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稅務檢查千萬不要跟“金三”任性!

案情:發現疑點,納入評估對象

A稅務局在進行納稅評估對象篩選時,發現甲貿易公司在上一年度繳納了一筆土地增值稅,查閱相關資料後得知,甲公司將一棟商務樓轉讓給了乙公司,該樓系甲公司8年前建造。8年來,甲公司所在地的房價幾乎翻了一番,評估人員估值該樓房價值8000萬元,增值約4000萬元左右,但甲公司僅繳納了600萬元土地增值稅,有點偏低,於是將甲公司納入了評估對象。按照甲公司賬面上反映的銷售收入及各項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等數據復算,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似乎沒有大出入,評估人員又仔細查閱了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及賬面收款情況,也沒有發現異常。通過計算每平方米單位售價後,評估人員仍覺得有些偏低,遂諮詢契稅部門並得以確認後將收入作為重點評估內容。此外,甲公司財務負責人解釋,由於公司急需大量資金,所以與乙公司談判時降低了售價。但評估人員發現,乙公司的資金均分四次給付,每隔兩個月付一次,簽訂合同後半年時間才付清了全部款項,而且這期間公司也未發生使用大額資金的情況,明顯不像急於收回房款的情形,為了進一步弄清情況,評估人員分別至商務樓和乙公司進行了實地查看和走訪。

稅務檢查千萬不要跟“金三”任性!

點擊文末“瞭解更多”可免費領取會計課程資料哦

發現:簽訂陰陽合同,逃避稅款

調查得知,甲公司為了處置已基本閒置的該棟商務樓,與乙公司商妥,以77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乙公司,但甲公司的子公司需租用其中一層,甲公司為了少繳納土地增值稅,乙公司為了少繳納房產稅,雙方決定壓低合同價格,合同價格僅籤6000萬元,合同少體現的價格以甲公司子公司長期租用一層樓的租金及水電、物業費抵算,雙方互不開票,於是雙方簽訂了陰陽合同,一份是以6000萬元反映的假合同,用於雙方記賬和納稅申報,另一份是全額7700萬元反映的真實合同,但沒有想到未能逃過評估人員的火眼金睛。最終,甲、乙兩公司按照實際情況分別如實補繳了相關稅費。

分析:甲公司存在的錯誤

一是聯合乙公司弄虛作假,與乙公司簽訂了銷售商務樓的虛假合同,從銷售合同到會計處理隱瞞了1700萬元的商務樓銷售收入,屬於嚴重的財務舞弊;二是甲公司不僅自己少計收入偷逃了大額土地增值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而且還夥同其子公司協助乙公司隱瞞房屋出租收入,偷逃房產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契稅。在日常經濟活動中,類似甲公司採用的上述偷稅方法在一些銷售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種偷稅方法已過於老套,關注土地、房屋權屬銷售收入的正確性,已經是稅務部門進行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時最為敏感的重要問題之一,特別是國家稅務總局的金三系統上線後,對核對相關信息,驗證相關數據也已越來越方便、快捷,弄虛作假的經營業務將很難逃脫。

甲公司:如何處理才正確

如果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甲公司應該考慮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即“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如果是2015年1月1後,甲公司也應該考慮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所作的解讀,即財稅〔2015〕5號文件已延續了企業以房地產作價投資、企業兼併相關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所以,甲、乙公司可以在辦理房產轉讓手續前,先行共同出資,成立丙公司,甲公司以該棟商務樓投資入股,等公司正式運營一段時間後,再將股權轉讓給乙公司,甲公司以商務樓投資入股的行為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