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储户到银行窗口去取钱,钱刚到手,被抢劫了,算谁的损失,银行有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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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例,之前有着多起真实发生过的,所以其实在我国有着明确法律认定的,不是银行会扯皮的事情,也没有“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霸王规矩。只要坚决打官司,一定能赢的。


先看看法院的研究结论和答复

看看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此问题的答复:

“银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你未与银行之间未订立金融服务合同,但是双方处于订立合同阶段,在此阶段,你对银行存在着信赖利益,银行应当尽到保护原告现金安全的义务,这也符合民事公平原则。

由于银行未能及时接受现金,且未能采取有力措施协助原告保护现金财产,因此银行未尽到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责任。银行应当依据其过程适当承担对你损失赔偿。”

看看真实的案件,最后法院的判决全部负责

2003年2月26日,建设银行云南官渡支行发生了一起歹徒持枪抢劫案,歹徒在抢走现金后逃跑。事发后,受害人家属以银行疏于防范,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未尽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直接导致了客户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为由,将建行昆明市官渡支行、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7万元,判令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昆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银行营业厅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为客户提供金融业务服务的营业场所,对办理存储业务的交易客户的合法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后判决原告胜诉。

还有一单真实案件,法院判决银行一半责任,赔一半钱

2005年5月9日下午,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营业厅内,不市民周某正准备办理存款业务,装有30万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就放在他手边的银行柜台上。突然,一名男青年从周先生左后方猛地冲上来,抢走他放在柜台上的黑色塑料袋,拔腿就跑,后未追上。

后来周先生将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作为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负有确保客户存取款安全的法定义务。但第一被告只设置了电视监控系统,没有设置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和保护设施,更没有安全保卫人员巡视。在原告现金被抢后,该银行没有人员协助原告追赶犯罪嫌疑人,原告孤身追赶到犯罪嫌疑人后,因缺少他人协助,被犯罪嫌疑人踹倒在地,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脱,错过了抓获犯罪嫌疑人、挽回损失的良机。故第一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补充赔偿原告适当的经济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补充赔偿原告周某50%的经济损失。

大家明白了把,在银行营业场所内被抢,是可以赔偿的,银行要担负责任的,银行辩解没有用的。只不过各地法院判决有多有少,还未形成统一的责任认定都在银行。未来随着法制健全,估计银行都是需要承担100%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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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到银行窗口去取钱,钱刚到手,被抢劫了,算谁的损失,银行有没责任?

对于这种问题,我喜欢先找法律条文,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那么按照这个规定,储户到银行取钱,钱“刚”到手,就被抢了,那么肯定就是没离开银行甚至还没有离开柜台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确认储户没有离开“一米线”区域,那么银行是要负全责,全部赔偿,但如果储户已经离开一米线区域,那么可能就要扯下皮了,银行一定会设法减轻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储户被抢之后,银行的安保系统是否有作用,安保人员在看到抢劫的情况下,有没有及时阻止或者及时追上去,都可以作为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储户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银行只承担辅助责任,因为毕竟是你自己的钱,你当然也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钱,当然双方责任的比例具体是多少,要看事情的严重性,还有看双方律师之间的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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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好,这位投资人,又碰见了,银行业,取款,少见的奇事:

在银行取钱,钱刚到手就被抢了。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这事还真发生过。到底是谁的损失,银行负不负责任,还需要认真分析。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根据实践,不会主动负这个责任的。

首先,来分析这个情况,谁的损失银行该不该负责任。

1,窗口去取钱,钱刚到手。这很重要,完成了财产转移,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这是客户的钱,已经安安全全交给客户了,肯定是客户自己的损失。

2,钱刚到手,被抢劫了。从客户的角度来讲,我还在银行大厅,银行有义务保证我的取款安全,肯定要银行来负责损失。

3,被抢劫了。从犯罪的角度来看,肯定是犯罪分子负责任。

小结:羊有羊的理,草有草的理,还真难以分辨。

其次,来看一个真实的例子:

如上图,这是一个真实发生的事例。

如果以这个事例为参考,很显然:

