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涉及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疫情源头防控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野味”、“野生动物交易”等词汇重新回到大众的视野。与17年前的“非典”(SARS)一样,人们再次见证了“野味”的危害。两次疫情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只有从源头上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才能有效消除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近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严厉打击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肩负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将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依法追究此类违法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一、检察公益诉讼是什么?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经过顶层授权和局部试点,2017年7月1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修改,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写入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纳入到公益诉讼保护范围。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将积极、稳妥地探索 “等”外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二、检察公益诉讼怎么做?

一方面,检察机关对猎捕、出售、销售野生动物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发现存在野生动物资源受到损害或危险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形成司法和行政保护合力,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

三、公益诉讼工作如何开展?

二分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紧盯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类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主动到公安、林业等部门走访调研,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公益诉讼线索的摸排工作,并对一起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依法立案调查。

2017年11月,本市村民魏某某等4人为猎捕野生鸟类,多次将用农药克百威炒制的蚂蚁或涂抹克百威的小鱼投放到某湿地自然保护区,造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白鹳死亡7只、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鸟类(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鹭、斑嘴鸭、绿头鸭共死亡60余只。而当地某饭馆老板运某某等2人明知魏某某等4人毒杀野生动物仍向其提供农药克百威,并收购捕杀的野生动物50余只。

2019年10月,法院判决魏某某等人分别犯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其中魏某某等4人均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万元。由于魏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已经受到刑事责任,但其仍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目前,该案正在审查阶段。

四、人民群众如何举报线索?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疫情防控的源头治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人民群众发现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非法出售、购买、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1.12309中国检察网;

2.“检察12309”APP;

3.“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

4.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检察机关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将依法办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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