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2 潘律師說法:房屋租賃到期 租房者不走怎麼辦?

潘律師說法:房屋租賃到期 租房者不走怎麼辦?

王先生來所諮詢:2015年我把一套空閒房屋租給了一租客居住使用,約定租賃期限為兩年,並同時簽訂了書面合同。2017年到期後,一直未續簽合同,但是至今他仍然居住在該房屋內並按時向我繳納房租。現在我因個人原因不想讓他繼續租住,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律師解答:13622001319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田偉律師、楊麗實習律師解答:租客租賃王先生房屋並簽訂書面合同,租期屆滿後雙方沒有續訂合同,租客仍居住在該房屋內,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結合本案,租客在租賃合同到期後,繼續居住在王先生的房屋裡並繳納租金,則租客與王先生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只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結合本案,王先生可隨時與租客解除合同,但應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租客。如果租客收到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搬出,王先生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租客的不定期租賃合同。

整理 新報記者 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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