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延長休假但員工正常上班的,是否要按照加班處理?

曦有範


既然工作了理應獲得補助,尤其是在非常時刻,每次的付出都是在為國家創造價值。


西瓜最好吃


國務院辦公廳1月26日發佈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在春節延長的假期裡,員工正常上班,應該按照加班處理。


一、延長假期,屬於法定家假日還是休息日?


國務院的通知中,並沒有對延長的三天假期進行準確的定性,三天延長假期,是什麼性質的放假?法定節假日還是休息日?通知沒有明確規定。


但是,通知也指出,因為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員工,企業應當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調休。


如果這三天延長假期屬於法定節假日,員工正常上班,那麼,企業只能給與員工三倍工資,不能夠進行調休。


如果這三天延長假期屬於休息日,員工正常上班後,企業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安排員工進行調休。不能調休的,要按照兩倍工資的標準,發放工資。這與國務院通知精神是相符合的。


結合勞動法的規定和國務院通知精神,這三天延長假期,定性為休息日是比較合適的。這與勞動法的規定是相符合的;與國務院的通知精神也是契合的。


因此,這三天延長假期,應當定位為休息日。在休息日正常上班的,屬於加班。


二、休息日加班,應該如何處置呢?


勞動法對於休息日加班的員工,給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


一是調休。員工在加班後,企業應當在合適的時機,予以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


二是發錢。員工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調休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兩倍工資給員工。


總之,員工犧牲了休息時間來工作,為企業創造了利潤,企業也應當關照員工,給與相應的補救措施,維護員工的利益。


職場百靈鳥


可以肯定的說:是不會按加班處理。由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特殊情況,才導致了今年春節延長休假。只有《勞動法》明確規的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上班,才能按加班處理。

按正常的春節法定節假日來說,只要過完春節,勞動者都應該上班工作了。因這次疫情而今年春節延長了休假,但在休假期間卻有些員工正常上班,這就導致了這些員工少休了這段時間。

通常來說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企業)必須要為這些員工進行調休,補上這些延長的休假時間。如果公司不給予他們調休,那麼公司(企業)就應該按加班標準支付其工資,也就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所以,是否按加班標準支付工資,關鍵還是由公司是否調休而定。只要公司調休,就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是在勞動法規定的春節假日上班工作,那單位必須按照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而今年春節延長休假,它只是一種特殊情況而已,而且它是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做出的臨時性決定。這種決定是從疫情的防控角度來考慮的,它與勞動法的有關加班規定,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所以它的決定與加班並沒有直接的關聯。

當然,這些在延長休假期內繼續上班的單位,只要不是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並經有關部門允許,其實是有違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如果在延長休假期上班,產生了嚴重的事件與後果,這些公司(企業)的負責人肯定是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甚至會追究刑責!

所以,那些在春節延長休假期繼續上班的單位做法,其實是不可取的,也是對他人和自已不負責的行為!不過那些與疫情和民眾相關的企業繼續上班工作,則是另當別論,不在此論述之列。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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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1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這屬於國家在啟動突發事件一級響應的前提下做出的臨時性安排,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應當遵守。

另外,國家還將春節延期放假的權力授予了各個省級行政區。比如,湖北省明確2020年的春節假期將延長到2月13日,湖北省明確是經國務院批准的。

另外,全國剩餘的絕大多數省市,為了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將企業的復工時間規定至2月10日(農曆正月十七)。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有關規定。

不過,一些行業是例外的:

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國務院在1月27日的文件中,就已經明確延長假期時間安排職工上班的,應當首先安排職工補休。不能安排職工補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加班費。加班費的標準是按照200%的工資標準執行。

不過希望大家明確的是,延長上班時間或者延長假期,是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做出的決定,不是說企業願意支付200%的加班費就可以安排職工強行工作的。萬一產生嚴重的後果,相關企業有可能觸犯刑法,會甚至負責人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有的企業強行安排職工加班,企業負責人直接被刑拘5天。


所以,在特殊時期會有特殊的規定,請各個企業尤其是負責人,一定好自為之。


暖心人社


湖北各類企業 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2月3日-13日期間是延遲復工期間。在延遲復工期間,如果企業員工員工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費,上海規定是兩倍工資,其他地區還未明確公佈


