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老賴”執行兩次確無財產可永久撤銷失信記錄,你支持嗎?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修改的決定》,增加了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刪除失信名單的規定。

《修改決定》明確指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法院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老賴”執行兩次確無財產可永久撤銷失信記錄,你支持嗎?

即:法院如果在網絡上查詢2次無法確認“老賴”有財產,且債權人自己無法提供“老賴”的財產證明的,那麼法院應主動對“老賴”的失信記錄進行撤銷。

  • 新規修改成“老賴”保護法?

我們都知道,如今“執行難”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老賴”藏匿、轉移財產。

那麼,此規定是否可以理解為:“經查詢沒有財產可以刪除名單”就是代表著只要“老賴以法院難以查詢的方式轉移的財產,那即使登上了名單,也可以在後續申請刪除”

“老賴”執行兩次確無財產可永久撤銷失信記錄,你支持嗎?

很多網友表示:那這個失信名單還有多少存在的意義?

  • 網友:網絡查詢財產,不可信!

刪除名單的方式如果隨意擴充,只會有更多的漏洞可以被利用。有人說“那隻要審核嚴格一點就行了”,但是審核嚴不嚴誰說得準?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今市面上的理財平臺有多少,法院能一個個查詢到相應的餘額款項嗎?根本查不到。更別說轉移到親戚朋友賬戶上的財產了。並且網絡上查詢的賬戶可不包含現金、首飾等“線下”貴重財物。

其次,登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僅僅是限制高消費,又不是“連生活基本都不能保障”。如果是真的沒有償還能力,那失信被執行人也無法進行高消費,登榜與下榜有什麼很大區別嗎?

“老賴”執行兩次確無財產可永久撤銷失信記錄,你支持嗎?


既然有了“失信名單”這一懲戒措施,那麼就應該保障該名單的效力!“不隨意刪減名單”應該是不能觸碰的底線。

目前“老賴”分為兩種人,一種是有錢故意不還,另一種是確無財產沒辦法償還。但既然在登榜之前有嚴格的審核方式,那麼在下榜的限制也應當足夠。

“老賴”失信名單刪除的方式,只應有兩種!
第一種:完全履行生效判決

登失信榜是因為拒不執行,完全履行之後當然也應該下榜,這個很符合常理。

第二種:法院決定作出錯誤,糾正

對於真正無財產可執行的“老賴”,我們既然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上訴、再審、重審制度,這個登榜的決定當然也可以去申訴,如果所謂查詢到的“財產”信息是過期無效的,或者是查詢期間出現了失誤從而導致登榜,實際上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該給他們這個申訴的權利。

但也應該是債務人進行上訴申請,而不是法院兩次查無信息就主動撤銷其失信記錄。

除此之外,不該給所謂的登榜後既不還款,網絡查詢兩次沒有可執行財產的人,就予以下榜。在這裡面操作空間可大了。如果不給操作,說嚴格審核,那何必要加這一條呢?

“老賴”執行兩次確無財產可永久撤銷失信記錄,你支持嗎?

最近“老賴”在中國人口裡的佔比是1%,就是每一百人中就有一位是“老賴”,如果再不加強監督懲治,那麼以後真的要人人談“賴”色變了!

“老賴”確無財產將被刪除失信,你的看法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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