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誰有權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周顯助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關乎著被拆遷人的命脈,協議上的一字一句都是雙方權利義務的體現,所以簽訂補償協議是整個拆遷過程中對被拆遷人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那麼誰有權簽訂補償協議?如果被別人代簽怎麼辦?

因協議涉及兩方面的主體,所以分兩種情況分析:

1、誰有權利和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

我們知道,不管以什麼名義拆遷,拆遷補償的對象都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人,所以要想拿到補償和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就必須證明自己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人。

實踐中,徵收方為了降低拆遷成本或者加快拆遷進度,可能會拿著協議書讓被徵收人的親屬代簽,此時如果代簽者沒有被授權,並且協議中補償也不合理,被徵收人可以通過啟動法律程序最終認定合同無效,從而再去爭取合理補償。

2、被徵收人應當和誰簽訂補償協議?也要分為兩種情況分析:

(一)集體土地上: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有權批准徵收土地的,只能是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部門組織實施並負責本區域的徵地拆遷工作。

由此可知,被徵收人應當與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國土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實踐中,有些地方可能是村委會拿著一紙協議書找被徵收人簽字,這時被徵收人需要注意村委會是否有被委託,需要其出具授權委託書,才可與其簽訂補償協議。

(二)國有土地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知,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及房屋徵收部門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都可以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但須注意和被委託的單位簽訂協議時需讓其出具授權委託書。

京平律師提醒,確定簽訂協議的主體之後,協議內容怎麼簽訂也是非常重要,補償協議一旦簽訂,就代表認可協議內容,該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輕易推翻。所以再次建議,在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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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師事務所


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對被徵收人來講十分的重要,這關係被拆遷人的日後生活,且協議上面的任何一項也都關係著拆遷方與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因此,簽訂補償協議時,被徵收人一定要注意了。

拆遷協議裡面必須要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並且必須由拆遷雙方的當事人簽名蓋章後才會具有法律效力。

而拆遷非出租房屋時,拆遷方應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時,拆遷方要與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簽訂協議。

同時,在協議裡面也應當要有以下法律所規定的內容: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那麼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既然這麼重要,那麼誰有權簽訂補償協議呢?


關於誰有權利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問題,因涉及兩方面的主體,所以要一分為二的來分析。


首先,誰有權利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

我們都知道,在徵地拆遷中,無論是什麼項目的拆遷,拆遷補償的對象都是土地所有權人或是房屋所有權人。因此,能有權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人自然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是房屋所有權人,當然也得證明自己是這土地或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許有土地證或是房屋證就是最好的證明)。

不過在實踐過程中,拆遷方往往為了降低拆遷成本、儘快完成拆遷工作,會拿著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讓土地所有權人或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家屬代簽,比如所有權人的爸媽、姐妹、孩子等,有個別地方還存在拆遷方與村委會就直接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以上這些如果沒有經過所有權人的同意或是授權,那麼所簽訂的補償協議是不合法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此時,被拆遷人可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被徵收人與誰簽訂補償協議才是合法的?

和我們簽訂拆遷協議的一定要是拆遷人,具有法人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為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從以上規定來看,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及房屋徵收部門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都可以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但要注意的是,被委託單位在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時需要出具授權委託書。因此,除此以上可以籤補償協議的主體之外,其他人無權與被拆遷人簽訂。


在目前現實中經常出現的,比如拆遷辦、拆遷實施單位或者是街道辦事處等機構與被拆遷人籤協議的情況,是隱含著法律風險的。比如拆遷指揮部、拆遷辦公室之類的機構,是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的,拆遷一結束就撤了,找都找不著,更不要說以後履行的問題了。因此,在籤協議時被拆遷人應當注意對方是以何種名義來籤協議的,以免利益受損。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由此可知,集體土地徵收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只能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或是國土部門,其他人無權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

因此,被拆遷人在與對方簽訂補償協議時,必須先要明確對方的身份。


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徵地拆遷非常的複雜,在籤協議時,除了要注意主體之外,也要注意協議裡面的內容,比如說金額是不是之前談好的,安置房的位置有沒有變化等。因為,一旦簽訂的補償協議,就表示認同這份協議,且此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日後維權時不容易推翻。所以,大家在籤協議時一定要認真。