1,银行不会主动承担客户的损失。毕竟已经把钱交到客户手里,完成了业务,被抢的是,客户自己和自己的钱。

2,客户在银行取款的安全,应该受到一定的保护,但不一定能够获得,被抢的赔偿。

3,最终损失,很可能还要犯罪分子来负责。关键是犯罪分子能还到钱吗。

小结:结合现实,尽管是在银行大厅被抢,由于已经取到了钱,损失肯定算取款人的,银行有没有责任,未知,需要有司法裁决。

最后,来总结分析:

银行大厅取款,钱刚到手,被抢劫了,从银行角度来看,不会主动承担责任,毕竟钱已经到了取款人手中,损失肯定算取款人的。当然,取款人可以,起诉银行,看看能不能获得一些赔偿,或者,抓住了抢劫犯,他又一分没花,这样皆大欢喜。

友情提示:遇到这种情况,要冷静,机智,

尽可能迅速,把取到的钱,重新扔进柜台,将来责任就更容易划分了。


理财迦


储户到银行取钱,如果从窗口取完钱后,被别人抢劫了,银行有没有责任呢?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先从最简单的情况说起。

比如我到银行无人值守的ATM自助取款机去取款,取到钱后被别人抢劫了,这时候银行有责任吗?我觉得这种情况很难认定银行的责任。

因为储户取到钱后,是由自己负责保管的,银行可以提供相关的取款凭证,在可能的条件下提供录音资料,但是银行不会负责赔偿,也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进一步的延伸,如果是有人值守的ATM呢?假如有一个保安在外面巡视,当我取完钱后被别人抢走,保安会上前制止,但是并没有起到作用,最终钱还是被抢走了,这种情况下,银行或者保安会有责任吗?

我觉得这种情况下也很难认定银行有责任,因为保安主要的责任并不是保证取款人资金的安全,而是保证银行的资产安全,银行给他支付工资,目的是为了看护银行的ATM,所以保安遇到情况进行制止,是属于道义范畴,不是责任范畴。

如果再进一步延伸,我们在银行的营业厅取款时,在大厅内遭到抢劫,这时候银行有没有责任呢?按说储户到银行的营业厅,银行是有责任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但是这种责任并不是必须的义务,如果这种情况下用户的资金被抢劫,银行可能没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赞同可能的结果进行分析,如果我的资金在银行营业厅被抢,最终抓住了抢劫者,并追回了资金,这种情况下,银行显然是不会因为责任受到任何处罚的。

如果我的资金被抢走了,而且也没有抓到人,这种情况下银行承担什么责任呢?银行会不会把我被抢的钱如数赔给我呢?我想这也是不可能的,银行最多会帮助我报案,协助警察提供相关信息,但是他们是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储户在银行取款后资金被抢劫,银行最多承担一定的安保责任,是不会对丢失的资金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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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还真发生过这种案例。

看到这种问题首先应该看法律条文,银行只是一个特殊地点,法律条文适合任何公共场所,包括宾馆、车站、银行等。

首先我们看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宾馆、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1.未尽到安全保障业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收到侵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为了便于理解以上条文,我用大白话跟大家解释一下:

一.对应上文中的第1条。

比如,取款人在窗口取钱后,银行电线突然着火(我的意思是没有第三人参与侵害行为),引燃了刚取出来的现金,不管银行工作人员还是保安是否极力抢救,银行都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责任全部责任。

二.对应上文中的第2条。

比如,取款人在窗口取钱后,突然冒出第三人抢劫,这时不管是银行工作人员还是银行保安,都积极参与了制止行动,银行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按响了报警按钮,银行保安与歹徒“殊死搏斗”,但因歹徒穷凶极恶,钱还是被歹徒卷款逃走。

那么这种情况下,不管是银行还是保安,都尽到了安保义务,虽以失败告终,但是已经竭尽全力,

这种情况下银行没有责任。

三、对应上文中的第3条。

比如,取款人在窗口取钱后,突然冒出第三人抢劫,这时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按响报警按钮(或者说报警按钮长久失修,已失灵),银行保安虽然参与制止,但是保安年事已高,根本没有威慑力,形同虚设。这种情况下,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总结说明

以上就是对条文的通俗解释,由此我们可见,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完全取决于银行和保安是否极力有效的参与了安全保障,如果已经竭尽全力,那么是没有责任的,如果没有竭尽全力或者因为保障设备缺失、损害而导致的安全保障行动不及时、不全面,那么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延伸说明

