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危促拆遷”再現,起訴確認強拆違法沒商量

導讀:只要徵收補償談不攏,就以解危排險名義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個別不法徵收方總是以此類不當行為侵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本文,看在明律師梁紅麗如何應對此類違法強拆,協助委託人贏得勝訴,挽回損失。

“以拆危促拆遷”再現,起訴確認強拆違法沒商量


【一紙危房通告來臨,委託人房屋隨即被強拆】

委託人王女士等五人家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2007年,委託人的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但是由於拆遷補償安置條件過低,所以委託人遲遲未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由於該拆遷項目存在手續欠缺,補償標準不合理等各種問題,這個項目一拆就是十多年。一直到2019年初,開發商急於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才再次與王女士等人協商補償安置事宜。

但是,經過十多年的開發建設,委託人房屋所在地已經成為了瀋陽市的黃金地段,拆遷方的補償安置標準卻並沒有太大的提升,其給予委託人的補償價格遠遠低於周邊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所以委託人還是未能與拆遷方達成一致。

2019年1月16日,委託人收到了瀋河區房產局等單位聯合作出的《危房通告》,被告知其所居住房屋已經處於危險狀態,要求包括委託人在內的所有住戶7日內自行撤離。

2019年3月21日上午,十幾名政府工作人員未出示任何工作證件、未經履行法定程序就將委託人的房屋強制拆除。

強拆發生時,委託人撥打了報警電話求助,但屬地派出所出警後告知委託人,此次強拆是瀋河區政府指示的,派出所無權阻止。委託人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被拆成一片廢墟,而委託人也因此無家可歸。

【律師分析發現諸多違法點,依法指導委託人起訴】

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梁紅麗律師聽過詳細案情後向委託人解釋道,無論是此次強拆依據的《危房通告》還是其後的強拆行為均存在諸多違法之處。

首先,強拆所依據的《危房通告》存在重大違法情形,涉案行政機關對危險房屋的認定不符合事實情況。

該房屋是建成時間不久的新房,主體結構堅固,並無危房的風險。此外,無論是申請危房鑑定的主體還是作出危房認定的主體都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行政強制執行需要以書面形式出具催告書,規定履行的期限和方式。經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但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然而,區政府在拆除房屋的過程中,並沒有作出書面的強制執行決定。

最後,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施行雙軌制。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自己強制執行的主體僅僅限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稅務部門、海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們政府。

此案中,雖然作出強拆指示的是區政府,但是真正實施強拆的是瀋河區徵收辦,其明顯缺乏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資格。即使是具有一定行政強制職權的區政府,也要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實施,而不可任意妄為強拆房屋。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委託人贏得勝訴】

在梁紅麗律師團隊的協助下,委託人王女士等五人分別將作出《危房通告》的五個部門和實施強拆行為的瀋河區政府起訴至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以及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王女士等五人收到了兩級法院的兩份勝訴判決。

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5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的管理工作。

同時,該《規定》第6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鑑定,並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

但是,本案中被告房產局委託的鑑定機構卻不能向法院提供該鑑定機構具有危房鑑定資質的證據。此外,該鑑定機構的經營範圍中也並不包含危房鑑定的職能。

因此,被告房產局委託該鑑定機構作出的危房鑑定結論以及依據該結論作出的《危房通告》均違反法律規定,應確認違法。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瀋河區人民政府系以危險房屋的認定作為事實要件作出了責令拆除的決定。

經審查,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5條、第9條以及第17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房屋所有權人對經鑑定的房屋,必須按照鑑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

如房屋所有權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為修理,或採取其他的強制措施。

本案中,原告房屋已被列入拆遷範圍,被告不具備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職權依據,其行為不符合拆遷中強制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同時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故該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應確認違法。

在接連收到兩個勝訴判決後,委託人王女士對接下來的案件代理工作,以及妥善解決糾紛充滿了信心。梁紅麗律師表示,我們不會止步於這兩個勝訴判決。接下來,我們將依據勝訴判決指導委託人做好行政賠償申請,為委託人挽回其在強拆中受到的損失。最終,使委託人拿到合理的預期補償條件才是律師工作的終極目標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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