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最新徵收政策:對1985年(含)以前自行搭建的住宅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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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認定:對1985年(含)以前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

南昌最新徵收政策:對1985年(含)以前自行搭建的住宅予以補償

根據通知,在下達項目房屋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以及土地使用權等情況組織調查摸底並登記造冊。

對調查認定為合法的建築或者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調查認定為違法的建築或者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對認定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在單位土地使用權範圍內自行搭建的除外),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參照有產權的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

對難以認定自行搭建房屋具體建造年限的視情況處理

對難以認定自行搭建房屋具體建造年限,且被徵收人在南昌市城區內僅此一處房屋的,按以下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自行搭建房屋建築面積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給予補償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築面積超過36平方米但小於南昌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標準面積的,按實際搭建房屋面積給予補償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築面積超過36平方米且超過南昌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標準面積的,按南昌市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標準面積給予補償安置,其餘超出補償安置面積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

對難以認定自行搭建房屋具體建造年限,但被徵收人他處有住房的,由認定工作組對自行搭建房屋進行測量,並根據房屋現狀明確處理意見。

房屋權屬證沒有載明經營性面積的非住宅房屋,如只有一層並作為經營性使用的,可將為經營服務需要分隔出的試衣間、廁所等一併認定為經營性非住宅面積,由認定工作組根據現場勘察情況明確處理意見;多層的非住宅房屋的經營性面積,由認定工作組根據現場勘察情況明確處理意見。

限制管理: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實施新建、擴建

南昌最新徵收政策:對1985年(含)以前自行搭建的住宅予以補償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徵收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補償方式:私人住宅選擇貨幣補償的另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補助


南昌最新徵收政策:對1985年(含)以前自行搭建的住宅予以補償

在補償方式方面,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徵收私人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市場評估價補償且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和獎勵: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並完成搬遷的給予相應的補助,補助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20%,具體辦法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南昌市常住戶口被徵收人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小於36平方米且在本城區無其他房屋的,徵收人在補償簽約期限內簽約並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36平方米市場評估價依照規定給予補助。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提前簽約時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可按所提前搬遷的時段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20%,具體辦法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南昌市常住戶口被徵收人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小於36平方米且在本城區無其他房屋的,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提前簽約時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場評估價依照規定分段給予獎勵。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另給予被徵收人6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補助。

私人住宅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實行就近就地安置

徵收私人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實行就近就地安置,無法進行就近安置的實行異地安置。

就近就地安置:就近就地安置按照“徵一還一,就近靠檔”原則進行安置。採取“套內對套內、公攤對公攤”的方法,按套內建築面積就近靠檔的原則進行安置。安置房套內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套內建築面積5平方米(含)以內的按優惠價格(市場評估價70%)結算差價,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安置房公攤面積超過被徵收房屋公攤面積部分,按建安成本價(不含土地價格)結算。

異地安置:選擇異地安置的,依照“雙向評估原則”進行等值置換。異地安置點房屋市場評估價高於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按照就近就地安置方式進行結算;異地安置點房屋市場評估價低於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依照“雙向評估原則”確定安置面積,安置房總建築面積超過規定應安置總建築面積5平方米(含)按優惠價格(市場價70%)結算差價,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私人非住宅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市場評估價結清差價

徵收私人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同時點評估、等值置換”原則進行補償,超面積或不足面積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結清差價。

提前搬遷:

徵收住宅房屋提前搬遷

為鼓勵被徵收人提前簽約並搬遷,對被徵收人提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按照其提前天數給予相應的獎勵:

徵收住宅房屋,每提前一天,每戶獎勵200元,最高獎勵每戶不超過12000元。

徵收非住宅房屋,戶建築面積100平方米以內的每提前一天,經營性非住宅每戶按每平方米20元獎勵,其他非住宅每戶按每平方米10元獎勵;戶建築面積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經營性非住宅每戶按2000元獎勵,其他非住宅每戶按1000元獎勵。經營性非住宅最高獎勵每戶不超過60000元,非經營性非住宅最高獎勵每戶不超過30000元。

徵收住宅房屋提前簽約期限一般為60天,徵收非住宅房屋提前簽約期限一般為30天。被徵收人數量較少,提前簽約期限可根據實際需要縮短,最高獎勵總金額不變,房屋徵收部門可根據提前簽約期限的調整對提前搬遷的獎勵標準作相應調整。

為鼓勵整棟(片區)、整個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提前搬遷,房屋徵收部門可根據工程進度的需要,對整棟(片區)、整個徵收範圍提前搬遷的被徵收人,按提前搬遷的時段給予一定的獎勵,原則上不得超過3000元/戶。具體獎勵標準和辦法由轄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補償標準:100平方米以內的住宅搬遷補償為每戶每次1000元

南昌明確了搬遷補償標準,住宅房屋搬遷補償:戶建築面積100平方米以內的每戶每次1000元;戶建築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每戶每次10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5元。

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按5元/平方米或委託房地產(資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南昌還明確了臨時安置補償標準。其中,在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方面,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規定或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內,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7元結算;戶結算後每月少於1000元的,按1000元結算,以完成搬遷交房之日起計發。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產權調換的,一次性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7元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戶結算後每月少於1000元的,按1000元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到期未交付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標準1.5倍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超過12個月的,從超過之日起按原標準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在非經營性非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方面,非經營性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規定或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內,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7元結算;戶結算後每月少於1000元的,按1000元結算,以完成搬遷交房之日起計發。

非經營性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產權調換的,一次性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7元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戶結算後每月少於1000元的,按1000元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也有明確標準

此外,停產停業損失也可獲得補償。

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認定條件為:被徵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且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手續上載明的營業場所為被徵收房屋;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稅負核定憑證。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徵收經營性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3%進行補償;徵收經營性非住宅房屋選擇現房產權調換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費用;徵收經營性非住宅房屋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在規定或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內,按照停產停業損失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

產權調換停產停業損失費用:原則上由徵收當事人參照房屋被徵收前經營主體上年度月均應納稅所得額、同類同地段房屋市場租金、從業人員最低工資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房地產(資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對於已出租他人使用的也可按照前三年月平均租金確定。

民生保障:被徵收人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住房保障

南昌要求,為推進房屋徵收工作,解決被徵收人因房屋徵收帶來的困難和諸多生活不便,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保障。

被徵收居民遷出原地後的義務教育入學,可選擇繼續在原戶籍、家庭住址所在地就近入學(拆遷協議三年內有效,推算截止時間為入學的3月31日),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入學,也可在被徵收人租賃房屋附近相對就近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學位。

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困難家庭,憑遷出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門審查核定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因徵收遷入的居民與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業、培訓、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可按屬地管理原則在安置房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不得違反規定斷水、斷電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南昌明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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