现在银行的安保绝大部分都是外包给安保公司,如果发生这种意外,顾客可以以银行安保不全面(确实有的话)的理由起诉银行和安保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随后银行可以向安保公司起诉追偿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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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老刘聊财经


银行是否有责任,这主要取决于你被抢这一事实发生的地点。

如果在银行网点之内,银行网点门口一米之内,这时银行显然要负担一定责任,如果离开银行网点安保范围之内,那银行没有任何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问题的关键是银行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取钱之后,人未离开银行大厅,银行这时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银行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取款人前脚跨出银行,后脚还在银行大厅,银行负有责任;如果取款人整个人身体离开银行大门,还处于银行安保人员一手范围之内的距离,这时银行仍旧有一定责任。脱离这个范围银行就没有责任。

同时,合同法92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由此可见,缔约双方当事人无论在履行合同前、履行合同过程中,或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之后,都仍然对对方当事人负有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被称为合同关系中的附随义务。

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银行与储户之间不是简单的社交关系,银行应该为这种特殊的关系配置足够的安全保障,同时社会公众也对其安全方面的防护有不同寻常的期待。重点是这个安全保障范围的界定。

现实中法院多数情况下扩大了法定的附随义务的范围,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并不适用严格责任或合同责任归责原则,而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所以,此类案件的和责任的界定,主要是银行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而是否有过错要取决当时银行的情况,监控,安保措施等等来综合考虑,不能笼统的说银行有责任还是没有责任。

我是溯源归一,极简投资践行者!

溯源归一


题主的问题涉及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律师,我来简要回答你这个问题。

先举一个判例让大家感受一下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步某准备进入被告某银行营业大厅办理业务,在进入被告某银行营业大厅门廊距门1米多距离时,踩到了被人带进来的积雪,滑倒摔伤致身体多处骨折。步某滑倒后,被告当天大堂经理旋即发现,并安排保安扶原告进入营业大厅,协助原告办理完银行业务。此次摔倒后原告步某住院接受治疗,随后,步某以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医疗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是去被告办理业务,也是在接近被告侧门时滑倒致伤,被告对其正常开放的侧门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原告步某的受伤损失理应承担责任,由于该侧门是好几个商家共用,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那么你在银行被抢劫后呢?

银行安全保障义务,是指银行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营业场所内客户人身财产安全所负保护义务。因此,只要你有足够证据证明银行作为场所管理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储户的人身安全,那么银行当然要承担责任。而且,储户在银行取到钱后,就被他人抢劫,银行在保护储户人身安全这块显然没有做足工作,所以,银行作为责任人肯定要承担90%以上的责任。

总之,在银行取到钱后被抢劫,银行绝对负有重大责任。试想储户的人身安全都保障不了,那么它还怎么开展业务,发生这样的事情也会对该银行的声誉带来重大影响,这对视客户为上帝的银行还吸引业务?


煮法听讼


储户到银行窗口取钱,钱刚到手被抢。

这种情况银行是有责任的。正是由于银行安保不到位,而造成储户的损失,银行应给于陪偿!谢谢。





常流水4


非请自来。

发生这样的事,损失当然是储户的损失,至于说责任,银行有一定的责任。

储户取钱,钱刚到手,显然钱的所有权已经完全归属于储户,遭受其他侵害,自然由此产生的损失当然也由储户承担。只能说,在这地方遭受抢劫,算是很不走运。

责任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比较复杂。按法理来说,如果储户是在银行营业经营场所被抢的,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多大的责任,可能需要打官司才好判定。

按通常的惯例,可以想象到的情节大概是这样:储户在银行营业厅被抢,储户起诉银行主张银行承担相应责任;银行不慌不忙应诉,表示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媒体介入报导,银行主要联系储户协商解决。最终储户挽回一定的损失。

可能这样更符合实际,至少说要走司法途径,储户提起诉讼,坐等结果,黄花菜都凉了。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


龙门账


如果你是在银行柜面取钱时被抢,应该是银行的责任,安保不到位。如果你是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被抢,就是你自己的责任,是你对周围环境失察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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