拆遷法律實務


您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歡迎關注北京京尚拆遷律師。

拆遷補償協議涉及到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拆遷協議中當事人是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但是在實踐中,被拆遷人和拆遷人的表現形式多樣,今天我們就分析一下,親屬是否可以代簽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情形一、事先已經獲得了被拆遷方同意的情形下,並出具了書面的授權委託書,那親屬與拆遷方或房屋徵收部門簽訂的這份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對被拆遷方(房屋所有權人)來說是合法有效的,被拆遷方(房屋所有權人)應受到這份協議的約束。

情形二、在沒有獲得被拆遷方(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代被拆遷方本人簽字,那麼這份協議對被拆遷人本人來說,被拆遷人本人不一定受這份協議的約束,

該協議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為《合同法》規定了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被拆遷人(房屋所有權人)不追認,則這份協議對被拆遷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被拆遷人本人可以要求與拆遷方或房屋徵收部門重新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答你的疑惑,祝你生活愉快!


京尚拆遷律師


關於誰有權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這個問題,需要一分為二的分析。

首先,在被拆遷方。

根據常理,能有權處置房屋的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那麼拆遷補償便應直接補償給房屋的所有權人的。因此,能有權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自然也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在被拆遷人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由親屬代簽,比如老人或未成年的孩子,有的甚至直接由村委會代簽,結果會直接侵害被拆遷人的合法補償利益,這是不合法的。

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被拆遷人是可以通過複議、訴訟程序來訴求撤銷合同或者合同無效的。當然,在實際的訴訟中,因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法院不太可能撤銷合同,但是往往會通過其他形式來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所以說,針對補償協議被代簽這樣的案件,通過複議、訴訟起訴合同或是協議無效並不是最終目的,而只是通過這樣的手段獲得談判的主動權,今兒爭取補償利益。


其次,在拆遷方。

根據徵收拆遷的相關法律規定,只能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徵地拆遷。自然,也就只有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但是,在徵收拆遷的實踐中,出現了由村集體、村委會來與被拆遷人簽字協商的情況。像這樣的情況,一旦出現問題,比如被拆遷人說我的補償太低了,當初村委會說的可不是這麼點補償,要求提高的時候,拆遷方就會以並不是由有權機關作出的承諾為由,不支持被拆遷人的訴求。這樣的話,被拆遷的人利益就會受到很大的侵害。

在事實上,由政府蓋公章、簽字的補償協議確實也不多,畢竟政府並沒有那麼多的精力來同每一個被拆遷人進行協議的簽訂。於是,政府便會將部分權力委託給其他單位實施。也就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村委會與被拆遷人的簽字蓋章是有效的。

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委託村集體、村委會實施徵地拆遷的相關行為。那麼此時村委會、村集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是可以的。因此,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村委會、村集體要和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您一定要要求村委會、村集體出示由政府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如果村委會不出示,被拆遷人是可以拒絕簽字的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作為一名在職房屋徵收工作人員,很高興回答你提出的問題。

再簽訂房屋徵收協議中,一方肯定是被徵收人。也就是被徵收房屋的合法產權人 。另一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開發商。 如果被徵收項目是政府出錢並主導的 那就由當地的房屋徵收服務中心代表政府籤這個協議。如果是個人開發商出錢啟動的徵收項目。那就由具體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來籤。

協議上會詳細寫明賠償金額 安置房面積等這些數據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房屋徵收流程


