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物業公司的收支業主有知情權、監督權嗎?

物業公司的收支業主有知情權、監督權嗎?

雲南紅河哈尼梯田裡的村寨

物業公司的物業費收支情況業主有知情權嗎?可以查閱嗎?歷來爭議很大,很多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應該公示,業主也有知情權。對於這個問題,本人前幾天在“銳眼說小區”裡發了一篇文章,叫《給大家說說小區物業費的“基準單價”》。其中的意思,就是看在物業公司跟小區業委會里簽訂的合同中,物業費究竟包含哪些,才能確定業主對物業費收支是否有知情權、查閱權或者審計權。

本人定義的物業費“基準單價”是:基準單價包括這個小區裡所需物業崗位及物業人員的工資成本,以及物業公司的辦公費用和必要的利潤。

也就是說,如果是按“基準單價”測算而核定下來的物業費,是屬於物業公司的隱私(詳情請關注“銳眼說小區”後進去看看,可以爭論,不能瞎噴)。業主是不應該有知情權,監督權的,而且也沒有必要沒事找這樣的閒事去操心。

物業公司的收支業主有知情權、監督權嗎?

如果把小區的物業公司類比為一個家庭的保姆,那基準單價核算出的物業費,就相當於保姆的工資。在這樣的情況下,主人對保姆如何花費自己應得的工資是沒有知情權的,也不應該干預。

如果物業費測算的不是“基準單價”,而是“普通單價”,也就是包含了如電梯維修、維保費;綠化物資的購買費;水電維修費,甚至包含代收代支公共電費等等,那麼,業主和業委會對上述費用的收支是有知情權,並且還應當有監督權的。當然,業主也應當有知情權,但應該是通過業委會對物業上述費用的收支進行審計或者監督後,對所有業主進行公示,並進行必要說明的。

仍以保姆類比,就如像如果主人家除了保姆的工資外,還拿出一筆資金,由保姆作為家裡生活中的買菜買米、買日常生活用品、接送娃娃上學放學的交通費等等,那麼主人家對這些錢理所應當有知情權、監督權,而且也會要求保姆把每一筆支出都記賬並來月尾、季度查對等等。

物業公司的收支業主有知情權、監督權嗎?

保安清洗小區停車場道閘

如果主人家還有點鋪面,委託保姆代收租金,代付孩子生病住院的錢、學費;還要求保姆保養汽車、購買汽車保險、修理汽車、修理家中電器等等等等一切雜事,那麼對於一些大的事前支出,主人不僅有權知情,更有權決定是否支付,是選擇東家還是西家等等。

同樣的,對於小區物業公司來說,如果物業代收停車費、公共鋪面出租、經營小區廣告業務、代為小區申請公共維修資金等等,那麼小區業主和業委會不僅有權知情,而且在支付這些項目經費前,還要由小區業主和業委會選擇、審查、決定、批准,並且要進行年中監督,年尾監察、審計、公示等等,並且結餘的要交給業委會,由業委會在徵求廣大業主的意見後,再行處理。

但是現實中,很多小區的停車費、廣告費等等的收取,業主、業委會不僅得不到,甚至連知情權都沒有,甚至小區的公共房屋都被物業公司私下出租、經營等等。在這種情況下,要怎麼說呢?仍以家庭保姆來說,如果一個家庭的保姆代收了主人家的鋪面租金還不給主人,私自決定主人家小孩要上什麼補習班,要交多少學費等等主人都不知道,而且也無能為力,那明說明什麼呢?只能說明這家的主人實在太無能了——怎麼可能讓保姆來決策家中的重要事項呢?要麼換保姆,要麼解聘,要麼按主人家的規矩來做事。但是,如果主人家自己連對保姆的規矩都不會、不敢、不能制定,那不是主人家無能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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