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告诫」州价监局发布提醒告诫书!机动车用户和相关检验机构注意看

「告诫」州价监局发布提醒告诫书!机动车用户和相关检验机构注意看

「告诫」州价监局发布提醒告诫书!机动车用户和相关检验机构注意看

关于放开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收费价格

规范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机构、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收〔2018〕58号)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起,放开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收费,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实行自主定价。为了维护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价格秩序,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就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收费价格放开后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 禁止价格垄断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机构及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串通涨价、不得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吉林省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吉省价检〔2017〕50号)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在营业场所显要位置,每一项检测内容及对应收费标准要标示清楚,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三、 禁止价格欺诈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机构应遵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禁止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服务内容与标示不符、低标高结、模糊标价、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价格手段、谎称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 积极主动配合调查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价格违法行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销毁或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按照《价格法》《反垄断法》给予处罚。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五、加大查处力度

各县(市)价格部门要密切关注收费放开后的价格动态,加大市场价格巡查力度,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案件,第一时间严肃查处涉及串通涨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案件。

州价格监督检查局

2018年5月10日

「告诫」州价监局发布提醒告诫书!机动车用户和相关检验机构注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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