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必須要小心,取得異常發票先別慌,符合條件可以抵扣增值稅

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偶爾會取得一些所謂的失控發票、異常發票,當企業取得這樣一些發票的時候,稅務機關會通知企業需要做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或者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那麼取得這些發票到底能不能抵扣呢?

會必須要小心,取得異常發票先別慌,符合條件可以抵扣增值稅

案例背景

某製造企業2020年2月取得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有正常的業務合同、由供貨單位直接開具的發票,貨款也是按發票金額直接支付給供貨單位,也就是說,符合三流合一,由於供貨單位資金緊張,沒有按期申報納稅,最後被稅務機關通知,企業取得的發票為“異常發票”需要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那麼,企業真實的業務,是否可以不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呢?

政策依據

哪些情形屬於“失控發票”或“異常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第一條規定:

1、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專用發票;

會必須要小心,取得異常發票先別慌,符合條件可以抵扣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5、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6、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第二條規定:

7、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佔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8、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當企業取得的發票屬於異常發票時,不得抵扣增值稅或消費費,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收到“失控發票”或“異常發票”,符合什麼條件?仍然可以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第三條規定:

1、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衝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

2、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只要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會必須要小心,取得異常發票先別慌,符合條件可以抵扣增值稅

那麼,什麼是現行增值稅抵扣規定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相關規定: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貨物流或服務流)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資金流)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發票流)

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也就是說,只要“三流合一”就沒有問題。可以申訴抵扣增值稅或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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