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從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看


如何理解民法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從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看

近期,網傳多起因租金引發的法律糾紛,比如:一外地租客因無法回城復工導致租金的損失,與房東協商未果,致糾紛發生;一網約車司機因無法開工仍需承擔租車費用,與出租車公司協商未妥,將公司訴至法院等等。

在這多起糾紛中,均涉及一個名詞“不可抗力”,這個“不可抗力”到底是什麼?與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又有何關聯?下面由筆者簡要介紹一下。

一、什麼是民法意義上的“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這一概念來源於羅馬法,併為我國民法所吸納,其具有不受人力及意志支配、影響的客觀性特點,是一種外來的不可抗拒的力量。

二、什麼情況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

“不可抗力”的範圍包括自然現象,比如:海嘯、地震、沙塵暴、洪災、颱風、雷電等;還包括社會現象,比如:戰爭等。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判斷,具體如下: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是客觀的情況。

導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是因為新冠肺炎病毒的高致病性和高傳染性,具有人傳人的特點,沒有人為設計、指使、操控的情況,故具有客觀性。

可見,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客觀情況。

2、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是不可預見的情況。

被稱為新冠肺炎疫情“吹哨人”的李文亮醫生,在其微信群裡發出警示時,當地政府當時並未高度重視,李文亮醫生因此還被當地警方訓誡在網上發表不實言論,直至武漢封城,有近500萬人從武漢離開流向全國各地,才導致此次蔓延全國的重大疫情。

如果武漢人們能早預見早預防,可能就沒有蔓延全國的重大疫情發生。可見,正是其不可預見性才導致如此嚴重的後果,屬於不可預見的情況。

3、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是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況。

中央舉全國之力迎戰新冠肺炎疫情雖在較大程度上扼止了疫情的更大規模的爆發,但時至今日仍未迎來疫情的拐點。

可見,人力不能完全控制住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只是程度的緩解,屬於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況。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

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侵權行為、違約行為中,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可以作為當事人全部或部分免責的理由。因為“不可抗力”的存在,當事人的行為與侵權損害後果的發生或者違約結果的出現無法律上因果關係,當事人無法預防、控制、避免相應後果發生,故無過錯或過失,故不應當要求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假如不分情形一味強行要求該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則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而且將導致責任與權利的失衡,從而影響法律的尊嚴。


如何理解民法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從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