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區司法局 關於做好為企業復工復產、重點項目 提供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的十項措施

鹿泉區司法局堅持司法為民,主動服務於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積極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阻擊戰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時,結合當前企業復工復產實際,根據部門職責,發揮職能作用,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經局黨組會議研究,特制定關於做好為企業復工復產、重點項目提供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的十項措施。


一、建立指導協調工作機制。

成立以局主要領導為組長的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工作法律應對領導小組,針對疫情防控中涉及或可能出現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提供法律法規依據,完善配套制度建設,提出有針對性的應對舉措。


二、積極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充分發揮法律服務、法律保障的政府職能,抽調精幹律師、公證員成立鹿泉區疫情防控公益法律服務團,為黨委政府防控決策和社會關注、企業急需的法律問題,及時、精準做好專項法律服務。接受企業申請,“一對一”為受困企業進行 “法治體檢”,開展疫情防控期間法律風險評估。針對涉外企業因疫情引發的違約、延遲履行等問題,幫助做好不可抗力事件證明辦理等法律服務,幫助指導或代為企業起草《企業復工疫情防控方案》,為企業有序開工復工提供法律保障。


三、實行7×24小時全時空法律服務。

優化服務方式,大力推行“網上辦”“掌上辦”“預約辦”。對簡單服務,推動在線申請、在線受理、在線辦理、在線反饋的線上閉環;企業遇有法律問題可撥打82012951公共法律服務熱線進行諮詢,由司法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提供7×24小時免費法律服務。根據需要可選派專業人員提供一對一上門服務。


四、暢通法律服務綠色通道。

開啟法律服務綠色通道,法律援助中心對中小微企業涉疫法律事務第一時間內提供精準法律服務,對確需現場辦理的應急或特殊事項,指派專人辦理案件受理審批手續;公證處積極為中小微企業開展不可抗力相關公證,對企業因疫情造成的延長假期、延遲復工、交通管控等原因導致不能按約定履行合同帶來的違約風險提供提存公證,積極為金融機構和防疫物資重點生產、運輸企業融資貸款等提供金融公證服務;對涉疫情的司法鑑定,優先受理、快捷辦理;對涉疫情的調解案件,採取快調快結,即調即結快速辦理。


五、深入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充分發揮村(社區)法律顧問作用,發動律師通過村(居)法律顧問微信塔群等平臺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和法律諮詢服務,針對消費合同、房屋租賃、勞動用工、勞動報酬、管制隔離措施等高頻法律熱點進行預先研判指導,引導群眾依法支持疫情防控,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和法治氛圍。


六、全力化解涉疫矛盾糾紛。

充分發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作用,加強與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的聯防聯動,對發生的涉疫糾紛第一時間上報,第一時間化解。組織司法所、村級調解全面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專項活動,對重點領域、重點人員進行網格化、地毯式篩查,確保不留空白、不漏一人,做到矛盾糾紛早發現、早報告、早化解。


七、加強重點領域行政執法監督。

對企業反映的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擅自脫離隔離、阻礙公務、傷醫、散佈謠言、謊報疫情、抬高物價、囤積居奇、製售假冒偽劣商品、食品藥品安全、道路交通、醫療衛生、違法廣告及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不立案、慢立案、查處不力的,第一時間派出督導檢查組,開展執法監督,依法調查處理,確保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社會和諧穩。


八、開展"疫情防控,法治同行"宣傳活動。

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充分利用短信、微信、微博、鄉村廣播(大喇叭)、宣傳車、電視等宣傳渠道,在全區範圍內開展《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的宣傳。做好以案釋法宣傳工作,加大對造謠傳謠、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處罰案例的宣傳報道;開展正面典型案例宣傳,堅定主心骨、弘揚主旋律。在區政府網站普法專欄、鹿泉司法微信公眾號上及時發佈《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常用法律知識問答》《企業防控疫情與延遲復工法律知識問答》等相關法治宣傳資料,引導企業及廣大人民群眾增強法治意識,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營造良好法治氛圍。


九、加強法制審核工作。

切實履行好合法性審核職責,依法依規審核本級政府有關文件、公告和決策部署。深入系統研究有關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性文件,正確理解疫情防控相關法律規定的立法本意,避免出現“表面合規、實則違法”的文件或決策。進一步優化工作機制,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銜接,儘量壓縮、減少公文流轉中間環節,提升審核效率。


十、調整疫期行政複議相關事項。

直接接受通過郵寄或電子文檔方式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材料。申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療、隔離、交通管制等原因,無法提交行政複議申請的,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因疫情影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法參加行政複議調查、聽證等活動的,依法中止有關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並通知當事人,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的行政複議權利。對涉及行政機關依法處罰囤積居奇、非法牟利,隱瞞病情、惡意傳播疫情、傷醫、阻礙公務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複議案件,依法從快審理,維護疫情防控期間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