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審判主體現代化是推進和實現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的關鍵與核心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韓德強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基本原則和目標要求,從國家戰略的層面,確定了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決策定位和基本方針。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既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又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環節。其中,審判主體現代化是推進和實現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的關鍵與核心。

正確認識和把握審判主體現代化、審判體系現代化、審判能力現代化三者的辯證關係

審判主體、審判體系與審判能力的基本含義。一般意義講,審判主體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是指署名的裁判法官;廣義是指依法行使審判權的權力主體,可分為組織和個體兩種類型。組織類型主要有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合議庭、主審法官會議;個體類型主要包含員額法官、法官助理。本文所講審判主體是廣義的含義。審判體系是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縱向審判關係以及各級法院各部門在制度性、機制性以及物質保障等方面的橫向審判關係所綜合形成的立體網狀結構體系,包括行政管理、審判執行以及物質保障等內容,主要屬於框架性、物質化的硬件範疇;審判能力是指審判主體適用法律法規、懲處違法犯罪、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平正義、推進法治建設等各方面的專業素質和綜合能力水平。

審判主體現代化與審判體系現代化之間的辯證關係。審判主體是審判體系的主導承載者,是審判體系的啟動、運用、掌控者,審判體系如人的肉體,審判主體如人的大腦。沒有審判主體的現代化,審判體系現代化形同虛設。因此,實現審判主體現代化是推進審判體系現代化的關鍵。審判主體現代化依託審判體系現代化,但並不必然依靠審判體系現代化,二者互為促進,但並不相互依存。在審判體系現代化進程中,審判主體作為審判活動的主導者,其主體需要、主體意識和主體能力,以及其存在和發展方式,既受到審判體系現代化的影響,也影響著審判體系現代化的實現。審判體系現代化是審判體系變革舊有傳統、落後模式,演變發展為現代、文明模式的過程性成果,不僅包括物質裝備的現代化,規章制度的現代化,更包括審判體系價值定位、功能導向的現代化。審判主體現代化和審判體系現代化都是法治現代化的必要組成,但審判主體現代化是影響法治現代化尤為關鍵的一環。

審判主體現代化與審判能力現代化之間的辯證關係。審判能力是審判主體行使審判權力的行為方式以及產生的效能作用,是審判主體通過審判體系發揮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用的具體體現,其依附於審判主體而存在,是審判主體的基本構成要素之一。因此,審判主體現代化是審判能力現代化的目的與歸宿,沒有審判主體現代化,審判能力現代化無處談起,猶如空中樓閣。審判能力現代化是審判主體現代化的必要組成和內在要求,實現審判主體現代化自然包含著審判能力現代化,不具有審判能力現代化的審判主體也不可能實現現代化,但實現審判能力現代化並不意味著實現了審判主體現代化。審判能力現代化是在審判主體有意識的、能動的審判實踐過程中實現的,對審判主體現代化具有促進作用,在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中,二者互為條件,不可分割。

審判體系現代化與審判能力現代化之間的辯證關係。科學、先進的審判體系能夠為審判能力提升提供支持和保障,奠定製度框架和物質保障基礎,審判能力的提升又可以促進審判體系的進步完善和效能發揮,二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因此,審判能力現代化是審判體系現代化的目標要求,審判體系現代化支持、服務於審判能力現代化。同時,二者的現代化並不是相互依存關係,實現審判體系現代化並不必然產生審判能力現代化,實現審判能力現代化也並不必然依存於審判體系現代化。

深刻認識和把握審判主體現代化的豐富內涵

審判主體現代化具有豐富的內涵。從歷史唯物主義的邏輯出發,在堅持和發展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的進程中實現審判主體現代化,就是要重點把握好審判主體現代化的發展重點與演進規律,在積極提升和完善審判主體整體素質中更具體有效地推進和實現審判主體的現代化。

