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天地」當前疫情防控中幾個焦點問題的法律梳理

1、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宣佈本地區為“疫區”?在防疫期間,各地政府可以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甲類、乙類傳染病(如這次新冠肺炎)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疫情發生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採取緊急措施。在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可採取以下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停工、停業、停課;

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2、若單位或個人存在抗拒隔離措施,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的,可能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一切單位、個人都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為防控疫情采取的隔離等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若拒絕接受強制隔離等措施,因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拒絕接受強制隔離等措施,故意傳播傳染病,危害公共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妨礙行政機關檢查、防疫、檢疫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如果發現疫情,哪些政府和部門對疫情具有披露和報告職責?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第三十條、三十五條和三十八條分別對傳染病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佈作出了規定。

疫情報告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地方區域發現傳染病疫情,當地政府有向上級政府衛生部門報告的責任,有向毗鄰的以及相關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的義務。但是隻有獲得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4、如果政府機關以及相關部門在疫情披露的過程中,出現了謊報、瞞報現象應當如何處理?

關於這一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均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具體來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以及採供血機構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謊報、瞞報疫情對相關責任人員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具體是什麼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的相關規定,對於負有報告、信息傳遞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謊報、瞞報疫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翫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對於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而言,謊報、瞞報疫情,導致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流行,可能涉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另外,當前形勢下,疫情涉及的是萬千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因此,四部門在剛剛出臺的《意見》中也明確了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6、在疫情防控過程中,有些普通人存在隱瞞、謊報的情形,有的甚至造成很嚴重的後果,這些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均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可見,普通人如實報告情況不僅僅是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在抗擊疫情過程中的道德義務也是法律責任。針對目前已經出現的,部分人出於各種原因,不僅不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規定如實報告與武漢、湖北人的接觸史,對於已經接觸的,不僅不按照相關規定居家隔離,反而隱瞞情況造成新冠肺炎在其家庭內部傳播以及存在對外部傳播的嚴重危險。該種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當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7、疫情期間,若企業未執行政府部門的規定、提前復工,並導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嚴重危險的,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若企業存在上述情形,則應認定為拒絕執行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以及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而造成嚴重後果,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人民政府有權責令該企業停產停業,吊銷企業的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最高處二十萬元的罰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將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處以最高十日的行政拘留。

8、最近有多起因為哄抬物價,而被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數百萬罰款的事件,對這些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行為,國家有什麼應對的措施?

商家要誠信經營,不能發國難財。目前,國家對哄抬物價,尤其是擾亂防疫用品以及群眾日常消費品市場價格的行為是嚴厲打擊的。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2月1日出臺了專門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有捏造或者散佈漲價信息的任意一項行為就屬於“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哄抬價格的,情節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最高可以罰款300萬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所以媒體報道的罰款300萬元還不是最重的處罰。

根據我省目前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要求,要嚴厲打擊哄抬物價的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按照上限處罰,就完全符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從嚴處罰的要求。

9、消費者在發現商家有哄抬價格的行為後,應該怎麼進行舉報?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發現商家有哄抬價格的行為,首先要保存好消費證據,如購物小票或者錄音錄像等等,及時撥打12315舉報電話投訴舉報。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答覆、立案受理,消費者可以向同級紀委監委舉報反映。

10、除了應受行政處罰以外,對情節嚴重的哄抬物價行為,經營者還會面臨什麼後果?

像這種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僅是行政違法行為了,而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最高會被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在此奉勸各位商家,不要為了獲取非法暴利而引起牢獄之災。誠信經營、共渡難關才能彰顯企業家對社會的責任和擔當。

11、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製造、銷售假冒偽劣用於抗擊疫情的醫療器械、用品的,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由於抗擊疫情需要,目前市場上對口罩、醫用隔離服、手套等醫用器械、材料、用品的需求急增,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取暴利,製造、銷售假冒偽劣醫療器械、用品,這些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後,對抗擊疫情、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構成了極大危害。2020年2月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該《意見》明確規定,疫情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以上物品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依法從重處罰。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2、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惡意編造、傳播謠言,引起社會恐慌和秩序混亂的,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疫情期間,對於編造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一般輕微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涉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則構成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實施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則應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守法普法協調小組

山西省司法廳

華炬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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