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婚姻家庭法律問題分析(二)

“新冠病毒”疫情下婚姻家庭法律問題分析

2020年春節期間,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狀病毒席捲全國,武漢封城,多地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病毒感染者人數不斷上升。疫情,像一個巨石砸入我們原本平靜有序的生活,一時間,沉渣巨浪翻湧。生活還要繼續,我們相信一切終將過去,但疫情也給許多普通家庭帶來了變化。


1

離婚一方感染新冠病毒對子女撫養權的影響

一般情況下,就離婚案件中的子女直接撫養權歸屬問題,法院會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結合子女的成長經歷、生活環境等因素,充分考慮子女的意願綜合作出裁判。因為疫情不屬於長期影響因素,感染病毒不意味著撫養子女能力的喪失,故該因素僅為確定子女直接撫養關係綜合考慮因素之一,而不應作為決定性因素。

新冠疫情下婚姻家庭法律問題分析(二)

至於離婚後撫養子女一方感染新冠病毒,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需要變更撫養關係。撫養關係的變更須符合法定情形,關鍵看感染病毒一方是否因本次疫情而確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以目前新冠病毒的治療效果來看,該類疾病並非不能治癒,故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感染新冠病毒並非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法定情形,是否需要變更由法院綜合前述多種因素綜合考慮。


2

未撫養子女方患有新冠肺炎如何行使探望子女權利

探望權的行使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為原則。單是發生疫情,原則上不會影響父母探望權的存續。但結合當前新冠病毒傳播的速度、途徑及範圍,應當減少人際的交往,因此,應儘量避免探望子女而可能產生的感染機會。如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如感染新冠病毒,其行使探望權極有可能向子女傳染病毒,無益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此情形下應中止探望。該方病癒後,探望權自動恢復。

3

監護人全部隔離,無人照料的未成年子女的怎麼辦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因疫情被隔離,根據《未成人年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社會對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承擔救助和臨時監護責任。

新冠疫情下婚姻家庭法律問題分析(二)


但作為監護人有以下幾種方法防患於未然:

1、委託監護:《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對於心智障礙群體而言,父母是長期照顧者,也是監護人。委託監護的安排,是指父母通過簽署書面文件的方式,為孩子提前指定一個 “備用” 的監護人。被指定的監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合法成立的 “組織”(如致力服務心智障礙領域的公益組織)。當父母因為新冠肺炎被隔離(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時),這個由父母預先指定的、“備用” 的監護人可以站出來,名正言順地履行監護職責。委託監護的安排,可有效避免出現未成年或心智障礙子女無人監護的情況發生。


新冠疫情下婚姻家庭法律問題分析(二)


2、遺囑監護:《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作為長期照顧者的父母,可以在自己的遺囑中,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尤其是需要長期照顧的心智障礙子女)指定監護人。被指定的監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合法成立的 “組織”( 如致力服務心智障礙領域的公益組織)。當父母身故(遺囑生效)時,遺囑指定的監護人能夠履行監護職責。遺囑監護的安排,可以有效避免出現未成年或心智障礙子女無人監護的情況發生,也可以憑藉指定監護人的協助,保障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利能夠順利實現。


特別說明:每個家庭及成員的人身及財產情況均具有其特殊性和複雜性,法律條文的理解和適用在個案中也有可能存在不同差別,本文並非正式的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任何疑問或建議,歡迎隨時在後臺留言,或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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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婷律師

重慶盟昇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

重慶市律協青年領軍律師

婚姻家庭法律專家

婚姻家庭諮詢師

合同法專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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