審判主體現代化是一個階段性概念,其在一定階段內是否得以實現,要根據一系列主客觀的評價標準和衡量指數來評判與確認。實現審判主體現代化,從其個體性看,就是作為個體狀態的審判主體——人的現代化,人從傳統形態向現代形態的轉型,從落後到文明的轉化,包括人的思想觀念、素質能力、知識結構、行為方式、社會關係等方面的現代化轉型,其與審判能力現代化密切相關,互為條件,相互促進。從其組織性看,就是作為集體狀態的審判主體——審判組織的現代化,審判組織從傳統模式向現代模式的轉型,從低效能向高效能的轉化,包括審判組織的集體意識、價值導向、結構體系、管理模式,運行機制等方面的現代化轉型,其與審判體系現代化緊密聯繫,互為基礎,相互促進。

審判主體現代化實質上是一個從個體現代化向集體現代化逐步發展演變的漸進過程,只有實現個體法官的現代化,才有可能實現審判組織的集體現代化,個體法官的現代化是審判組織現代化的前提和基礎。審判主體現代化本質上是集體屬性的,不是純粹個體意義上的,任何一個案件的裁判結果都不能是哪一個人純粹的個體意志,而應該是國家法律精神和規則在社會現實中的體現和適用,裁判者只是國家法律精神和規則的執行適用者,這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本質要求,也是審理者裁判的本質含義。

審判主體思想觀念現代化。審判主體現代化不僅是審判理念現代化,更是主體的整個思想、觀念的現代化。思想觀念的現代化,是人的現代化的核心,是指審判主體思想觀念和心理狀態從落後、傳統向文明、現代的轉化,它主要包括人的價值觀念、思想意識、思維方式等方面的現代化。具體表現為:具有高尚而穩定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擁有現代社會的主體意識和堅定的法治信念,具備鐵面無私的正直秉性和悲憫天下的人文情懷等。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條件下,法治現代化離不開本民族的精神與文化的現代化。因此,實現審判主體思想觀念現代化必須立足中華優秀的傳統法律文化,通過時代精神與民族文化的內在契合來豐富完善審判主體的精神世界,推進審判主體思想觀念的現代化。作為個體的審判主體具有個體意識,其理想信念、政治覺悟等方面的個體性,要求審判主體是每個個體的現代化;作為組織的審判主體具有集體意識,其價值理念、政治立場等方面的整體性,要求審判主體是整個審判組織的現代化。因此,審判主體思想觀念的現代化是集體意識與個體意識辯證統一的現代化。

審判主體素質能力的現代化。審判主體素質能力的現代化側重於個體性審判主體,一般來說,個人的素質能力主要包括品質、體質、智能和潛能等。在現代社會條件下,人只有全面提高自身素質,全面發展各種能力,才能適應複雜多變的社會發展,才能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要求。新加坡資政李光耀曾說過:“不論採取什麼制度,起決定作用的是實行這個制度的人的素質。”世界法治現代化發展的進程也表明,對法治人力資源的資本投入優於對物質、設施的投資,首先推進法治人力資源素質能力的現代化,是實現法治國家的成功經驗。因此,審判主體素質能力現代化建設應優於審判體系現代化建設。

審判主體行為方式的現代化。審判主體現代化要通過主體的各種行為予以體現與反映,是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的融合統一。審判主體行為方式現代化,要求主體在審判活動中採取公正、理性、文明的行為方式,依法組織、開展、參與審判活動。其中,公正廉潔、剛正不阿、不偏不倚、平等對待等行為特質是現代化標示的主要因素。審判主體具有現代化的行為方式不是一蹴而就、不是短期培訓,更不是證書榮譽所賦予,而是要經過長期的法律實踐活動,經過良好政治生態環境的薰陶,經過文明的養成教育而習得。