城市的房屋徵收主要是徵收部門和產權人。

農村土地的話,如果是村民承包的或者開荒的土地,那麼補償協議一般是村委會和村民簽訂的。

如果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那麼村委會簽訂補償協議是合法的。

實踐中常見的就是村委會私自代替村民籤協議,這種協議是無效的,簽約的主體不合法。由於村委會常常接受鄉鎮政府的指導,所以很容易損害村民的利益。

遇上這樣的情況積極維權,才是正道。


王衛洲律師


我們都知道,在徵地徵收中,無論是什麼項目的徵收,徵收補償的對象都是土地所有權人或是房屋所有權人。因此,能有權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人自然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是房屋所有權人,當然也得證明自己是這土地或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許有土地證或是房屋證就是最好的證明)。不過在實踐過程中,徵收方往往為了降低徵收成本、儘快完成徵收工作,會拿著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讓土地所有權人或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家屬代簽,比如所有權人的爸媽、姐妹、孩子等,有個別地方還存在徵收方與村委會就直接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以上這些如果沒有經過所有權人的同意或是授權,那麼所簽訂的補償協議是不合法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此時,被徵收人可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我們簽訂徵收協議的一定要是徵收人,具有法人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為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機關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機關單位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機關單位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機關單位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從以上規定來看,市、縣級人民機關單位及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及房屋徵收部門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都可以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但要注意的是,被委託單位在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時需要出具授權委託書。因此,除此以上可以籤補償協議的主體之外,其他人無權與被徵收人簽訂。在目前現實中經常出現的,比如徵收辦、徵收實施單位或者是街道辦事處等機構與被徵收人籤協議的情況,是隱含著法律風險的。比如徵收指揮部、徵收辦公室之類的機構,是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的,徵收一結束就撤了,找都找不著,更不要說以後履行的問題了。因此,在籤協議時被徵收人應當注意對方是以何種名義來籤協議的,以免利益受損。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被拆遷人的身份很多,被拆遷人可以是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對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權的人,即使用人;還可以是對房屋享有共有權的人,即共有權人。具體可以分為一下幾種。

一、戶主。戶主,一般是指戶籍上一家之主,戶籍上一戶的負責人。戶主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一般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案件中最終簽字的人。一般農村房屋沒有房屋產權證,通常拆遷辦跟戶主協商一致簽字即可,但是其他戶員同樣可以享有拆遷補償。如果房屋有產權證,能夠證明屬於共有拆遷,那需要所有產權人簽字才可以。

二、房屋產權人。有房產證的房屋,必須產權人進行簽字,產權是多個人,那麼多個人都必須在拆遷協議簽字。如果多個人對於安置方式選擇有分歧,可以分開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三、公房承租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公有租賃房屋拆遷時,拆遷人要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要與該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四、產權人死亡或者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情況。產權人死亡的情況下,有公證過的遺囑,由按照遺囑繼承人簽字;那如果有遺囑但是沒有進行公證呢,拆遷辦一般為了不出問題,就需要其他所有法定繼承人簽字一致同意給遺囑繼承人。公房也是一樣,公房承租人去世,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其他共同居住人為承租人,沒有變更,則由共同居住人都簽訂協議。


即明律師事務所向娟


已經簽訂購房協議的前提下,前房東臨時加價算違法嗎?

江蘇陳先生是一個普通的工薪階層,在2017年陳先生看上了一套房子,總計102萬,他與女房住範某簽訂購房協議,預先支付了15萬元並且約定17年中就辦理完過戶,沒想到過戶前範某就一反常態,表示自己當初不懂行情賣便宜了,如果要過戶的話就需要陳先生再加20萬,陳先生自然不會答應,於是兩個人就陷入了僵局,陳先生無奈之下只好起訴範某。

問題:已經簽訂了購房協議的話,前房東臨時加價算違法嗎?

律師解答:已經簽訂了購房協議,房東臨時加價,是違反協議的,陳先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損失。

只要是雙方均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體,且出於雙方自己的真實意思表達,互相約定並且簽署的合同就是真實有效的合同,雙方都要受到合同的約束。房東無視合同的約定,在過戶之前強行加價,不僅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還造成了陳先生的損失。

陳先生有兩種維權的方法,第一種就是起訴房東,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另一種就是要求房東賠償自己的損失,比如為了簽約所支出的花費,期間房屋的部分增值部分,以及錯失的與其他房東的交易機會等等。

在真實案例中為你普及法律知識,我是徐曉燕律師,需要一對一法律諮詢請下載律師館App


徐曉燕律師


您好,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也就是說,只有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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