優先,而不是資合優先;不同意股東的購買,也就是如果“人之和”不同意外部股東進入的,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內部“人合”,法律要求不同意者購買之,這可以視為對股東信任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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