審判主體社會關係的現代化。社會關係的現代化,就是要求在社會的多元化變革轉型中,人們擁有更高尚、更和諧的社會關係,更清淨、更廉潔的政治環境,這對審判主體尤為重要。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特別是信息化社會的到來,人所處的社會關係、社會環境越來越複雜多樣,發生糾紛的各種利益主體的需求越來越多的集中到審判領域,這就要求審判主體要更加公正、中立,更加平等、公平對待每一個案件、每一個當事人,充分兼顧社會階層之間、區域之間、行業之間、利益集團之間等問題的平衡與和諧。因此,審判主體的社會關係越單純、越清潔、越真實,越符合現代化內在要求,越能夠專一、中立、公平的適用法律。

審判主體法律知識結構體系現代化。法律知識結構體系現代化是審判主體現代化的基本條件和要求,包括合理的知識結構、科學的思維方式、實用的審判技能等方面。這就要求審判主體既要有精深的專門法律知識、優良的社會文化素養,又要有文明的法治理念、豐富的社會閱歷,具備審判實際需要的最合理、最優化的知識結構體系。不論是作為組織的審判主體,還是作為個體的審判主體,在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中,具備法律知識結構現代化體系是能夠擔負起現代社會審判職責的必要條件,是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前提和基礎。審判主體具備現代化的法律知識結構體系必須要經過長時間的專業學習培訓和法律實踐活動,需要薰陶養育。其中,審判主體能夠自覺地融合法律知識和文化素養,練就符合現代社會公平正義要求的審判技能,形成符合現代社會審判規律的法律知識結構體系最為關鍵。具有高層次的、合理配比的、動態的、整體性的法律知識結構體系是審判主體法律知識結構現代化的主要標誌。

積極推進審判主體現代化意義重大

積極推進審判主體現代化是我們面臨的重大時代課題,我們要深刻認識和把握其具有的歷史意義。

科學穩妥地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是我國這樣的後發國家當前和今後相當長時期內的重大歷史使命。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的過程中,我們能否在充分學習借鑑西方已有經驗探索和規律性認識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避免西方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的各種弊端、失誤和教訓,以較小的代價完成法治現代化的目標,這既關係到兩種法治制度在當代世界的競爭,關係到中國的法治現代化進程能否順暢,也關係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制度的優越性能否得以充分彰顯。

世界法治現代化的實踐證明,審判主體現代化不容忽視。考察世界法治現代化發展的歷史進程可以發現,審判主體與審判體系的發展之間往往呈現一種不平衡性,最常見的是“人的建設——審判主體現代化”滯後於“物的建設——審判體系現代化”。西方法治國家的經驗教訓表明,審判主體現代化一旦被忽視或在這一問題上有所遲疑、滯後,必然帶來眾多問題和危害,避免片面追求“物的建設”是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的重大理論與實踐課題。

推進和實現審判主體現代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建設的本質要求。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建設不是工具理性現代化,不是技術現代化,是要實現法治文化現代化、法治主體現代化。西方法治現代化弊端就是工具理性取代了價值理性,把流水線、標準化的工具理性主義、工業實用主義移植到法治現代化建設中,致使審判主體成為“法律機器”或“司法民工”。因此,我們要避免審判主體成為法律工具主義的附屬物,就要擺脫工具理性思想的束縛,用價值理性思想推進審判主體現代化建設,不可一味地強調技術網絡、機制標準、信息數據等因素的作用,要更加強調社會人文、價值、倫理、情懷的重要性,真正是以人為本,而不應是“以物為本”。同時,我們更要注意到,當前我們深入推進的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建設,是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是體制性改革,終極目標是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是讓每個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因此,我們要堅決避免將司法體制改革異化為司法技術改革。

總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僅承載著法治現代化建設的時代重任,也同時承載著持續推進人的現代化、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歷史使命。在法治現代化進程中,人既是實踐主體,也是價值主體,更是終極目的。法治現代化的核心在於法治人的現代化,沒有法治人的現代化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現代化。我們要深刻認識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和部署,把法治人的全面發展擺上更為緊要的戰略地位,積極探索一條以法治人的現代化為核心的法治現代化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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