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 一文讀懂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文讀懂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根據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根據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以及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如下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上述“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根據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指如下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拒不執行行為的時間問題

拒不執行行為的時間問題,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的時間點應當是判決、裁定生效以後,包括判決、裁定生效後案件尚未進入執行程序的以及已經進入執行程序,但對於判決、裁定生效之前,案件仍然在審理或者仲裁中,主流觀點認為行為人實施上述拒不執行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我們認為,從解決執行難的角度,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為逃避即將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行內容,提前實施了上述行為也可以構成本罪。


拒不執行錯誤判決、裁定是否構成犯罪

拒不執行錯誤判決、裁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拒不執行錯誤執行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問題,我們認為法院的判決、裁定具有強制效力,不能因為被執行人或者協助執行人認為判決、裁定錯誤就有權利拒不執行,否則就會導致本罪形同虛設,對於錯誤的判決、裁定在沒有被依法糾正前,行為人都應當依法執行;然,對於錯誤執行,我們認為不構成該罪,舉個例子,執行法官違反法定執行程序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手續,如法官沒有法院的法律文書,僅口頭通知銀行協助查封賬號,再比如,執行法官超越判決範圍執行的。

量刑: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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