一、春節延長的假期,不屬於法定假期

因為疫情的關係,湖北企業假期延長至2月2號,2月3號~13期間屬於延遲復工時間。為了防止做好疫情的防控,黨中央同意將湖北省的春節適當延長。目前人在湖北、工作在外地的人員同樣延長假期,暫不返回工作地,以利於疫情防控

二、國務院頒佈的延長春節假期的這三天, 不能折抵年休假

部分沒有上班的企業,如果公司用年假抵扣這幾天,這個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來。

三、建議

如果在上班期間,疫情變得越來越嚴重,而且有被感染的風險,但是領導依舊不放假,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進行舉報:

  • ① 直接撥打110
  • ② 撥打城市熱線12345
  • ③ 打開微信-我-支付-城市服務-疫情督查,進入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臺留言
  • ④ 國家人社部值班郵箱:[email protected]

以上希望對你有用~

我是凌凌,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喜歡讀書、運動、輸出,關注@凌凌跑跑跑,我們一起在職場升級打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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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凌跑跑跑


雷哥認為,勞動者在春節延長的假期正常上班,當然要視為加班。但是,是否能夠落實到每一個單位,卻是值得玩味的問題。


春節延長的3天假期(實際上只延長了2天,還有1天是正常的週末休息日),是國家應對疫情管控出臺的行政命令,雖然不在國務院《全國年節與紀念日放假辦法》中規定的7天法定假日之中,但是由於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同樣是國務院發出,並且明確為春節假期。


從文件內容來看,延長的假期當然應該視為法定年假的延伸,而且,文件還明確: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所以,延長假期上班,當然要視為加班處理。


對於體制內的單位來說,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和國企,很多單位都已經按照加班在對春節期間堅守崗位的員工進行統計,並將按照雙休日加班的標準,即雙倍工資計發加班費。


而且,很多體制內的單位,特別承擔國計民生的基礎性行業國企,例如通訊、電力、鐵路等企業,既要保證社會的基礎性服務,又要保證疫情防控工作,所以,採取了部分員工到現場上班,部分員工在家遠程辦公的模式。


於是,這些單位,不僅將延長假期的3天視為加班,而且,對於2月3日至2月7日仍然堅持到辦公地點上崗的人員,都視為加班處理,並按照雙倍工資計發加班費。有的單位甚至特別為較為辛苦、較為危險的一線和外勤人員發放額外的特殊津貼。


說白了,能呆在家裡發呆、無聊,也遠勝於外出工作。因為外出工作,無論是乘坐電梯、乘坐交通工具,亦或是在工作崗位上與其他人接觸,其受到傳染的可能性,都遠比在家待著要高很多,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發點加班費作為補償再正常不過、再合理不過。


不過,對於私企來說,在春節假期延長的3天內上班,是否會被認定為加班,還得看這些企業的遵紀守法程度和這些企業老闆的良心。畢竟,哪怕沒有這次新冠肺炎疫情,一些黑心老闆也從來不發放任何加班費,所以,期待他們良心發現,估計不太現實。


總之一句話,春節延長假期上了班,當然是可以認定為是加班,但是在職場實踐上是否能夠落實,就必須要看情況了。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謝謝。


我是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問答達人、問答青雲計劃獲獎者【雪天驚雷】。如果我的觀點對您有啟發、有幫助,勞煩您點贊並關注我,雷哥將把職場乾貨與您分享到底,謝謝!


雪天驚雷


沒錯,是要按照加班來對待,要麼補休,要麼發兩倍工資。

大家好,我是社保專家思之想之,春節延長休假但是員工正常上班的,是否要按照加班處理?

眾所周知,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了三天,就是從1月31號到2月2號,那麼這三天延長假期間,如果員工正常上班的話,該怎麼發放工資呢?

按照規定,這三天春節延長假是按照休息日來對待的,如果企業安排職工正常上班的話,那麼就是休息日加班,如果不能給予職工補休的話,那麼就要支付正常工資的200%。

也就是說,職工如果在這三天期間正常上班了,那麼你有兩種選擇,一可以要求領導安排補休,二是你可以選擇要求公司支付兩倍的工資。

多地人社部門也是這樣明確政策口徑的,比如,廣東人社廳明確,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那麼還有人問了,延長復工期間工作的話,怎麼發放工資呢?

