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9 微信聊天記錄未經公證可按證據被採信!廣東率先出臺相關規程

隨著互聯網普及和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微信、支付寶等互聯網工具在人們的生活、工作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在司法案件中互聯網電子證據的使用也越來越頻繁!

微信聊天記錄未經公證可按證據被採信!廣東率先出臺相關規程

7月18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讓一直困擾法院審理的電子證據認定難題有了新的解決路徑。

規程內容

《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指引》

一、當事人如提交的證據中涉及以下依託互聯網形成的證據的,請遵照本舉證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訊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訊功能的軟件)生成的對話記錄,包括文字、靜態和動態圖片、文本文件、音頻、視頻、網絡鏈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發佈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網絡鏈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評論和點贊;

(三)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如支付寶、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軟件)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

(四)其他電子數據等(通過電子郵件、博客、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二、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應當採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並將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儲存載體(U盤、光盤)編號後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寶、QQ通訊記錄作為證據的,應當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

(二)證據中包含音頻的,應當提交與音頻內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證據中包含視頻的,應當提交備份視頻後的儲存載體;

(四)證據中包含圖片、文本文件的,應當提交圖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證據的內容或者固定過程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應當提供公證書。

(訴訟風險提示: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可能存在不能獲得法院採納的風險。)

三、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於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四、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五、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為有必要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載體、登錄相應軟件展示,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核對。

展示設備應當由提交該證據的當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錄軟件出示電子證據時,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並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一致性核對,由書記員記錄核對結果:

(1)由賬戶持有人登錄微信、QQ,展示登錄所使用的賬戶名稱;

(2)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並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備註名稱、暱稱、微信號、QQ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對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二)出示電子郵件:

(1)由電子郵箱賬戶持有人登錄進入電子郵箱,展示電子郵箱的地址;(2)點擊所要出示的電子郵件,展示對方電子郵箱地址以及電子郵件內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機持有人登錄短信界面,點擊相應短信展示對方手機號碼及短信內容,同時應當明確本方手機號碼。

(四)出示支付寶:

(1)支付寶用戶登錄支付寶軟件,點擊“我的”菜單,展示本方支付寶賬號、身份認證信息;

(2)在支付寶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並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對方支付寶賬戶名稱及真實姓名;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對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4)展示轉賬信息的,點擊通訊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查看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軟件,參照以上方式進行展示、核對。

微信聊天記錄未經公證可按證據被採信!廣東率先出臺相關規程

小編認為,《規程》的出臺,大大地改變了長期以來司法審判中對於電子證據“一律以未經公證、不能證明未篡改”為理由迴避使用的態度,順應以創新為發展動力的社會需要。

作為普通的群眾,如何才能夠更好地利用新出臺的《規程》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小編在此為大家提出幾點建議:

1、提高保存電子證據的意識,注意相關電子證據的固化保存

對電子證據原始信息進行保留,及時對電子證據進行備份,防止誤刪。舉個例子:如果你為了清償債務而給對方進行微信轉賬,你應當在轉賬後及時截圖,避免其他因素造成轉賬事實的消失。同時,及時截圖可以避免由於信息的過期而無法舉證的風險。

2、注意不要對電子證據進行編輯,以保存真實性

現有《規程》第十四條利用了電子證據可複製的特點,提出瞭解決方案,即“當事人出示了電子證據原件,對方認可用戶身份,但認為所展示的內容不真實或存在刪減、篡改的,應當提供本方持有的電子證據原件作為相反證據,否則可以對原電子證據予以採信”。所以你在舉證的時候,應當做一個誠實的人。如果弄虛作假的話,對電子證據進行虛假的篡改,將會導致你在本次糾紛中處於不利地位!

3、聊天記錄別急著刪除

有些用戶一動怒就覺得必須和對方老死不相往來,草草刪除聊天記錄,甚至刪除好友。這樣的行為讓原有的證據付諸東流,實在可惜。所以不妨先以保存證據為重,換個發洩方式,比如吃一頓?同時,不要輕易地刪除認為對自己沒有太重要的聊天記錄。通常,你認為沒有多大作用的證據,對於律師來說可能會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4、明確主體信息

若有簽訂書面的合同,事先在合同上就雙方的電話聯繫方式、郵箱地址、微信號、QQ號等予以明確,從而避免一旦涉訴,對方否認該號碼或者賬戶並非其使用,減少鑑定和證明的成本。

微信聊天記錄未經公證可按證據被採信!廣東率先出臺相關規程

日常保留證據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維權基礎,不要等事後什麼都來不及,這是一種生活的憂患意識,是可以養成的習慣。所以大家要事先做好準備,以免自己在發生糾紛的時候一頭霧水啦!

最後,一個有趣的例子供大家放鬆。

石油大王洛克菲勒的朋友問他,借了1萬美元給別人但沒有收據或者任何文件去證明,對方不還怎麼辦。洛克菲勒說,你寫一封信,問他欠的兩萬美元如償還。結果對方回信說只借了一萬而不是兩萬,這不就有了書面文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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