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對公民間的借貸如何處理

對公民間的借貸如何處理

一、對公民間的借貸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明確:

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二、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符合哪些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根據1999年12月1日由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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