目前呢,的確已經有20多個省份宣佈要企業延遲復工到2月9號,也就是不能早於正月十六提前復工。

首先,要明確在延遲復工期間是不能夠安排職工上班的,因為之所以延遲復工,就是為了減少聚集,防控疫情,延遲復工期間,安排職工上班是違法的,目前已經有老闆違反規定,讓員工提前復工而被行政拘留五天。

其次,有一些特殊的企業就是要承擔社會正常運轉保障任務的企業,可以提前復工,那麼,這些企業安排企業職工上班的話,也是要按照休息日上班來處理的。

上海人社局就明確解釋,延遲復工,這些天是屬於休息日,休息日安安排企業職工上班的,要麼就給予職工補休,要麼就給職工兩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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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單位延遲復工到什麼時候呢?春節延長假期,延遲復工期間,你正常上班了嗎?歡迎留言。


思之想之


我認為,春節延長休假但員工正常上班,應按加班處理是完全正確的。

因疫情防控需要,國務院做出了延長休假3天的規定。這一無奈與合理的規定,是國家在非常情況下所做出的特殊舉措,具有強制實施的法律效力,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之,毫無變通的空間與商量餘地。

同時,對於國務院決定延長休假時間,應當而且必須認定為合法的公休假日,這是合乎長期以來形成的政策規矩的。即按現行政策規定,單位在法定公休假日,因故安排職工上班工作的,應當按照加班性質進行認定,這是完全應該的。

很顯然,因防控疫情等特殊需要,經批准在延長休假期間,安排職工正常工作,又不能給予同等時間補休的,應按規定支付不低於200%的加班工資。這樣處理,是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也是對職工未能休息,付出了必要勞動,所給予的常規報酬補償而已。


劉正民


當然應該按加班處理,但想必很多企業都不會按加班處理的,畢竟在他們眼裡:這節骨眼上能正常發工資就不錯了,想啥呢。我還見過有的企業說因為疫情,公司盈利受損嚴重,加上大家工作不飽和,所以暫時只發放60%工資的,你說氣人不。

規定:春節延長休假期間正常上班的,按加班處理

在一週前,上海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新聞發佈會上,人社局就此作出了權威回答,稱延遲復工是因為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都屬於休息日範疇(大部分地方也是如此規定)。在此期間,休息的員工,企業要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發放工資;對於正常上班的員工,則要安排補休或者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換言之,就是2倍工資。

即使按企業要求在家辦公的,也應該視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調休或者按規定支付雙倍工資。另外,在家辦公時長超過勞動合同約定的上班時長的(當然得企業認同的情況下),企業也應該支付員工超時工作的加班工資。

人性化角度:企業該對正常上班員工按加班處理

國家和地方延遲企業復工,是為了眾志成城抵抗病毒。往小了說,人命關天,往大了說,是為了中華民族可以在世界上生存發展。

畢竟那些和疫情相關,和社會公共保障事業相關的行業從業者,是他們衝在最前線,為我們奮勇殺敵,保駕護航,這是他們的使命和責任,更是我們的驕傲和學習的榜樣。反觀其他企業,也理應承擔起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不給社會添亂,至少得聽國家地方的統一部署,按規定來吧,這是底線。

如今企業你依舊安排員工在這種特殊時期去正常上班,還不想給加班工資?這是得了便宜還賣乖,過分了點。所以不妨從人性管理角度去考慮,該給的咱們要給,不要涼了員工們的心啊。

結語

總的來說,春節延長休假但員工正常上班的,不管是去公司上班還是在家辦公,都要按加班處理,企業須安排員工補休或者計發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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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HR


可以肯定地說,春節延長休假但員工正常上班的,應該按照加班對待處理。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也就是說,在延長休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者是關乎國計民生領域經當地政府許可不延長放假堅持工作的職工,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在這裡需要明確的是,按照加班來處理,並不一定非要支付給員工加班費。如果公司能在適當的機會安排補休的,就不用支付員工加班費;如果公司不能安排補休,就應該給員工支付加班費。

國家在抗疫情的非常時期延長春節假期,是非常之舉,具有法律強制效力,任何單位都應該無條件遵守;延長的假期是帶薪的。

如果不給合法條件下未能享受到延長假期員工按加班對待,就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勞動法》精神和國務院規定,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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